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演讲范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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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演讲范文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了,尽管施行时间还特别短,说明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不统一的意图,但或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说明仍

2、处于有效状态并在施行。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言说明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各赔偿项目,并对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按说明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可以说是仅仅在此范围内达到了统一。但从说明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来看,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本文根据说明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依次分类作初步探讨。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说明第一条其次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干脆遭遇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即说明赔偿权利人分为:1、受害人;2、被扶养人;3、近亲属三种。对于受害

3、人,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说明并未明确载明。对于“依法”不知说明所指的是哪部法律。“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包括哪些,一般讲,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没有收入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当说没有歧义。但:1、未成年的子女是以年龄为界线,还是以未就业为界线;假如子女上高校或探讨生是否属于此列,假如某子女打临工又是否属于此列;假如说,某子女年龄超过18岁,自小残疾未能就业在家又假如认定。2、对于受害者的父母,有肯定生活来源,但在目前基本生活物资物价猛涨的状况下,仅靠其有限的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如低于当地基本工资内退生活费或退休金,低保家庭等情形的是否在此列。3、受

4、害人扶养的公婆、或岳父母是否在此列;4、受害人出于爱心扶养的其他人是否在此列,等等数不胜数。对于近亲属更存在诸多疑问,说明本身未作规定。假如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似为全面,以死亡赔偿金为例,说明采

5、纳的是“继承丢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必定适用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依次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依次,但说明并未予以明确。又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依次的限制,理论上、感情上可以接受可能没有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却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遇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解除了配偶、父母和

6、子女存在状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恳求权。如此,说明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自行处理的工伤事故善后,以及交警机关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对于被扶养人与近亲属,即享受补助及抚恤的范围,实行的是从严原则,即以受害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为界线。对于受害人子女的享受补助抚恤的年龄,一般从宽,以没有实际参与相对稳定收入的工作为界线。而假如事故赔偿发生争议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般从严。由于说明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仍以以前的案例、或以往的阅历确定。应当说,对于适用说明“新法”,除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中最

7、宽的规定进行确认与划分赔偿权利人。对于受害人扶养的其他扶养人、近亲属应当从实际动身,以受害人实际尽了扶养义务与责任的实际进行确认。二、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说明规定的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养分费六个项目。、医疗费说明中的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医疗费本身有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特护费等,同时涉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医疗费,其中还涉及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等等支付。说明第19条并未持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6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那样要求受害人必需要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转

8、院时须要得到所在治疗医院的同意或公安交警的同意,这样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选择更加适合治疗受害人病情的医院进行治疗,以便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但说明第19条必定面临选择医院与转院,事故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问题,说明第19条明显对受害人有利,但一般都会导致与治疗有关的费用的增加,对于受害人的病情确属须要时必需进入治疗条件好的医院,特殊是商业性例如私营医院医院治疗,但假如对于一般病情,假如给予受害人没有限制的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确定会增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与数额,例如假如县医院能够治疗,而到省会城市的闻名医院治疗,不但医药费会大幅增加,而且还会大幅增加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又

9、例如,某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后,处于瘫痪状态,此时应当进行康复治疗而抢救治疗已结束,但该职工就不出院,而要求单位接着以支票方式预支付医疗费,此时也会接着增加医疗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假如这些增加的费用都由赔偿义务人来担当,明显不能说是合理的,但依据对说明的理解是可予以支持的。这样明显不符合民法对扩大损失部分的担当责任的归责原则。事实上,任何问题都存在着协商解决的极大可能性,转院以及外地治疗问题也是同样,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在遇到这样问题时却不易取得一样,甚至根本不协商,而后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一种僵化处理,即法律规定允许的一般就不过多的考虑与调查探讨实际状况

10、,也不重视与理睬赔偿义务人一方的看法,赔偿义务人担当不合理的费用问题就在所难免。对于康复费,说明第19条明确规定“器官功能复原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假如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康复费一般不会发生。在其他器官功能“短暂丢失”的伤残中,经过接着治疗和康复性训练确定会对其运动实力的复原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甚至可能会得到大部分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假如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就应当根据康复后的病情做出或者重新做出伤残评定,然后再依据此时的伤残评定结果支付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符合客观事实,否则就可能会出现

