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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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公安局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派驻制法制员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派驻

2、制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案件审核职责。对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及时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案件,经派驻法制员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二)执法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评,定期开展执法质量研判,针对突出执法问题、疑难问题、领导交办的重点问题等及时开展专项检查,记录考评情况,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三)执法管理职责。以驻在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中心为依托,对驻在部门的警情、案件、办案场所、执法安全、涉案财物、卷宗管理等进行全流程监

3、督、管控,管理所派驻部门的执法基础台帐、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并实行日巡查、周研判、月通报、季考评。(四)承担复议复核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回复、应诉职责。对所派驻部门办理的案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复议复核、国家赔偿的,对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供建议;对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开庭审理,需要派驻法制员进行现场指导或出庭支持应诉的,应当一同前往出庭应诉。(五)法制培训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案例点评、旁听庭审、法制讲座等培训活动,为民警提供执法指导,解答执法疑难问题。(六)信息化考评职责。按照警务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警综平台、执法监督平台、执法公开平台、电子

4、卷宗系统、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执法记录仪采集系统等,认真落实信息化巡查考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七)法制保障职责。落实市局加强“四中心”建设目标,配合驻在部门对执法监督区、办案区、案管区、涉案财物管理区等进行升级改造,提供相应支持。(八)健全制度职责。督促所派驻部门及民辅警全面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执法管理细则、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各项法制管理制度,并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执法情况,健全完善符合驻在部门的执法管理、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细则。(九)法治建设职责。牵头组织推动驻在部门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市等法治建设工作,完成相关任务清单。(十)争先创优职责。积极响应上级领导

5、机关的部署,立足所派驻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打造法制特色亮点,建设法制品牌,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示范单位建设、信息化评比、执法比武竞赛等工作中力争上游。(十一)沟通联络职责。及时向所派驻部门反馈上级部门交办的法制工作任务,并及时办理;发现所派驻部门有重大法制事项需要上报沟通的,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十二)其他需要派驻制法制员承办的法制工作。第六条派驻法制员对当场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要求相关民警予以纠正,对案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录入平台,并跟踪整改情况。第七条派驻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提请法制部门研究。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指

6、导性意见。第八条担任派驻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道德品行良好,热爱公安法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在民警中具有较高威信。(三)通过公安机关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四)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业务功底,熟悉掌握网上执法办案操作技能;熟悉公安法制工作,能够承担法制培训、执法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六)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曾被上级公安机关评为执法示范岗位的民警,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民警,可优先选拔为派驻法制员。同时实行动态的选拔任用制,根据法

7、制员考核考评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派驻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派驻法制员由选派的法制部门会同本单位政工部门共同组织选拔、任用,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决定,统一聘任。第十条选派的法制部门应对法制员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建立跟踪培训考察机制,保障派驻法制员战斗力。第十一条实行派驻制法制员制度的单位应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法制员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通报、交流法制员工作情况,点评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法制员工作例会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组织。第十二条派驻法制员应根据需要进行轮岗,具体轮岗时间由选派的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十三条派驻法制员工作绩效与驻在部门的执法质量挂钩。法制员所驻执法所队执法质量达优秀的,优先向上级推荐表彰。第十四条派驻法制员年终评先评优由选派的法制部门推荐申报,驻在部门提供评选意见。第十五条派驻法制员多次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被肯定表彰的,应当优先授予“法制先进个人”等称号,并优先提拔重用。第十六条法制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多次考核排名末尾的,应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法制员资格:(一)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二)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三)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派驻法制员情形的。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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