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共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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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集体合同文本 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双方协商代表情况 行政方: 职工方: 行政方首席代表姓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行政方首席代表职务: 职工方首席代表职务: 行政方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

2、,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 2 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

3、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

4、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八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 3 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九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5、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十二条 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

6、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十三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4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 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

7、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 天。 第十四条 加班时间及安排的原则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五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

8、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第十七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 天休息的,需延长 5 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工龄要从录用日期算起。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 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

9、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 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10、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6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

11、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 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保证职工每周有一天的休息。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企业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假期加班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

12、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 7 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1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十条 女职

14、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 8 行健康检查。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三十四条 岗位竞聘 (一)企业在竞聘开始前

15、一周内,告知工会竞聘计划,并将岗位竞聘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使职工了解竞聘信息,确保机会均等,竞聘的资格主要是工作能力、工作特长和经历、具备知识以及身体条件等。 (二)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优先聘用:市、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评为先进、业绩突出者;工龄长、资历老的职工。 第三十五条 任务调整和岗位变化 企业对职工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应在发生变化的 天前,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至少提前 天获得通知,并给予 天的适应时间,已逐步接近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三十六

16、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9 第三十七条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职工的一般性错误,可提出批评,并视情况

17、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职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提出;对企业处分不服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属于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在上述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

18、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0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 (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

19、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0、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企业和工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 11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终止日期 为 年 月 日,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集体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企业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第五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法人 工会主席 (行政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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