11、双重赔偿。此时还应当区分是伤残本身严峻,还因治疗而降低伤残程度,因为即使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较高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及治疗费后,其伤残程度却因治疗而降低的情形。案例,医院经过对一大脑出血的患者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专家会诊后该患者大面积血管裂开出血,确认该患者必需动手术方可挽救其生命,但手术后该患者很可能成为植物人,否则患者以保守治疗最多存活一周的结论并告知患者亲属。患者亲属们经仔细考虑医院看法,认为假如动手术会增加费用,并且成为植物人状态,不但亲属会长期因照看患者无力从事正常工作,而且也无法承受其接着治疗的长期费用,选择了保守治疗,该患者于入院第五天去世。该案证明白对于某些伤残应分阶段多次进

12、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的必要性,以确定是否须要接着治疗,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处理。假如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的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假如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者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以及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担当、其公允性明显就值得探讨了。对于无治疗效果的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其费用由谁来担当或如何分担?暂且不探讨昂扬的后续治疗或康复的费用谁能承受的问题。为避开产生过高的康复费用,以免损害到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尽快建立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1、对在治疗期间,治疗方案、住院病房的水平、以及用药等级给赔偿权利人知情权和异议权,以便合理科学地治疗,从而降

13、低或避开增加医疗费用的损失扩大。2、在受害人未治愈的状况下出院并评定伤残,在起诉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接着治疗,从而来获得更多的赔偿,或者病情已锁定,却不出院也不作伤残评定的,以此要挟赔偿义务人协商支付更高赔偿的现实“恶意”。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康复费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情形下,应当赐予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伤残评定的权利以作平衡,以避开出现双重赔偿或让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或者让赔偿义务人担当那些不合理的损失。而且也应给予赔偿义务人享有对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的审计或鉴定的权利,以避开加重赔偿义务人不合理的赔偿负担。、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损害,耽搁工作面形

14、成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酬劳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现了民法侵权法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说明第20条作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是误工时间,说明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搁工作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假如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从侵权行为起先至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误工损失虽然是因损害损失中的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

15、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酬劳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削减实际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说明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间。存在的问题:1、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或赔偿义务人异议反对特别困难。2、受害人受伤前无工作,损害后由于受伤更无法获得工作而没有收入的损失,应当在赔偿生活补助费中考虑,而不应在此计算。3、外地人只

16、能按受伤当地的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的原则,否则同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对于护理费,是受害人因为身体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而须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聘请护理人员的支出。说明第21条第1款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首先是护理费的担当问题,应当说,在医院的医疗费中就包括护理费。而今所称护理费实为医务人员外特聘人员对病人的陪护费。其次,陪护期限与人数。陪护人员原委须要多少人数,由谁确认是一个颇费周章的事情。陪护一般是经抢救治疗阶段后的治疗阶段才可能,从病危或病重起先治疗,此时可能须要更高级别的

17、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并只能由具有专业医务学问与技能的医务护理人员方可进行,此时陪护人员根本无用。随着病情的逐步好转直至治愈,就会渐渐降低护理级别及削减医务护理人员,最终到不由医务护理人员全天医务护理,但病人并非完全具有自理实力时才须要陪护人员,且依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各个级别对应有相应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级别来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定,因此应根据说明第21条规定,原则上为一人。且这陪护期限又由谁来确认,可依据病历记录进行确认,但这也须要医院病历记录上有日病情记录方可依据。第三,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更是脱离实际,此规定不行取。应当由地方

18、高级法院依据当地经济状况按地区、按日给出一个详细金额标准为宜。、交通费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交通费支出的范围: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与救援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说明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这本是天经地义无争议的原则,但由于说明所采纳的治疗原则是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治疗的医院而无须得到其他任何机关同意或批准,除了前述不仅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费用,同样也可能增加支出交通费用。

19、由于交通费的实际本身有限,即使转院外地,乘坐飞机也不会出现巨额交通费,其相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所占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也较小,因此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不会提出太多的异议。说明对此也有一项限制规定,即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说明规则看似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在实际中仍会有许多问题,例如乘坐出租车,除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出租车车费发票可以记载时间与车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与地点,就连北京的发票也无法证明乘坐

