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2205-2013LED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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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发布 DB21 ICS:91.160.01 P 3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2052013 J2013 LED 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LED lighting 20131212 发布 20140112 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辽辽 宁宁 省省 地地 方方 标标 准准 LED 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

2、n for installa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LED lighting DB21/T 22052013 J2013 主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3年月日 中国 沈阳 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2013】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 LED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各市建委、有关单位:由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LED 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程,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

3、为 DB21/T2013,现予以发布,自 2013 年月日起施行。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负责解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三年月日 4 前前 言言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建【2009】95号)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国内外LED照明工程的应用情况和全省地理、气象参数,认真总结多年来国内外LED照明工程安装技术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及技术文献,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本规程。本规程共有7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LED照明工程部件要求:设计;施工;工程调试;工程质量验收。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

4、请将有关资料寄送到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4号17#1202室;邮编:110031),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辽宁省华英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华尔特照明设计制作中心 沈阳市凯达灯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环创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盛天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友旺照明器材厂 沈阳金阳光灯饰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鞠振河 李 实 张松宇 田速成 黄朝晖 郑 洪 侯 冶 曲 博 蒋新华 郑元德 张庆波 冯建秀 宋怀亮 孙 凯 刘佳文 何广东 刘海波 孙岳松 杨建丹 李翠丽 李潇潇 王志喜 5 目

5、 录 1 总 则_ 7 2 术 语_ 8 3 LED 照明工程部件要求 _ 10 3.1 一般规定_ 10 3.2 LED 灯具 _ 10 3.3 配电箱(柜)_ 12 3.4 电线电缆_ 12 3.5 缆线保护管_ 12 4 设计_ 13 4.1 一般规定_ 13 4.2 LED 照明设计 _ 13 4.3 供配电_ 14 4.4 安全防护_ 14 5 施工_ 16 5.1 一般规定_ 16 5.2 线路敷设_ 16 5.3 灯具安装_ 19 5.4 配电箱(柜)、控制器安装_ 19 6 工程调试_ 21 6.1 一般规定_ 21 6.2 工程调试_ 21 7 工程质量验收_ 22 附录 A

6、 防触电保护分类 _ 23 附录 B LED 试验方法_ 24 条文说明_ 28 6 Table of contents 1 General rule_ 7 2 Term_ 8 3 LED illumination engineering component demand_ 10 3.1 General specification_ 10 3.2 LED lamp_ 10 3.3 Power distribution box(cabinet)_ 12 3.4 Wire and cable_ 12 3.5 Cable protection pipe_ 12 4 Design_ 13 4.1 Ge

7、neral specification_ 13 4.2 LED illumination design_ 13 4.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_ 14 4.4 Security guarantee_ 14 5 Construction_ 16 5.1 General specification_ 16 5.2 Circuit placement_ 16 5.3 Lamp installation _ 18 5.4 Power distribution box(cabinet)and controller installation _ 19 6 Enginee

8、ring debugging_ 21 6.1 General specification_ 21 6.2 Engineering debugging_ 21 7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_ 22 Appendix A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_ 23 Appendix B LED test method_ 24 Clause explanation _ 28 7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使辽宁省 LED 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标准化、规范化,加强 LED 照明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9、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地区 LED 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与安装。1.0.3 LED 照明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应满足本规程的规定。1.0.4 LED 照明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辽宁地区现行相关标准及规程。8 2 术术 语语 2.0.1 发光二极管(LED)light emitting diode 指在半导体 PN 结通以正向电流时,发出可见光、近红外光或近紫外光的器件。或除半导体激光器外,当电流激励时能发射光学辐射的半导体二极管。2.0.2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技术 light emitt

10、ing diode technology 采用 LED 或 LED 组件作为光源,应用于功能照明或非功能照明的技术。2.0.3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2.0.4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2.0.5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发光强度为 1 的光源在立体角元内发出的光。2.0.6 安全特低电压(SELV)safety

