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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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本院妇产、儿、内、外、麻醉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第二条 产检中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对于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包括妊娠期合并症、孕产期并发症及评分10分者),在妊娠期应予以转诊至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病情缓解后转本院,并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扔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和随访,按要求提前到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

2、构住院分娩。第三条 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四条 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第五条 对病情危重,在本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第六条 转诊程序(一)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医院。(二)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

3、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三)转送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我院转诊反馈单,并如实填写,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一)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二)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我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专心-专注-专业附件1XX卫生院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组 长:XXX XX乡镇卫生院院长 XXXX医师副组长:成 员:附件2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流程图三级医疗、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双向协作关系:乡镇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市孕产妇急救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兴义市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黔西南州妇幼保健医院通知电话邀请申请产科医务科或总值班班报告转诊报告会诊医疗机构产科医务科或总值班安排会诊专家参与指导抢救病情许可需转诊的病情不宜转送就地抢救邀请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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