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解读Microsoft-Word-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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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法律依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完毕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标准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1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

2、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展了必要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下位法,目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内容进展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根本原那么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和根本原那么

3、,否那么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展界定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问题。本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

4、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方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方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管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5、伙企业出资人对外承当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防止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此外,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直延续传统做法,不存在异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

6、、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但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国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经营实体。据此,个人

7、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外承当无限责任,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当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全部财产对外承当

8、无限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那么进一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防止不必要误解。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

9、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范围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明确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改变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

10、人方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组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条对上述企业进展了具体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上述各类企业。“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原?外商投

11、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考虑到我国企业形式目前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上述分类不再完全适宜。因此,本条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进展细化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上述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具体范围本条第一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依

12、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条件:一成立依据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中“法是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方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组织成立法律、法规依据。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那么表达,即

13、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那么与一国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根本原那么之一。三属于取得收入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一种税,所以,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收入主体,才能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本条也采取列举方法明确了“企业具体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都统称“企业。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包括以下各类取得收入组织: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开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企业主要形

14、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济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适用对象。需要注意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本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这里“企业,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是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社会效劳组织。事业单位虽然是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但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承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事业单位收入为免税收入。这

15、里予以免税非营利组织收入前提是“符合条件,即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如果事业单位收入不属于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收入范畴,那么不能予以免税。3.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也属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通过经营或承受捐赠等行为取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社会团体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其他取得收入组织。除了上述所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16、体之外,还有不少类型经济组织也能够依法取得各种收入,他们当然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实施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这些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社会组织。2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非营利性法人。3商会,包括中国商会和外国商会,中国商会是国内企业组织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团体,外国商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外国

17、在中国境内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非营利性团体。4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根底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效劳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5随着经济社会开展而出现其他类型取得收入组织。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具体范围本条第二款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作了进一步解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成立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而是依据中国境外其他国家

18、地区法律法规成立。本条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法律,属于广义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所有法律和法规。二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即企业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三属于取得收入经济组织。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一样,这类企业也必须是能够取得收入组织,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进展活动并取得收入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这类企业实际管理机

19、构在中国境内,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纳税人,否那么即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机构。释义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规定。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具体细化和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界定居民企业时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企业,也有可能会成为负担全面纳税义务“居民企业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标准

20、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采取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原那么,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问题。本条借鉴国际惯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机构。即并非形式上“橡皮图章,而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影响。实质性管理和控制机构,往往和名义上企业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业为了

21、避税而成心造成,因而在适用税法时应当进展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管理中心所在。比方,过去往往是将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地点作为企业实质性管理和控制地,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召集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科技手段进步,董事会等会议召集地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因为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之外寻找地点开会。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中国市场内进展,但该公司董事们可以在夏威夷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身处全球各地董事们通过电视 召开会议。对于这家企业,我们如果采取决定和决策作出地点作为实际管理控制地判断标准,就很难确认其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

22、新现象、新情况模糊了董事会及决策形成地点界定标准。不过,尽管如此,但是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经营活动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判断标准中,在其它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本条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从而保障我国税收主权。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一局部或并不关键生产经营活动进展影响和控制,比方只是对在中国境内某一个生产车间进展管理,那么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整体或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总

23、体责任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第三,管理和控制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本条规定界定实际管理机构最关键标准。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只是在外表上是由境外机构对企业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由在中国境内一个机构来作出决策,那么我们就应当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需要说明是,从国际上看,对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问题,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只作原那么性规定或者不作规定,具体标准大多根据实际案例进展判断。所以,本条写也不是很具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本条规定和实际需要,在

24、有关操作性具体方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一个外国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认定,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划分问题,最终既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纳税义务大小,又关系到我国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实践中,会考虑到既不能过于严格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宽松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关键就是要把握好但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都应当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三提供劳务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五

2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范围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所作具体细化和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款规定,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界定标准,即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如

26、在中国境内即属于居民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二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两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比拟容易判断,但是第一个条件比拟复杂,比方到底什么是机构、场所?如果只是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为其签合同,算不算设立了机构、场所?这些问题对于认定一个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大小都非常重要,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条有必要对此作出具体明确,以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场所,

27、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本条就是在借鉴国际惯例根底上,对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上述规定进展了补充和完善。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机构、场所,首先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各类机构、场所: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展管理决策机构;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固定场所,如商场等;办事机构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立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机构,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

