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57458895 上传时间:2022-11-05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17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ppt(5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v(3)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Specificpersons)发出v(4)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才生效.v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v(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表示承诺,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Counter-offer)。但承诺中载有对要约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的条

2、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仍可构成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条件以要约中的条件及承诺时所添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3)v(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根据各国法律,如果承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而在有效期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的效力,有些不同。v销售合同公约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不过该项行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或如

3、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在此种情况下,承诺并不需要等到货物运到要约人时才生效。v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v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明确时,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或有关国家的买卖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些法律中如果有强制性的规定,则必须适用这些规定,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得与这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v三、违约及救济措施v四、货物风险的转移卖方和买方的义务v一、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v(一)按合同规定交货v1、交货的地点与时间v1)交货地点:v各国的法律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若是特定物,则在订约时特定物所在地交货;若是非特定物

4、的,卖方应在其营业地交货v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没有约定卖方交货地点的:(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卖方应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卖方在合同中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运输,是指买方、卖方之外的承运人的运输);v(2)若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的,该买卖的货物是特定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且在订约时订约时双方已经知道已经知道该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地点生产或制造的,则卖方应在该特定地点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v(3)其他情形的,则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完成使买方占有货物的一切准备包括包装、

5、划拨,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并向买方发出通知,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v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还需承担:(1)如果货物未经特定化特定化(即未指定该项货物为履行某一合同的标的),卖方还须向买方发出具体说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特定化的方法有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2)卖方必须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3)如卖方没有义务办理保险,在买方提出要求时,提供现有一切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办理保险v中国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地点

6、的,则在出卖人订约时的营业地交付v2)交货时间:v有规定按规定,没有规定,则:v销售合同公约:有规定按规定,若规定的是一段交货时间,则卖方有权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v我国合同法规定交货时间与地点与公约上述规定一致v大陆法国家法律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交货;中国法的规定也类似v英美法规定类似:没有规定交货时间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v(二)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v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卖方的义务,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在象征性交货中,交单即交货v较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单据的,卖方

7、可在规定时间届满前修改不符合合同的单据v(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v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质量、用途、性能及特征等方面的担保,可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使用有关法律规定v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v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视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除非合同有相反的约定:v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通常使用的目的;v2)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特定目的,除非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判断;v3)货物质量与样品或样式样品或样式相同;v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通用的方式装箱

8、或包装,没有此种方式的,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质量的方式包装v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问该案如何处理?v我国与美国凭样品成交出口瓷器,复验期为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货物到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问题,但是时隔一年,美方来电称瓷器全部釉裂只能削价出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60%赔偿,我方马上察看留存的复样,也发现裂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v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经一定的时

9、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提出异议,显然并非捏造,确是商品质量的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才是长远正常经商之道。反之,如我凭样出售某种商品,样品原本就存在显而易见的缺点,但买方由于疏忽而未发现(或买方当时基于某种原因而予以认可),若事后买方再提出异议进行索赔,则我方就不能予以考虑了。v某公司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60天。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要求按成交

10、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v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1)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他对货物的接受。(2)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v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48听纸

11、箱装500箱.外商以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v答: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200克,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根据公约,这种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如果卖方

12、甲装运的200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200箱24罐100克,而实际到货是200箱24罐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v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

13、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v澳大利亚某商是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vv答:此案我方应当拒绝赔偿。理由如下:(1)该商已将我方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

14、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3)我方还可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v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v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

15、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且,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v卖方义务的例外(免责的情况):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如肉眼就能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则卖方无须承

16、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v卖方承担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的时间:在风险移转于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的情形承担责任,即货物风险移转于买方时符合的,就算履行了义务v例外:不符的情形要在风险移转后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卖方仍应承担责任v我出口罐头给澳商,言明为降价品,澳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v分析: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澳商看货,故为凭样品买卖,澳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不赔。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v索赔期限: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有检验货物的权利,而且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合情形后