20、的人数。其次,假如陪护人员每天都打的,护理时间一长,也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诸如此类的细微环节,各地各个个案将会形成较大差距。、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肯定补助。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首先要解决的是补助标准,说明第23条规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假设以省级行政区为“当地”范围,事实上说明是力图将其拉到肯定的、统一的水平上,其立意不错,但前提必需是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否则工作与居住在县城镇的受害人到省会城市医院治疗,按县级国家机关的补助标精确定就存在着较大问题,对于不同地区,到外地治疗完全可能出

21、现按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过低的问题,是否能够提高或就高标准来确定,说明规定中的“参照”是否就是针对类似问题的本意,不得而知,一般情形下应当接近合理的标准为妥。其次是赔偿期间,应当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关于赔偿范围,说明规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而受害人又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与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这样的规定对于两类人员没有争议,但说明规定中的“合理部分”又指的是什么,也许就是指住款待所、吃食堂,而不住星级宾馆、不吃高档酒店之类的意思。、养分费养分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说明第24条仅有“养分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看法确定”短短22

22、个字,可谓简洁明白,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首先,“参照医疗机构的看法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托付或给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养分证明或处方,这养分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其次,什么是养分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养分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养分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

23、,其出具的看法是否伴随着必定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养分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假如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看法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说明第24条明显给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可能在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也是很难正确处置的。对于养分费的确定,应当有两个必要条件:1、医疗机构的看法作为参考是说明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养分看法应当是以协助治疗的须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养分看法,可以推定为不须要协助治疗的养分,不应对养分费进行赔偿。2、对养分品等级以及伤情对应关系标准。当

24、然对于应付解决日常温饱之急的人们,追求养分是不现实的。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意生活品质,广泛重视养分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养分费对应的养分品明显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需的养分品,因此对于须要支付养分费的养分品应当有个范围与等级,不仅仅是审判即便是当事人调解,也可有规可循。三、丢失劳动实力的人身损害赔偿丢失劳动实力的赔偿,是对损害致残致使不同程序丢失劳动实力的受害人的赔偿。它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协助器具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项目以及其他赔偿。劳动实力是自然人从事创建物质财宝和精神财宝活动的脑力与体力的总和,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说明采纳了相对的劳动实力丢失说,并部分的兼收收入丢失说,其规

25、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增加生活上须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丢失劳动实力导致的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个方面。、残疾赔偿金说明第25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规定特别明确,可谓“标准明确、极易驾驭”,只要按其规定进行计算便可得到详细赔偿数额。说明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替代了原先采纳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两者之间计算结果差距特别大。即说明采纳的新标准对爱护残疾受害人有利,并且用于计算的客观标准无需当事人证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说明公布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认为,“劳动实力丢失说是依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实力丢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

26、的学说”,从人身损害赔偿整体上看:1、说明第25条规定的赔偿计算年限为20年,根据我国公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假如伤残的是一个1岁的小孩,赔偿其20年明显无法补偿其因劳动实力丢失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根据该说明第32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接着支付5年至XX年,最高也就为30年,那么还有40年的救济何来,按说明规定人在40岁-45岁以上受伤致残其才可能被这20年赔偿年限涵盖,锁定赔偿20年限明显是看似公允实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就很难说其具有合理性。2、假如赔偿权利人因为康复而复原劳动实力或者减轻伤残等级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退回一次性给付赔偿所支付的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假如受害人在其治

27、疗并未完全治愈时便出院,然后在进行较严峻级别的伤残评定并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接着治疗,法院有什么的措施来保证、救济赔偿义务人避开遭受此类冤枉,因此残疾赔偿金支付应当有更加细化的条件,如、治疗达到基本治愈;不需分次定残;不发生康复费用或后续治疗费用等等。3、在赔偿后,伤残者可能得到的实际收入,虽然存在事实上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虽不符合客观事实,这是说明自身存在的瑕疵,但此时在事实上并不是太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赔偿义务人那时一般不会在意,由此淡化说明的瑕疵。此外,说明没有规定评定残疾的机构与采纳的评定规范,有专家提出“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观点应当是首选。在当前司法环境情形下