11、 extra-low voltage 在通过诸如有单独线圈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转换器与供电电源隔离开来的电路中,在导体之间或任何导体与地之间,其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 50V 的电压。2.0.7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生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8 照度 Ev illuminance 被照射物体的单位面积所接受的总光通量,单位为 lux(lx)或 lm/。2.0.9 亮度 luminance 由 d(dcosd)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L=d/(dcosd)式中:d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

12、方向的立体角 dw 内传播的光通量;d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光束截面积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该量的符号为 L。单位为 Cd/(坎德拉每平方米)。2.0.10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定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2.0.11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表示光源光色的尺度,单位为 K(开尔文)。光源的色温是通过对比它的色彩和理论的热黑体辐射体来确定的。9 2.0.12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

13、会(CIE)规定的 8 中标准颜色样品特殊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 Ra。2.0.13 最高允许结温 Tjmax maximum allowable junction temperature 普通照明用 LED 能保持长期正常工作的最高允许结温。10 3 LED 照明工程部件要求照明工程部件要求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LED 灯具、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尚应与样品对比一致。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3.1.2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

14、制性产品认证的灯具、电线电缆等主要材料及配电箱设备(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1.3 灯具、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1.4 LED 灯具的功能与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定型产品应具有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3.1.5 LED 灯具、主要材料及设备在施工现场应放置在室内妥善保管,避免受到污染。3.2 LED 灯具灯具 3.2.1 LED 模块的性能要求 灯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1、道路与街道照明灯具的安全要

15、求GB7000.5 和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3.2.2 电磁兼容应符合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2009 5.5 的要求 3.2.3 基本电性能要求 照明用 LED 模块的基本电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2009 5.4的要求。3.2.4 最大允许电流,电压 照明用 LED 应在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的最大允许电流电压下能够正常工作至少一分钟,且在恢复额定工作状态后,其基本光电性能满足本标准要求。3.2.5 静电放电耐受性 普通照明用LED正负管脚间应在承受三个正向和三个反向的人体模式的静电放电脉冲后能正常工作

16、,其基本光电性能满足本标准要求。正向脉冲电压为 2 kV。反向脉冲电压为 1 kV。3.2.6 光学性能 11 1 照明用 LED 的光学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2009 性能要求5.6 的要求。2 灯的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应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道路照明要求。灯的其他光学特性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应标称灯的截光性能、光分布类型和光强表。3.2.7 参考热阻 照明用 LED 的参考热阻应不大于 10Kw。3.2.8 最高允许结温 照明用 LED 的最高允许结温应大于 100。3.2.9 工作结温 照明用 LED 在额定条

17、件下燃点稳定时,其结温不宜大于 65。3.2.10 寿命 1 模块在额定电压下燃点,其平均寿命应不低于 30000h。当燃点至 70及以上额定寿命时其光通量低于 70为寿命终了;2 模块在燃点 3000h 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 92;燃点 6000h 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 88;在燃点至 70额定寿命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 70;3 LED 器件光衰率 加速老化的测试,对灯施加额定电压后持续燃点 120 h,其光通量不低于初始光通量的 85;3.2.11 灯罩 灯具透光罩应使用耐紫外线辐射及防腐蚀的材料。3.2.12 电源效率 灯具电源系统效率不应小于 80%。3.2.13 包装要求 1 外包装箱

18、上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厂名或商标、光源种类、外形尺寸、采用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执行标准、产品批号、数量,及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规定的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标志;2 产品中应有独立包装箱,避免划伤、碰伤及损坏,包装箱内附有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3 在产品运输和贮存时,避免碰压、受潮、污染。3.2.14 开关电源额定输入电压允许15%的偏差,其输出信号的稳定性能应保证LED模块的光学性能稳定.3.2.15 功率因数 灯具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95。3.2.16 开关电源具备短路及过欠压保护功能。3.2.17 外形尺寸、防水等级、电气功能与性能、外壳材料及色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

