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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 年第 62 号)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治理,保证大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大路法 大路安全爱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大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
2、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18000 千克;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二轴组依据二个轴运算,三轴组依据三个轴运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依据双轮胎运算, 如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 限定标准削减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
3、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答应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答应轴荷之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 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 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治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治理工作;大路治理机构详细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监督治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协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的监督治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 工作机制;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大路治理机构、道路运 输治理机构建立相关治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治理信息系统、道 路运政治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其次章 大件运输许可治理 第六条 载运不行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以下称大件运输) 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实行有效措施后,依据指定的时间、路 线、速度行驶大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大路;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
5、经营资质 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并在运单上照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重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大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向公 路治理机构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大路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理机构递交申请书, 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 大路治理机构, 由起运地省级大路治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和谐沿线 各省级大路治理机构联合审批, 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和谐 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
6、辖市 范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大路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 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大路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大路治理机构提出 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 手段,建立大路超限运输许可治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 准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大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 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 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
7、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 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 托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暂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 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峻影响大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仍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 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 护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路线情形说明、护送操作细就、反常情形处理等相关内
8、容;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大路治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 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 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行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转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行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行解体物品;第十二条 大路治理机构受理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公路治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
9、同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看法;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 起运地省级大路治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 大路治理机构审批大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依据实际 情形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依据规定要求实行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 改造措施的条件和才能的, 可以通过签订协 议的方式,托付大路治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大路管 理机构进行加固、 改造,或者由大路治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挑选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名师归纳总结 实行加固、 改造
10、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当公开、透亮;第十四条 实行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意大路设施安全需要,并 遵循以下原就 :(一)优先实行暂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实行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大路设施的 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大路设施实行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意大件运输车辆 通行的,可以考虑实行修建暂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挑选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 高和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
11、申请,涉及对同一大路设施采 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依据公正、自愿的原就分担有关费 用;第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12、 个工作日内作出,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行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运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
13、市大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大路治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大路沿线各省级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打算;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 送的申请材料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并向起运地省级 大路治理机构反馈;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大路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 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 应当准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大路管 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治理机构组织和谐处理;
14、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大路治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的打算 :(一)采纳一般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13000 千克的;(二)采纳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 8 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18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20000 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大路治理机构批准大路超限运输申请的,依据大件运输的详细情形,指定行驶大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大路治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
15、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大路治理机构负责印制和治理; 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 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 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 据运输方案向大路治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方案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其次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大路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实行有效措施固定货物,依据有关要求
16、在车辆上悬挂明显 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依据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大路桥梁,防止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应当匀速居中行驶,(四)需要在大路上暂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外,仍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全区域停靠;应当驶离大路, 就近挑选安(五)通行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大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 知该大路设施的养护治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治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难或者其他不行预见因素而显现大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连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听从现场治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
17、打算的大路治理机构,由其和谐当地大路治理机构实行相关措施后连续行驶;其次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大路治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形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证记载的内容一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次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依据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实行护送措施的, 可以托付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大路治理机构和谐大路沿线
18、的大路治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其次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其次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依据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形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样的除外;其次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 输企业的联系,明白其制造、运输方案,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 供应便利条件;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 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 运输需求等 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
19、段的技术条件;大路治理机构、大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其次十六条 定期对大路、大路桥梁、大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 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供应便利;大路收费站应当依据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治理 其次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 (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大路;在大路上行驶的车辆, 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大路、大路桥梁、大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大路、大路桥梁或者
20、公路隧道行驶;其次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治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其次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训练和治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 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
21、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通过巡查、 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禁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第三十二条 大路治理机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 黑名单” 治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实行固定站点检测、流淌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三十四条 实行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大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第三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
22、开展流淌检测;经流淌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大路超限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检测站进行处理;流淌检测点远离大路超限检测站的, 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大路治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实行卸载等措施,排除违法状态; 当事人自行排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 可以托付第三人或者大路治理机构帮助排除违法状 态;属于载运不行解体物品, 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 需要连
23、续行驶 大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大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 大路治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 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 停车保管费用;由大路治理机构帮助卸载、 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第三十八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 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 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大路入口应当依据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 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大路;其他 收费大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觉
24、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 收费大路经营治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准时 报告大路治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处理;大路治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大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惩罚的证据;第四十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依据爱护大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 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一般大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大路的重要路段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 为;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大路时,应当依据规划,将超限检测站 点
25、、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大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大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大路法 大路安全爱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大路治理机构依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赐予惩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26、.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元以下的罚款;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 的限定标准, 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 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大路治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 7 个 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以下信息通过车辆超限治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
27、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信息;(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四)行政惩罚打算书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第四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等单位;第四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 人,以及违
28、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 的 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大路安全爱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运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 算起,可跨自然年度;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 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大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形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 载的内容不一样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大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实行护送措施的;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大路超 限运输许可的, 除依法赐予处理
29、外, 并在 1 年内不准申请大路超限运 输许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 元以下罚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大路治理机构可以依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赐予惩罚,并供应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五十一条 大路治理机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
30、辆行驶大路现象严峻,造成大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 或者大路受损严峻、 通行才能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权限,在 1 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大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大路治理机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就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 车辆确需行驶大路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 第五十五条 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大路治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同时废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