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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讨论的“行政 ”,通常限定为“ 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 业、组织、团体的执行治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 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仍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讨论院所)的行政;行政权: 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治理国家内政外交事 务的国家权力;其次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 一般法源 的法形式大致有:法律
2、是行政法的最重要渊源;1. 制定法; 2. 判例法; 3. 习惯或惯例; 4. 行政法理; 5. 条约、协定;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1. 宪法与法律; 2.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 法律说明; 5. 条约与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就行政法基本原就的涵义: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详细规范之中,同时高于行政法详细规范,表达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 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的实体性 基本原就 :1、依法行政原就; 2、敬重和保证人权原就;3、越权无效 原就; 4、信任爱护原就; 5、比例原就
3、行政法的 程序性原就: 1、正值程序原就; 2、行政公正原就; 3、行政公开原就; 4、行 政公正原就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行政法主体 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 关(主要是行政机关)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 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行政主体 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行政机关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1.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执行 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2. 行政机关与其他
4、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治理国家行政事物;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行使职能是主动,常常和 不间断的;行政机关的分类: 依据权限的范畴, 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依据其治理的客体和内容,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依据其是否以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依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形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 门执法机关与一般治理机关;依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 与委员制行政机关;特殊分类法:派出行政机
5、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七章依授权和依托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是指依详细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托付行使肯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 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九章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治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 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依据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肯定的组
6、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 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依据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 对人和间接相对人;依据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依据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成效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和详细相对人;依据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 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受益相对人和侵益相对人;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特地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 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的监督;第十一
7、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 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行为的 时代特点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公共服务行为) ;2行 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来源于法律);行政行为的 法律特点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行政主体意思表示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必需听从与协作);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公共利益的集合、爱护与安排;有偿例外);行政行为的分类: 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谨,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挑选、裁量余地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 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8、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 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 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侵益)行政行为;以 其是否必需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转变 现有法律状态(权益义务关系)为标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以其是否需要其 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审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 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抽象行政
9、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章的活动;详细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一项行为怎样方能成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2、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 命令”(行政诉讼法 12 条 2 项适用范畴标准)“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说明3 条适用时间标准)行政立法 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10、- 第十三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治理目标和任务,应行 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义务事项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处理的分类:主要采纳两分法来分类:1. 依申请; 2. 依职权;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 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形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 依法赐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益或资格 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11、的作用:(一)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宏观调控、爱护秩序、优化资源配 置、进展民族经济、抑制公益危急)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寻租、垄断、低 效) 二 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五节行政惩罚行政惩罚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行政相对 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赐予人身的、财产 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惩罚的特点: 1. 行政惩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依据法定权限;2.行政惩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
12、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 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 行政惩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训练,使其以后不再犯;4. 行政惩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惩罚的种类: 一 人身罚 1. 行政拘留 2. 劳动教养 3. 驱赶出境; 二 财产罚 1. 罚款 2. 没收; 三 行为罚 1. 责令停产停业 2.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四 申诫罚 1. 警告 2. 通报批判行政惩罚的原就:(一)惩罚法定原就; 1. 惩罚设定权法定; 2. 惩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 被惩罚行为法定; 4.
13、惩罚的种类法定;(二)惩罚公正、公正原就;惩罚公正的原就,亦称合理惩罚的原就,是惩罚法定原就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惩罚公正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惩罚公开的原就:对违法行 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同时,惩罚程序 亦必需公开;(三)惩罚与训练相结合原就;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 罚与训练相结合,训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训练必需以惩罚为后盾,训练不 能代替惩罚;(四)保证相对人权益原就;保证相对人权益的原就实质上是由保证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就和无救济便无惩罚的原就构成的;(五)职能分别原就; 1.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14、和实施机关应分别;2. 在较重大的行政惩罚中 , 行政惩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惩罚的打算人员和行政惩罚的打算人员应分别;3. 作出罚款打算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别; 4. 在行政惩罚听证程序中 ,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六)一事不再罚原就; 1.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一再予以人身自由的惩罚; 3.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惩
15、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政惩罚的打算程序: 1. 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 2 简易程序的内容 说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制作惩罚打算书;行政惩罚打算书的交付;备案; 2. 一般程序; 1 特点:适用的范畴广;较严格、复杂;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2 步骤:立案 调查 打算 制作惩罚打算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益 当事人陈述和申请 正式裁决 送达行政惩罚打算书;3. 听证程序; 1 听证程序的特点; 2 听证程序的
16、组织; 3 行政惩罚打算;(2)听证程序的组织 听证的申请与打算;听证通知;听证形式;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行政惩罚的执行程序: 1. 行政惩罚执行程序的原就;1 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就;2 作出罚款打算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的原就;2. 行政惩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 特地机构收缴罚款:特地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畴;特地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2 当场收缴罚款; 3 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例外;第六节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于以强制而实行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二、
17、行政强制的特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 , 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二)即时强制的特点1. 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形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实行的强制措施;3. 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爱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证义务履行的一面;很严格;(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点4. 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1. 行政调查中
18、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3. 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 行政调查中强制的依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打算、命令; 5. 行政调查中强制的内容是对相对人肯定情形的强制检查、明白等信息收集行为;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7.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目的在于把握和明白有关信息,以实行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治理手段;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 间接强制 1 代执行 2 执行罚 2. 直接强制 1 人身强制 2 财产强制 二 即时强制的种