19、求。12 3.2.18 直流电子镇流器安全要求与性能要求应符合GB19510灯的控制装置的有关要求并应具有恒功率输出特性。3.2.19 产品外观标志清晰耐久,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商标、型号、输入电源规定、额定功率、防水等级、工作温度与贮存温度、环境符合性标识等。3.2.20 电磁兼容应满足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743;灯的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 17625.1;灯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一般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 的要求。3.2.21 环境试验(温度试验、温热试验)、防水性能

20、、绝缘、阻燃性(GB7000.1)等有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的严格度等级要求的试验报告。3.2.22 断路器、漏电保护器、接线盒等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3.3 配电箱(柜)配电箱(柜)3.3.1 配电箱(柜)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的有关规定;3.3.2 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验证记录及原理图、接线图等技术文件;3.3.3 外观有明确的产品标识及安全标识,附件、备件齐全;3.3.4 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准确无误,标识齐全、清晰,绝缘合格;3.3.5 室外配电箱(柜)防护等级、电气功能与性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3.4 电线

21、电缆电线电缆 3.4.1 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电压等级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应尽量减小线路的损耗;3.4.2 外观包装完好,电缆外观应无损伤 绝缘良好 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3.4.3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3.4.4 使用的各种电缆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有关规定;3.4.5 电缆阻燃耐火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5 缆线保护管缆线保护管 3.5.1 缆线保护管不应有穿孔,裂纹和显著的凸凹不平,内壁应光滑,金属保护管不应有腐蚀及砂眼;3.5.2 管口应无毛刺和

22、尖锐棱角;3.5.3 缆线保护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及明显的凹扁,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外径的10%,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最小允许弯曲的半径;3.5.4 无防腐措施的金属缆线保护管,应采用户外热镀锌钢导管;3.5.5 明铺设或暗铺设的缆线保护管,其壁厚应不大于1.5mm。;3.5.6 绝缘导管及配件无碎裂现象,外壁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管内外应光滑,无凸棱、凹陷、针孔及气泡等缺陷,管壁厚度均匀。13 4 设计设计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LED工程应根据城市景观规划及环境的定位、特征、文化内涵、艺术风格等进行设计。4.1.2 按照明专项规划要求需设置照明工程的,应进行照明工

23、程的设计。4.1.3 LED照明工程应推广应用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4.1.4 应根据不同建(构)筑物及其各类照明对象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LED光源应发挥最佳效果。4.1.5 LED照明工程应避免或减少破坏白天的景观,对建筑物的照明应该做到见光不见灯,有些灯具实在无法隐蔽时,其灯具及管线选型、颜色、安装位置、固定支架等应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灯具与建筑物、环境融为一体。LED日光灯的光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IEC 6247及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4.2 LED照明设计照明设计 4.2.1 室外照明设计包括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照明、城市夜景照明

24、以及露天作业场地照明等。4.2.2 选择光源是应符合使用场所对显色性要求,一般宜选Ra80光源,同时应选取与照度高低和环境相宜的色温。4.2.3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照度标准值10的偏差。4.2.4 对于标准规定有 UGR(统一眩光值)或 GR(眩光值)值要求的场所,应进行 UGR或 GR 值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要求。4.2.5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4.2.6 照度均匀度 1 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

25、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2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3 应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超出被照区域内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4.2.7 眩光限制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遮光角()120 10 2050 15 14 50500 20 500 30 4.2.8 照明功率度值(LPD)公共建筑的LPD值应符合GB50034-2004标准要求,夜景照明工程的LPD值应符合JGJ163-2008规范要求。4.3 供配