28、处,往往为开拓中国市场进展调查和宣传等工作,为企业将来到中国开展经营活动打下根底。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这三类场所属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工厂是工业企业,如制造业生产厂房、车间所在地。农场在此为广义概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开采自然资源场所主要是采掘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如采矿、采油等。三提供劳务场所。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效劳、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效劳活动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

29、场地等工程作业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本项为兜底条款,包括前面四项未穷尽列举各种情况。但必须都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二、委托营业代理人,视同设立机构、场所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展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营业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如果不对这类营业代理人作出特别规定,企业那么容易利用该营业代理人躲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第三条第二款对委托营业代理人问题也有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同时第四条规

30、定:“本细那么第三条第二款所说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以下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承受订货。本条第二款参照联合国和OECD范本规定,对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上述规定作了修改。修改后本条第二款不再将营业代理人直接列为机构、场所,而是将其独立出来单列一款,不是机构、场所,但视同机构、场所处理。这样修改主要考虑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31、立机构、场所,也就是说,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而设立机构、场所,而营业代理人根本不符合这个条件,因为营业代理人既不需要“设立,又不限于机构、场所,如果实施条例将营业代理人直接列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就会造成实施条例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相矛盾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实施条例规定无效。因此,为了既解决营业代理人问题又不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相矛盾,我们参照联合国和OECD范本规定,对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营业代理人虽然不是外国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处理。视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

32、:一承受外国企业委托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境内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个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与外国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类协议,代表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这就解决了机构、场所不包括个人问题。二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行为。所谓经常,既不是偶然发生,也不是短期发生,而是固定、长期发生行为。具体多长期限才能算是“经常,属于具体操作问题,比拟复杂,需要有较强灵活性,因此各国税法都没有对此作固定规定,可以由财政、税务部门具体规定。三代理具体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只要经常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或者

33、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即使营业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关系。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范围规定。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进展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

34、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居民企业境内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以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所得范围到底包括什么?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问题。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第六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

3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本条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上述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得: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效劳、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效劳、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效劳活动取得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

36、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所得。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使用权取得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所得。承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承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

37、、确实无法偿付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等。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8、。释义本条是关于“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划分标准规定。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划分标准具体细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义务大小,也涉及国家之间以及国内不同地区

39、之间税收管辖权问题。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到底如何判断一种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问题。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第六条曾经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以下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

40、取得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所得。本条在充分考虑随着经济开展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根底上,借鉴国际惯例,对原外资税法实施细那么上述规定进展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划分标准。本条根据不同种类所得,分别规定了以下几种划分标准: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这里所谓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其他地点。二提供劳务

41、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劳务行为既包括局部工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商业效劳行为,其所得以劳务行为发生地确定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比方,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效劳,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那么应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分三种情况: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这是国际私法普遍原那么,也是确定法院管辖权根本原那么。由于不动产是不可移动财产,它保护、增值等都与其所在地关系密切,因此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如在中国境内投资房地产,取得收入应为来源于境内所得。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由于动产是随时可以移动财产,难以确定其所在地,而且

42、动产与其所有人关系最为密切,因此采取所有人地点标准。同时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该机构、场所转让财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应认定为来源于境内所得。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权等投资,如境外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发行股票,其取得收益应当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因购置被投资方股票而产生股息、红利,是被投资方向投资方企业支付投资回报,应当以被投资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43、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借贷、出租和提供特许权使用权而获得收益,应当将负担或支付上述受益企业或其机构、场所认定为所得来源地。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除上述几类所得外,还有尚未穷尽列举所得种类,因此本条规定其他所得来源地,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或发布标准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财产等。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具体标准规定。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具体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44、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大小:有实际联系,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只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

45、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按照本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展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财产取得。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本章内容提要本

46、章分四节,共六十六条,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细化解释。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可计算出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对其专门作了规定。但由于篇幅所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规定只是应纳税所得额根本原那么,很多具体内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本章内容共分四节:第一节是一般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根本原那么作了规定;第二节是收入,主要对各类收入内容作了解释和列举规定,并规定了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标准;第三节是扣除,进一步明确了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具体扣除标准和方法;第四节是资产税务

47、处理,对企业资产计税根底及扣除等方面问题作了特别规定。通过本章具体规定,可以具体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可操作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遵循原那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没有明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本原那么,即如何确认企业收入及本钱费用,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才能运用企业所得税法这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条例有必要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本原那么作出规定。原内资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本条继续沿袭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权利或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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