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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11 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概念题精编主编:掌心博阅电子第 2 页,共 33 页特别说明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版权声明青岛掌心博阅电子书依法对本书享有专有著作权,同时我们尊重知识产权,对本电子书部分内容参考和引用的市面上已出版或发行图书及来自互联网等资料的文字、图片、表格数据等资料,均要求注明作者和来源。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资料引用时未能联系上作者或者无法确认内容来源等,因而有部分未注明作者或来源,在此对原作者或权利人表示感谢。若使用过
2、程中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直接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处理。因编撰此电子书属于首次,加之作者水平和时间所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考生读者批评指正。第 3 页,共 33 页重要提示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一、2021 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概念题精编1 法律意识【答案】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构成要素有:(1)法律观点,即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的主观看
3、法;(2)法律感觉,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感性认识而产生的知觉;(3)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的心理倾向;(4)法律信念,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某种价值观而产生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心理确信;(5)法律思想,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2 社会自治组织规范【答案】 社会自治组织规范是社会自治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并由该组织内部措施所保证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反映了组织成员的共同意志,其功能是协调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据此维护和实现组织利益和目标。社会自治组织规范是实现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之一,对于实现社会秩序、约束组织成员具有重要意义。3 法学世界观【答案】 法学世界观
4、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世界观属于“法学家的幻想”。4 法律技术规范【答案】 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带到法律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规定 法律技术规范(也称技术法规)。这是法律与科学技术相互作用在法律规范上的表现,这些规范既具有技术性,也具有法律性。它们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它们作为法律规范虽然仍保持着它
5、们作为纯粹技术规范的属性,但它们所调整的已不仅仅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更主要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人们不遵守这些标准要受到法律制裁,主要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对他人、对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5 政治发展【答案】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第 4 页,共 33 页6 违宪责任【答案】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 国家赔偿【答案】 国家赔偿 :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6、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8 恢复权利性措施与惩罚性措施【答案】 恢复权利性制裁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这种强制继续履行已有义务有时不伴随一个新的义务,有时则产生一个新的义务。惩罚性制裁旨在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追加承受不利后果的新义务。这种新义务的落实就是国家的惩罚性措施,违法者有接受这种惩罚措施的新义务。法律制裁作为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这两种制裁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反应,但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和恢复已有的权利,保证已有义务的履行;
7、后者的侧重点在于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强调国家对担责主体的惩罚和强烈谴责。所以前者也可以被称为保护性制裁,主要承担补偿功能;后者也可以被称为责任性制裁,主要承担惩罚性功能。9 行政适用 掌心博阅电子书【答案】 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及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行政关系的活动。行政适用的特征是:(1)行政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此外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除此之外的其他组织机构不得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行政适用是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3)行政适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法律
8、法规的活动,具有主动性。10行为的外部性【答案】 是指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仅局限于行为者本人,而且对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11司法解释与共同解释【答案】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共同解释指并不是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而是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髙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立法机关的下属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 5 页,共 33 页1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答案】 (1)法的现象即常常被称为
9、“ 法”的这种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我们之所以把它称为法的现象,是因为无论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还是普遍性,都是人们通过感性认识能够了解的,其性质与人们的感觉相一致,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法的现象应该包括一切国家、一切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法的概念应该适用于古今中外所有的法,但不能包括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规则。(2)在中外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历来有不同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 “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 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首先,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的个别命令、
10、任命书、判决书、法律。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鲜明特征是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国家意志放到阶级关系、政治关系、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框架中加以分析。最后,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反映了人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的过程。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法所反映的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3)法的现象是相对于法的本质而言的,现象与本质是一对认识论的范畴,人们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这种
11、表现出来的现象有时和法的本质一致,有时和法的本质不一致,甚至会带给我们某种假象。实际上, 在法的现象背后是否存在着更深层的本质,并不是人们杜撰出来的东西。所谓事物的本质就是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只要我们能够证明在法的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能够用这种内在的联系说明各种法的现象,包括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把它们串联到一起,体现出法的现象的内在的逻辑联系,那么,在现象后面是否还存在一个不可知的本质之类的形而上学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同样,人们是否正确地认识了法的本质,是否为假象所掩盖,也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够证明或证伪人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否正确。13法的统治与法治国
12、【答案】 法的统治是指一种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态,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任何人除法律之外不受其他统治。它也被称为实质法治。它不但要求法律在形式上被严格遵守,还关注法的内容,把“合法性 ”作为判断社会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凡事 “一断于法 ”。其中又特别强调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强调任何政府行为都可能经受合法性检验或挑战的重要性。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法治国是指特别关注行政权力行使在形式上的严格合法性,而对法的内容却较少考虑,也被称为形式法治,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内在一致性等形式特征,强调秩序和效率,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具有较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这种思想为纳粹所利用,成为掩饰种族灭绝的法律托词。从某种意义上说, “ 法治国 ”的思想更多的是指“行政主治 ”和“依法统治 ”(governmentbylaw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