26、电供配电 4.3.1 LED照明配电应根据使用场所和功能确定电力负荷等级。4.3.2 LED照明配电宜有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的配电设计应预留独立的道路配电回路。4.3.3 LED照明配电设计时低压照明线路的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90%或不应低于始端电压的 95%。4.3.4 三相配电各相负荷应分配平衡,供电线路应能互相联络,三相配电线路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4.3.5 安装在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且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27、4.3.6 喷泉、喷水池等场所LED照明灯具应由电压不超过水下特殊要求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4.3.7 照明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4.3.8 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地点,宜采用双电源供电。4.3.9 LED模块的供电电压宜采用不高于48V的安全电压。4.3.10 对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4.4 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4.4.1 电气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不得采用0类灯具,一般场所可采用、类灯具,在水池等场应采用类灯具;2 灯具的电气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低于表4.4.1的规定

28、;表4.4.1 LED灯具IP防护等级 灯具类型 IP防护等级 道路照明灯具、庭院灯 IP66 LED水底灯 IP 68 大功率泛光灯具 IP 54 LED地埋灯 IP 67 室内照明灯具、日光灯 IP 20 3 当LED照明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不应做 15 保护接地。4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当采用TN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关于漏电流及开关动作时间等安全指标设计标

29、准应等同或高于国家相应标准。4.4.2 防雷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LED照明工程的防雷类别应按其安装位置确定,且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2 LED照明工程防雷可利用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设置;3 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并具有防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4 LED照明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金属灯柱、金属导管等应接地可靠;5 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应小于10;6 室外LED照明工程的电源线路应至少在末级配电箱处安装电涌保护器。4.4.3 灯具及相关设备防护应符

30、合下列规定:1 LED灯具的防水等级应不低于表4.4.1的要求;2 室外配电箱、控制器应有防水措施;3 室外接线盒、明敷配线管路应有防水措施;4 LED照明工程施工中不应破坏外墙结构,若固定在外墙的应有可靠的防渗水、漏水措施;5 户外安装灯具应具有漏水孔。4.4.4 灯具防坠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固定型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并与其重量相适应;2 灯具及其外部部件固定、安装型式应能承受台风等恶劣气候的影响;3 固定的灯具部件或外部部件除了至少用两个固定装置外,应有附加的防护措施。16 5 施工施工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

31、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5.1.2 LED 照明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和电气装置安装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1.3 LED 照明工程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及图纸审查机构审核认可,施工图应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5.1.4 施工单位应编制 LED 照明工程

32、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5.1.5 LED 照明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用安全技术规范JGJ80 的有关规定;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有关规定。监理或建设单位应督促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5.1.6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1.7 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隐蔽工程在隐

33、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5.1.8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桥梁等工程的 LED 照明工程的施工不应对既有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水性能、防护性能造成影响,且应整齐美观,颜色选择与周围环境协调。5.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 5.2.1 一般规定 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的LED照明工程和管路施工应纳入建筑设计统筹考虑,管线应暗敷不宜外露。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线卡、支架、吊钩等均应为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不得采用塑料管卡、木楔固定管卡。3 室外线路敷设宜采用电缆;明敷设电缆应有防老化外护层;水下场所应使用防水电缆。4 室外明敷设电气管路的接线盒应使用防水型接线盒,

34、明敷电气管路的接线盒不应使用暗装盒。5 扣压式薄壁镀锌钢导管(KBG)、紧定式薄壁镀锌钢导管(JDG)不得用于潮湿、露天场所,不应沿地面明敷或直埋于土壤中。5.2.2 导管敷设 1 金属导管必须接地可靠。17 2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敷设电缆导管时应尽量减少弯曲;(2)当导管明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4倍;(3)当导管暗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埋入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10倍。3 水平或垂直明敷设导管应排列整齐,横平竖直,其水平或垂直安装允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

