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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 2 号楼 16-22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南威软件”、“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3、,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201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为了避免与本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 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南威软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南威软件及南威软件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截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
4、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南威软件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南威软件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南威软件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南威软件期间: (1)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南威软件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2) 如南威软件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南威软件,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南威软件构成竞
5、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南威软件。 5、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南威软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在南威软件存续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南威软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014 年 3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承诺:“如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6、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1 年 11 月 24 日,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志雄和天津市凯信金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信金鹏”)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
7、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 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8、4、 本承诺书自本人/本合伙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合伙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014 年 3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承诺:“如本人未履行关联交易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014 年 3 月 10 日,凯信金鹏承诺:“如本企业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关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
9、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10、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至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3 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1、股东承诺:侯济恭、廖长宝、潘新瑾、吴丽卿、张鹏程、郑金聪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12、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至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4家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天津市凯信金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晋安区德弘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福建盈科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10位自然人股东:游建友、范为民、黄文峰、吴延川、杜建春、高稳仁、吴文宣、赖礼袍、刘少军、许辉奇等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13、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4、 除上述锁定期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
14、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接受公司内部给予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 (四) 关于承担补缴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如公司存续期内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无条
15、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相关罚款或损失赔偿的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 发行人承诺赔偿的承诺发行人就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事宜承诺如下: 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16、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回购义务触发时二级市场价格孰高来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
17、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现就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公司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回购义
18、务触发时二级市场价格孰高来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依法赔偿,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
19、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承诺 发行人董事:侯济恭、廖长宝、周伟贤、叶东毅、曾繁英、王建章,监事:洪培琪、黄文峰、许辉奇及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潘新瑾、吴丽卿、张鹏程、郑金聪承诺: 1、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20、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依法赔偿,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八) 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赔偿承诺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除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律师承诺:若本所
21、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投资者判断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无过错或已声明的事项除外。 会计师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除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九) 关于上市后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2014年3月10日,发行人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承诺:“如公司未能遵守
22、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应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由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2014年3月1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承诺:“(1)如本人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未履行承诺发生之日起至按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时止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在此
23、期间,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2)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本人将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2014年3月10日,发行人董事侯济恭、廖长宝、周伟贤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新瑾、吴丽卿、张鹏程、郑金聪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承诺:“(1)如本人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未履行承诺发生之日起至按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时止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
24、如有),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在此期间,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接受公司内部给予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2)如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人将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十)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雄在锁定期满后将进行减持,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
2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且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 3个月,未履行上述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凯信金鹏在锁定期满后将进行减持,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
26、内,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60%。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至回购完成之日延长全部股份锁定期3个月,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27、(一)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稳定的预案 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拟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 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条件 如果发行人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发行人稳定股价机制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具体措施。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按步骤依序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
28、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顺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若某一步骤措施的继续实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本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执行下一步骤措施稳定股价。 3、 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方式等应当
29、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控股股东增持:触发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年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且不超过1,000万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30、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4、 稳定股价的其他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5、 本稳定股价预案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方约束措施
31、2014年3月10日,发行人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承诺:“如公司未能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应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由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承诺:“(1)如本人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未履行承诺发生之日起至按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时止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
32、股东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在此期间,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2)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本人将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发行人董事侯济恭、廖长宝、周伟贤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新瑾、吴丽卿、张鹏程、郑金聪出具关于未遵守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承诺:“(1)如本人未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未履行承诺发生之日起至按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时止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作为履行承诺的
33、保证。在此期间,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接受公司内部给予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2)如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人将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未能回购的部分。” 三、中介机构对各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的意见 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是合法、合理及有效的。 发行人律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
3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32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无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250 万股,网
35、上定价发行 2,2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95 元/ 股。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702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南威软件”,股票代码“603636”。本次发行的2,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12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0日 3、 股票简称:南威软件 4、股票代码:603636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500万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
36、票数量:2,500 万股 。 8、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 本次上市的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 上市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3、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发行前) 人
37、民币10,000万元(发行后) 4、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5、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18日 6、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1年3月10日 7、 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16-22层 8、 邮政编码:362000 9、 联系电话:0595-68288889 10、 传真号码:0595-68288887 11、 互联网网址: 12、电子信箱: ir 13、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证券部负责人:吴丽卿(董事会秘书) 14、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与服务;网络安全产品开发与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化系统集成服务;安防工程的
38、设计与安装服务;技术咨询与运维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电子政务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并以解决方案的方式向政务部门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业务。 16、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吴志雄 董事长、总经理 201
39、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57,404,250 57.40% 潘新瑾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699,000 0.70% 廖长宝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279,750 0.28% 侯济恭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210,000 0.21% 吴丽卿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210,000 0.21% 郑金聪 财务总监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210,000 0.21% 张鹏
40、程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140,250 0.14% 黄文峰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140,250 0.14% 许辉奇 监事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28,500 0.03% 周伟贤 董事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2017年3月9日 1,500,000 1.50% 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吴志雄,中国国籍,1972 年 3 月出生,住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 336 号凯祥大厦,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次发行前吴志雄持有公司 76.54
41、%的股份,发行后持有 57.40%的股份,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四、 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备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吴志雄 57,404,250 76.54 57,404,250 57.40 36 月 凯信金鹏 7,448,250 9.93 7,448,250 7.45 12 月 德弘嘉
42、业 3,000,000 4.00 3,000,000 3.00 12 月 盈科成长 2,250,000 3.00 2,250,000 2.25 12 月 东方汇富 2,250,000 3.00 2,250,000 2.25 12 月 潘新瑾 699,000 0.93 699,000 0.70 12 月 廖长宝 279,750 0.37 279,750 0.28 12 月 侯济恭 210,000 0.28 210,000 0.21 12 月 吴丽卿 210,000 0.28 210,000 0.21 12 月 郑金聪 210,000 0.28 210,000 0.21 12 月 范为民 140,
43、250 0.19 140,250 0.14 12 月 黄文峰 140,250 0.19 140,250 0.14 12 月 吴延川 140,250 0.19 140,250 0.14 12 月 游建友 140,250 0.19 140,250 0.14 12 月 张鹏程 140,250 0.19 140,250 0.14 12 月 杜建春 84,000 0.11 84,000 0.08 12 月 高稳仁 70,500 0.09 70,500 0.07 12 月 吴文宣 70,500 0.09 70,500 0.07 12 月 赖礼袍 42,000 0.06 42,000 0.04 12 月 刘
44、少军 42,000 0.06 42,000 0.04 12 月 许辉奇 28,500 0.04 28,500 0.03 12 月 合计 75,000,000 100.00 75,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流通股 - - 25,000,000 25.00 无 合计 - - 25,000,000 25.00 无 总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8,740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45、1 吴志雄 57,404,250 57.40% 2 天津市凯信金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48,250 7.45% 3 福州市晋安区德弘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3.00% 4 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2.25% 5 福建盈科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0,000 2.25% 6 潘新瑾 699,000 0.70% 7 廖长宝 279,750 0.28% 8 吴丽卿 210,000 0.21% 9 侯济恭 210,000 0.21% 10 郑金聪 210,000 0.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6、数量 公司本次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为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新股发行2,500 万股,无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95元/股。 三、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5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03,99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24040773%,认购倍数为415.96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中签率为0.39603054%,认购倍数为568.138 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