17、一段合理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的2年)通知卖方,否则就将丧失以卖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这一期限与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不符。若卖方明知货物不符有没有告知买方,买方仍可就此情形向卖方主张权利v2、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v货物瑕疵担保,要求卖方保证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瑕疵v瑕疵:若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会产生不利或有害的影响,或货物不能满足该类产品通常使用目的的v3、英美法的规定v英国货物买卖法:v1)凭说明交易的,货物与说明相符;凭样品和说明书买卖的,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又符合说明书;v2)凭样品买卖的,货物质量必须与样品相符,买方应有机会将样品与货物比较;不应存在导致不适合商销的缺

18、陷v3)卖方在营业中出售货物的,应保证货物具有商销性商销性,除非货物的缺陷已在订约前特别提醒买方注意,或者买方已在订约前对货物进行过检验应当能发现货物所存在的缺陷的v4)卖方在营业中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已让卖方知道其某种特定用途的,则货物应适合于这种特定用途v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v1)明示担保: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卖方对货物有关方面在事实上做出了确认或许诺,并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所交货物就应与所做的确认或许诺相符,可以用货物的标签、商品说明和目录等方式表示;或者卖方对货物所做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所交货物就应与该项说明相符;作为交易基础一部分的样品、模型,也是明示担保,所交货

19、物应与此相符v2)默示担保:不是双方约定的条款,而是商法要求达到的最低标准,除非双方约定排除适用,包括适销性担保和关于货物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v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有抵触时,明示担保优先;出现卖方交易时使用了“依现状”、“含有各种残损”等措辞;表明卖方不承担默示担保义务;或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的或买方拒绝进行检验的,则卖方对通过此项检验能发现的缺陷不承担默示担保义务v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对质量按上述要求仍无法确定的,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没有的话则按照

20、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对包装方式按上述仍无法确定的,则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的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v(四)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v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售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或合法出售权,不存在任何买方不知道的对买方不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对第三人知识产权的侵犯v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v1、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v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1)国境限制。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时预

21、期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法律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法律,或在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要求的货物;(2)时间限制。该权利或要求是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v但受到以下限制(1)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权利或请求的才承担责任;(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权利或请求的,卖方不承担责任;(3)此权利或请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样图、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卖方不承担责任v买方要卖方承担上述义务时,须在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v2006年,我某

22、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进口商赔偿专利人权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v分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买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v在一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

23、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到达意大利后,意大利厂商发现该机床制造工艺侵犯其两项专利,并根据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赔偿。经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厂商的两项专利。A公司以其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问:根据公约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v国外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

24、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v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v中国A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七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

25、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v问:根据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v二、买方的义务v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v(一)支付货款v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登记合同、申请进口许可证、取得所需外汇、申请核准向国外付款、申请信用证或银行付款保函,不履行这些手续,被公约认为违约v2、付款地点,没有约定付款地点的,公约规定在卖方营业地卖方营业地付款,如果支付货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方在移交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地点付款v3、付款时间及条件v1)没有规定买方付款时间的,则买方应当按照合同和公约,在卖方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

26、的单据移交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v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买方付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v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v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合同规定“按CIF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没有保险单。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由,拒付货款。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v对于买方付款与检验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A买方付

27、款表明买方接受了卖方交付的货物,放弃了检验的权利;B交单付款的方式下,买方即使付款也仍有权在货物到达后进行检验;C买方付款不构成买方对卖方交付货物的接受,买方仍有权在货物到达后进行检验;D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vBCD.检验是权利,付款是义务,不矛盾。v(二)收取货物v1、采取行动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否则由于没有采取配合行动使卖方无法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v2、接收货物,及时提货,否则卖方为此多支出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至于接收的货物不符合合同,可追究卖方违约责任v收到货物(Receiptofgoods)与接受货物(

28、Acceptanceofgoods),前者是指占有、控制了货物,后者则强调认可了货物。v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货物: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向卖方明确表示接受货物;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表示拒绝接受货物;卖方交货后,买方对货物采取了与卖方的所有权不相称的行为。v在货物确实与合同不符合而买方以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接受了货物时,买方只是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买方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降价权或索赔权不受影响。v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确: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及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vBC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