35、径的1/2。4 明敷设导管固定牢固,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在终端、弯头中点或箱(柜)等边缘距离150500范围内应设置固定点,中间直线段固定点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 管卡间最大间距 导管直径()1520 2532 3240 5065 65以上 导管种类 管卡间最大间距(m)壁厚2刚性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刚性钢导管 1.0 1.5 2.0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5.2.3 外墙安装缆线保护管应敷设于垂直导管中的导线,长度每超过30m时,在管口处和接线盒中固定。5.2.4 缆线保护管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36、缆线埋地有保护管保护;2 车行道等有重负荷的场所,电缆埋地保护管采用钢管;当采用塑料保护管时,穿过道路或其它承重地方的管路有保护措施;3 无机动车通过的电缆保护管埋设深度不小于0.7m;有机动车通过的电缆保护管埋设深度不小于1m。当不能达到允许埋设深度时,有保护措施;4 当设计无规定时,地下缆线的保护管道的坡度宜为3:10004:1000,且与路面坡度相同方向倾斜。5.2.5 金属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焊接连接;镀锌及壁厚小于2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焊接连接;2 埋设于室外土壤内的钢导管采用镀锌钢管,壁厚大于2,并有防腐措施;3 室外明装金属管道接口有防水措施。5.2.6 绝

37、缘导管敷设符合下列规定:1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18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4 当绝缘导管在墙内埋设时,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5.2.7 室外导管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并用硅胶做防水密封处理。5.2.8 钢索配线 1 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0.

38、5mm,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2 当钢索长度在50m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3 缆线及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荷载。4 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5 钢索上吊装电缆布线时,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硬塑料管吊装间距不应大于1000mm。5.2.9 缆线敷设 1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电缆,不得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套做中性线。2 电线、电缆线间和

39、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水底灯线路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3 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4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铠装电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0倍。5 保护管内电线、电缆横截面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截面净面积的40。5.2.10 直埋应使用铠装电缆,电缆沟应填砂,盖砖保护。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时,应穿管保护。5.2.11 电缆明敷宜设置在隐蔽场所,并符合下列规定:1 电缆明敷设紧贴建筑物表面,敷设平直整齐,多根平行敷设间距一致,分支和弯头处整齐

40、;水平或垂直安装允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10;2 电缆明敷设固定点间距均匀,固定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控制器、箱(柜)等边缘的距离150500范围内设置固定点;全塑小截面电缆水平固定间距不大于400(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固定间距不大于800),垂直固定间距不大于1000。5.2.12 缆线间、缆线与灯具连接应可靠;分支线连接的接处,干线不应受到来自支线的横向拉力;缆线连接处、分支处应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防水措施。5.2.13 电线、电缆敷设管内不应有接头,接头应设置在接线盒内。19 5.2.14 电缆在终端及接头处应留有备用长度;电缆敷设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留有伸缩余量。5.3 灯具安

41、装灯具安装 5.3.1 一般规定 1 灯具安装应根据其形式、结构及重量等因素采用相适应的固定方式。灯具安装在玻璃幕墙外、干挂花岗岩等不易固定的位置时,应由设计人员给出固定方案。灯具固定支架应符合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规定。2 灯具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调整角度,确保达到最佳效果。3 灯具如有特殊散热要求的,应根据灯具说明要求加装散热装置。4 灯具固定螺栓、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5 灯具内的导线在连接处不得承受外力。6 水底灯安装时与灯具连接采用防水型电缆,电缆固定牢固,不漂浮,接头在防水(接)分线盒中连接。7 霓虹灯的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GB1

42、9653 的规定。5.3.2 LED照明灯具安装 1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可靠。2 灯具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 M。3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得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有保温层外墙的灯具安装时,灯具安装不得破坏保护层。4 灯具与电缆连接处连接可靠,进线处及连接处防水等级应不低于灯具的防水等级。5 在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高度2.5m以下,且无围栏防护的投光灯、庭院灯及树木彩灯等,宜由安全特低电压(DC或AC36V-24V-12V)供电。5.3.3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灯具安装应平直整齐;当灯具水平或垂直安装时,与建筑物直线部分保持等距,或紧贴安装在建筑物轮