28、,法院中设立的鉴定机构是不行取的,这些机构不是法定的,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鉴定资格,有的甚至连专业人员都没有,它不是独立的中界,缺少科学性、中立性与公正性,且不少法官对其本院的鉴定机构都要看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是否采信,可见其可信度基本不存在。、残疾协助器具费说明第26条对残疾协助器具费赔偿作了文字概括的规定。条文中反映了三层主要意思:其一、赔偿标准:“一般适用器具”与“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其中“一般”应当理解为低中档产品而适用。器具主要包括假肢、轮椅等伤残者个人自理生活上的必需器具。“合理”即指中等费用水平,这与“一般”有些重复。其二、更换周期:“协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29、“参照配制机构”的看法确定;协助器具应当是一般器具的配件与主要部件,因伤残者生长而变得不适用或磨损而必需更换的情形,包括产品寿命周期更换,如假肢等。对于轮椅存在规格大小引起的更换,但不应当存在磨损与修理方面引起的更换,当然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其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说明规定的“参照配制机构的看法确定”也是针对性器具的技术问题而作的。其三、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看法确定。这里的含义比较模糊,大致上是费用支付期限与伤残人对残疾协助器具费须要年限。说明仅规定了残疾协助器具费,而未规定诸如身体所须要的补品、新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等维护伤残人通常生活状态必需增加的费用,其缘由是尚未予以重视,制定与实践存在较

30、大难度。、被扶养人生活费据侵权行为法方面专家称,该赔偿国外法基本没有规定,而是我国的特有类推适用法律规定,它爱护的是损害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权利。说明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为两类,第17条第2款规定是残疾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首先要解决被扶养人的范围,说明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担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次是赔偿标准与计算,说明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第2款还规定

3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对该赔偿幅度上限的限制性规定。说明规定以“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实际生活看,残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入,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因此,根据说明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义务人所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要高出残疾

32、人本人工资收入或者实际总收入,这表明说明第28条的计算标准本身就存在着严峻问题。、其他赔偿这是说明第17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它包括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是说明对劳动实力丢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的新规定。康复费应当是必要的、以实际发生的为限进行赔偿,依据说明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康复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接着治疗过程中。护理费只能发生在康复护理、接着治疗中,这与人身损害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不同。后续治疗费是指残疾受害人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必需是在康复护理、接着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说明没有规定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定残后的残疾赔偿金与其他赔偿之间的关系。残疾赔偿金是依据残疾等

33、级做出的赔偿,既然已评残,即伤情被锁定,就不应当再支付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否则就应当在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后再定残,方支付残疾赔偿金。四、造成死亡的赔偿说明第17条第3款对造成死亡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它包括常规治疗的损害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五个方面的赔偿项目。、常规治疗的费用在遭遇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事故中,因抢救、治疗而发生的常规治疗费用的支出均在此列。当然假如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不存在此赔偿项目。但仍可能发生部分费用支出的情形,如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的,就会产生如交通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说明没有涉及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特例,如经受伤后第一

34、次抢救治疗,而在转院或前往外地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或者在转院途中发生意外事务死亡的等情形,是认定为事故死亡由赔偿义务人赔偿,还是不由赔偿义务人担当。、丧葬费说明第27条规定采纳了定额赔偿的方法,即“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我国以往惯例,丧葬费标准多采纳本人生前当年平均工资和死亡职工本单位当年平均工资两个标准,前者多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后者多适用于企业,而说明实行了地区内的统一赔偿标准。丧葬费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次性赔偿与按实际支出支付,而说明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在死亡者系有企事业职工的,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工会组织都会为其操办丧事,此时实际丧

35、葬费已起先支付,直至丧事办完。实际中丧葬费一项往往超过政策文件规定的数额,在一农村交通事故中,单位对于办丧事支付的费用超过了人民币2万元,丧葬费当然也就超过说明规定的赔偿数额,因此丧葬费一般由单位开支,不采纳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方式,实质上是解决了福利政策、工伤保险条例与说明规定较低的问题。当然假如根据说明的规定采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支付的方式,北京XX年度市平工资为20728元,成都为11005元,相差近一倍,北京职工与成都职工的丧葬费赔偿也就相差一倍,其他地区与北京、上海、广东以及沿海地区城市相比差距更大。实际办丧事开支的项目大体上有:寿衣费、灵堂费用、运尸费、火