19、类1.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2.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3. 对财产的强制; 三 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种类 行政调查中强制 1 特定调查中的强制;一般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调查中强制 2 常常性调查中的强制;暂时调查中的强制;详细案件调查中的强制;行政调查;任意调查;强制调查;间接强制任意调查四、行政强制的作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行政强制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证;2.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证; 3. 行政强制是爱护社会公共秩序;五、行政强制的原就4. 行政强制是训练行政相对人
20、增强法制观念; 一 行政强制法定原就; 二 说服训练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就; 三 准时、精确、手段正当的原就; 四 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就; 五 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就; 六 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就; 七 帮助执行的原就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指导 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 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实行肯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治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治理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样行政事实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转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第十八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
21、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打算的一种法律制度;申请人 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 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 是指其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 复议机关通知参与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 主要有:治安行政惩罚案件中的被惩罚人或者权益受被惩罚人侵害的人;行政惩罚案件中的共同被惩罚人;其他
22、与被申请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 相对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定相对人的主见是 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 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益义务为内容的一 种社会关系;其次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畴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畴;不行诉行为:一、国家行为(一)国家行为的界定1.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2. 国家行为的后果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3. 国家行为是极其庄重的行为 , 它的实施关系
23、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际声誉;(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基础 1. 这种行为有其特殊性; 2. 这种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判定;治责任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3. 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行为针对对象是否确定; 2. 适用效力是否反复使用; 3. 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 1. 法院的承担才能; 2. 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设有救济途径 三、内部人事治
24、理行为(一)内部人事治理行为的界定 该行为所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益义务(二)内部人事治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客观依据 我国的行政诉讼刚刚起步,体会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2. 内部人事治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权益义务关系,属 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一)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界定 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并不对全部的事项都拥有终局裁决权;(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的现实理由 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秘密;行政行为不行能或极少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专业性极强且特别复杂;行政行为已有严格的行
25、政程序作保证;行政系统内部已有 充分的救济手段;其次十一章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就: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原就;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判决的顺当执行的原就;3. 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就; 4. 原就性和敏捷性相结合的原就;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章: 依据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
26、地为标准来 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复议机关转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1. 复议打算转变原详细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2. 复议打算转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主要规范依据的; 3. 复议打算转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章(一)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管辖;(二)共同管辖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以由特定法院进行1. 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的规定“ 以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转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27、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觉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1. 由于发生了特殊缘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2. 管辖权发生争议 , 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二章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益,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 讼结果
28、有得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谨;行政诉讼原告 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其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害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 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案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组织充当原被告一方或双方的诉讼当事人,其共同原告 或者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 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证据
29、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形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形下,由一方当事人供应证据予以证明,假如其供应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形的证据,就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得后果的制度;其次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供应法律救济的行为;起诉条件 :1.必需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需有明确的被告; 3.必需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一审程
30、序:一、审理前的预备 1.审判组织; 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3.调查收集证据; 4.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二、开庭审理(一)庭审预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 2.公告(二)庭审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休庭合议; 4.审判;三、共同诉讼、撤诉与缺席判决;二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其次十五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
31、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详细运用法律规章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2.性质具有监督性;3.范畴具有广泛性;4.形式具有多样性; 5.效力具有终局性;例;行政审判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 法律依据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单行条行政审判中的 参照规章 规章: 1.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 参照规章” 的详细动作规章;2.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规章;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的 冲突规章 :1.不同位阶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2.
32、同一位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不同时期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4.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冲突;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的优先原就 :1.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章;2.对于同级冲突,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统一的适用规章;3.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章;4.对于特殊冲突,通常适用特殊规范优于一般法规范的规章;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
33、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案例分析 1.某地区行署为进展本地经济、爱护本区域的酒业作出一项打算,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需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就予以3 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 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形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 A 县政府对甲处以1 万元的罚款;问: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1 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打算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处,甲公司亦可因A 县政府侵害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行政复议;(2)该地区行署在收到甲公司的复议申请及上述打算的审查申请后,应
34、第一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该打算,此时应终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并撤销A 县政府的行政惩罚行为;案例分析 2.某商场发生火灾,缺失严峻,公安机关经初步侦察,刘某被确定为嫌疑犯,并且有证人 黄某观察刘某纵火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经调查,黄某作了伪证,火灾并非刘某而造 成,于是公安机关释放了刘某;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赔 偿缺失、赔礼赔礼并要求逮捕黄某;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为什么?刘某的权益如何得到救济?(1)不应当; 由于, 本案中对刘某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
35、拘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 该案;(2)依据国家赔偿法,本案中的刘某应当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赔偿恳求;该公安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 之日起 2 个月内赐予赔偿;案例分析 3.某市政府正筹建本市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作出一项打算,要求本市全部公务员每人 捐助 100 元,违者就赐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被市政府赐予警告处 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打算,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 予的处分;问:市政府的打算是详细行政处分行为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理由是什么?公务员王某的权 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1)详细行政处分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打算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 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打算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打算所指的对 象是明确详细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全部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打算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 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2)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打算侵害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打算;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第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