43、廓处;有弧度的部位,曲率半径一致;5.3.4 悬挂式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悬挂在跨接钢缆绳上的灯具有紧固装置固定,并夹紧跨接钢缆绳,紧固装置与跨接钢缆绳尺寸相适配;2 灯具悬挂装置不损伤跨接钢缆绳。5.4 配电箱(柜)、控制器安装配电箱(柜)、控制器安装 5.4.1 一般规定 1 配电箱、控制器等宜安装在室内。需安装在室外时,宜安装在隐蔽场所,采取防雨水措施,且应便于维护。2 配电箱应有可靠的防小动物入侵和防非法操作措施,进出线孔应有密封措施。3 配电箱固定螺栓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5.4.2 基础型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0 1 箱(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可靠;2 基础型

44、钢安装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5,全长不大于5;3 基础型钢无明显锈蚀,防腐良好;4 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0。5.4.3 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箱(柜)及其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牢固,防松零件齐全;2 墙上安装的配电箱,其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3 明装时,可采用支架固定安装或金属膨胀螺栓固定安装,金属支架防腐良好;暗装箱体四周无空隙、无空鼓;4 配电箱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5.4.4 配电箱(柜)内配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箱(盘)内配线排列整齐,绑扎成束,无绞接现象;2 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导线绝缘良好无损伤;同一接线端子上连接的导线截面积

45、一致,且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柜箱盘内导线无接头;3 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控制线路分别绑扎,回路编号正确,字迹清晰,且不易脱色;4 引入箱柜内的电缆排列整齐,编号清晰,其敷设长度留有余量;5 箱(柜)内设置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5.4.5 信号放大器、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信号放大器、控制器安装平正、牢固;并列安装的控制器安装在同一高度上;2 光控开关的光感探头安装在避免有光干扰的位置;3 装有电子控制设备的柜箱盘有防尘防潮防水等措施;4 有防干扰要求的有屏蔽措施。5.4.6 计算机主机、各种选配插卡、外部设备及通讯接口、通讯距离符合设计和

46、产品说明的要求。21 6 工程调试工程调试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调试方案进行系统调试;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6.1.2 LED照明工程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配合。6.1.3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应能满足测试的要求;各类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6.1.4 系统满负荷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0天,每天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重大故障。6.2 工程调试工程调试 6.2

47、.1 LED照明工程检查、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接线(端接)正确、牢靠,设备安装牢固,其规格、型号、数量、位置正确无误;2 配电箱内装置(接触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电涌保护器、定时开关等)及线路应按规定进行设置;3 缆线的绝缘电阻测试相关规范要求符合要求;4 系统接地电阻测试符合设计要求;5 供电线路、供电设备的电压等正确无误;对缆线所接电压、极性、线路分相检查结果正确;6 漏电保护装置模拟动作试验,其动作时间和动作电流符合要求;7 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加电试验,应工作正常;8 对各支路分别送电,运行应符合要求;9 对各控制单元进行调试,其功能应符合要求;10 所有支路全部接通,对

48、LED照明整体进行调试,其运行状态应稳定可靠。6.2.2 灯具发光应分布均匀,一致性好;安装在同一场所的灯具单元整体亮度均匀,无明显色差。6.2.3 LED照明系统安装颜色、照度、色彩变化等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颜色无缺失或错乱现象。6.2.4 控制系统的开关、驱动电源等各种动作应准确无误。6.2.5 网络控制应准确可靠,同步稳定。6.2.6 设计和合同有测试要求的,应进行LED照明工程的测试。22 7 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7.0.1 一般规定 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工程中的LED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中建筑电气分部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工程有新建、改建、

49、扩建的LED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2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工程的LED工程应与单位工程同步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0.2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已完成设计施工图和合同施工内容;2 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 负荷试运行正常。7.0.3 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2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分部)工程验收;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

50、关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新建建筑物的LED工程作为一个子分部将资料汇总到建筑电气分部。7.0.4 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 功能测试;3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性检查;4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5 效果评价和观感质量验收。7.0.5 系统验收的技术文件及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2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施工平面图、系统图、设备清单、灯具系统分布图、地下管线及其它有关资料;3 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4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资料;5 系统调试和测试记录;6 试运行记录表;7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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