36、化费、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用、墓位、参与办丧事的人员费用等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与丢失劳动实力的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同一性质,都是由说明第28条所规定。这一项目在以往的职工福利待遇中属于抚恤范畴,也被称为“供给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说明中存在相关问题这里不再重复,仅对说明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赔偿期限、赔偿支付方式作简要分析。被扶养人的范围应当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与干脆受害人生前存在的法定扶养关系,以及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说明规定的被扶养人事实上扩大了在之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的被扶养人的范围。说明对赔偿期限作为以被扶养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规定:1、未成年人,按期给付到其独立

37、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计算到18周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实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述规定是说明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在实务中的基本作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总结归纳。至于赔偿方法基本是分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即为说明第33条定期金制度,定期金赔偿制度能实际解决一次性赔偿中大多存在的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定期金赔偿同样存在着风险,目前能供应简避风险的途径只有担保方式。为什么不设置一套让赔偿义务人投保,由保险机构向受害人分期支付的保种模式,即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也避开了受害人的风险,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压根

38、没有准备管这类问题。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项目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接着治疗费和更换残疾器具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给付。、死亡赔偿金在说明前,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涉及这个赔偿项目,其名称分别为:死亡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说明第29条对死亡赔偿金基本上接受了国家赔偿法,作了简要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硬性规定。涉及的相关问题:1、说明对死亡赔偿金采纳“

39、继承丢失说”。这一点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是个争辩焦点,多数认为以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因此,这笔补偿对遭遇精神打击、损伤的亲属均有份。而今为“继承丢失说”,那么就应当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2、既然为“继承丢失说”,那么受害人在正常死亡下可能剩余的财产即遗产进行继承,在减去受害人本应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才可能是遗产,此时受害人的财产原委是多少,对于多数的家庭是否有此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之巨的遗产尚是个未知数。同时,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获赔,明显属于重复赔偿的情形。3、说明采纳的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明显

40、不同的地区,同一地区的市与市、县与县会有较大差距,以XX年度深圳、北京、成都为例:XX年度 深圳市 北京市 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935.84元 13882.60元 9641.00元为成都市的: 2.69倍 1.44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46.00元 6496.30元 3655.00元为成都市的: 3.10倍 1.78倍职工平均工资 30611.00元 24045.00元 15275.00元为成都市的: 2.00倍 1.57倍注:1、表中职工平均工资,深圳市与成都市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社保局采纳的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582元。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全省范围内各级法

41、院执行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1.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0.00元、职工平均工资12441.00元3、以上数据均为XX年度。从上表可以清晰看到沿海及大城市与西部地区城市的差距,例如一个甘肃省的城镇居民在深圳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假如在深圳市起诉时可以得到478118.40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假如在其居处地的甘肃省起诉时则只能得到133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3.59倍,这是因为他死亡地点的不同而产生的巨大差异。其中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更大,以城市居民与农村户口身份确定赔偿金标准也存在肯定问题,例如农夫身份的企业家遭遇人身损害,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明

42、显就不适合。其他赔偿这里其他赔偿是指说明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赔偿项目与常规赔偿项目对应项目没有太大的区分。以上所述和观点未能进行深化的调查、探讨与探讨。尽管说明存在诸多问题,也遗漏了若干问题与赔偿项目,同时各项目之间也存在有潜在的冲突,但必竟有了一个近似统一的标准规定,正所谓一句不太适合的套话有比没有强。正是如此,应当正视与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加以留意与避开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并不断地刚好加以解决与完善,更具有参考性与操作性,做出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也更加合理的规定,以爱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杨立新、朱呈

43、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说明为中心2、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的理解与适用4、北京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5、关于发布XX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6、深圳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7、甘肃省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8、成都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XX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44、法规演化过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相关司法说明、法律规范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法释20号司法说明的主要特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法释20号司法说明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参考案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法释20号司法说明是否具有溯及力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人身损害详细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人身损害详细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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