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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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果稿)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21年11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3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4第三节 建设用地控制11第四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13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7第一节 建筑间距17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20第三节 建筑退界22第四节 停车设施30第四章 城市景观及建筑形态管理35第一节 绿地与开敞空间35第二节 海绵城市建设39第三节 建筑形态与其他管理要求40第五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49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55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55第二节 能源工程56第

2、三节 信通工程57第四节 管线综合58第五节 环境卫生工程59第六节 城市防灾设施61第七章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63第一节 一般规定63第二节 建设用地64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69第四节 公用设施71第五节 公共环境与景观引导73第八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9第九章 附则85附录87一、术语解释87二、计算规则91三、附图101四、附表105五、城市设计导则成果控制引导114六、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118七、本管理技术规定所涉及的用地代码转换对应表120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

3、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寿光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寿光属于类气候区;根据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至规划期末,寿光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77万人,做为指标选取依据。第2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即寿光市市域范围。凡在此范围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参照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意见相关内容执行,本规定不涉及相关内容。第3条 【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4条 【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为保障实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每5年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下列情形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1)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

5、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进行修订;(2)国家、省和市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颁布实施;(3)寿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5条 【用地性质分类】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具体分为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根据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第6条 【用地性质确定】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

6、控制性详细规划。第7条 【用地适建性】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适建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适建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适建性范围的根据附表1确定。附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现状建设用地地块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8条 【用地功能兼容】在满足上述要求下,为保障用地的

7、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失控,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应严格控制滨水地带内土地性质的兼容使用。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参照附表2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2)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主、副中心区域内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其他区域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主导用地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3)工业用

8、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支持重点中小企业配建产业配套用房的指导意见,且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4)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和商品住宅。且其他用地指标应符合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5)物流仓储用地:应符合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内容。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9条 【控制内容与原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区

9、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本技术规定未作要求的按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指标。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有建筑的建设

10、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第10条 【用地范围】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第11条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07)、住宅兼容商业用地(0901/07)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1规定执行。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居

11、住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增加5%。表 2-1 居住用地、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居住用地住宅兼容商业用地总容积率1.11.51.92.91.72.02.53.03.5总建筑密度(%)403028203028252320备注:1、本表规定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2、当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25%时,应根据实际建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3、建筑层高达到附表7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第12条

12、 【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09)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表2-2规定控制。商业或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3规定执行。表 2-2 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高度(m)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H151.85515H242.54524H503.540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4550H1005.035H1006.035备注:1、H建筑高度。2、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3、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4、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

13、行。表 2-3 商业或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高度(m)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H151.54015H242.03524H1002.535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35H1003.030备注:1、H建筑高度。2、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3、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4、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第13条 【旧区改造】旧区改造过程中的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城中村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兼

14、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规定执行。表 2-4 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型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城中村改造3.0253045备注:1、本表规定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旧城区改造规划研究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现有控规组织开展编制,成果需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应符合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按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要求和数据进行测算,充分与控规相衔接,通过改造补足区域设施缺口,坚持以公共利益优先、各方共

15、赢,保护和传承城市文脉的编制原则。规划研究内容应包括:具体旧城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功能布局、规划指标、开发时序、交通影响评估、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市政设施等内容,以及结合改造范围实际情况需要规划研究的其他内容。经审查批准的旧城区改造规划研究作为启动控规修编的依据,待控规修编完成后可按规划实施。结合寿光市控规编制实际情况,为便于统筹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原则上以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统筹研究公共配套、市政配套、交通承载力的基本单位。旧城区改造单元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所划定的具有一定面积、相对成片的旧城区改造区域,旧城区改造单元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功能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

16、00亩,需与已批控规划定的街坊相一致。一个控规单元可包含多个旧城区改造单元,一个旧城区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旧城区改造项目。第14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的,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机关团体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1.0,用地控制指标参照表2-2执行。(2)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0.45且不大于2.5;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有特殊需求的教育用地,如体校,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3)科研用地的平均容积率大

17、于0.8。(4)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5)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宜为25%30%,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床核定。第15条 【配套设施用地】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配套设施用地设置规定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主要配套设施设施规定见2-5。表 2-5 配套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建筑用途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备注派出所幼儿园宜独立占

18、地建设菜市场可联合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可联合建设养老设施养老院、老年护理院宜独立占地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可联合建设。其他可联合建设备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第16条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1001)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表2-6规定控制。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超过8m,层高超过8m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联审或专家评审认定后,总建筑系数可适当减少。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大量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工业项目内主干道为10

19、m,规模较小的厂区内主干道可为6m,且满足货运交通的相关要求。旧区改造中,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更新,原则上工业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申请建设单位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产业配套住房建筑计划及环境污染防护等要求。依据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鲁建房字201827号),企业配套建设的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等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根据居住人群的实际情况,注重实用性、

20、灵活性,合理安排建筑布局和各类配套服务设施,适当设计不同的类型,集体宿舍、公寓与成套住宅合理搭配,满足单身职工、双职工、有子女家庭职工等居住需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内。第17条 【新型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三类工业用地(100103)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技术参数应与一类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形成级差。其中:(1)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不超过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2)产业

21、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18条 【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小于0.5,建筑系数不小于30%。当层高超过8m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19条 【其他用地】城镇道路用地(1207)、交通场站用地(1208)、加油加气站用地(090302)、公用设施用地(13)(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表 2-6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容积率类别代号类别名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业1.0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2、1.016烟草制品业1.017纺织业1.018纺织服装、服饰业1.2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0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21家具制造业1.022造纸和纸制品业1.023印刷业记录媒介复制业1.0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1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0.928化学纤维制造业1.0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0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9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8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833金属制品业0.834通用设备制造业0.935专用设备制造业0.936汽车制造业1.037铁路

23、、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0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9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40仪器仪表制造业1.241其他制造业1.0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0.9备注:1、建筑系数=(建筑基底面积+场地、堆场基地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1002、本表规定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第三节 建设用地控制第20条 【零星地块控制】严格控制零星地块开发,推行片区规模化供地,对成方连片地块原则上实行集中组合、整体出让。合理划定出让地块。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定位、功能分区、用地规划、发展状况,按照以人为本、环境友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证土地效益等原则,兼顾土地现状全数范围,会同国土

24、部门合理划定出让地块范围。零星地块宜与周边地块统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有计划的拆迁、收储,达到统筹开发条件后统一出让,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老城区改造、“密路网”分割等工作中的土地连片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期无法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且确需改造的地块,可采取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腾出,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换热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或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对与周边区域不能连片开发、单宗土地面积不足10亩的地块,原则上由政府进行收储,优先用于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或因地制宜建设小绿地、小广场、小公园、小停车场等。第21条 【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

25、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应小于3万m,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应小于1.5万m。已和政府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康养、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供水、供电、供

26、气、供热、排水、通信等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进行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第22条 【相邻地块】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2)相邻地块为公共建筑时,地下停车场之间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3)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

27、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5m。第23条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其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红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2)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3)城市主副中心区、

28、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本规定的第67条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第24条 【竖向分层】开发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1)浅层空间:地下010m(含10m);(2)中层空间:地下1030m(含30m);(3)深层空间:地下3050m(含50m)。第25条 【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让,避让原则如下:(1)人和

29、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3)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4)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第四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第26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人口规模在5000人以下的小区,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附表3规定的标准配置。5000人以上的小区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配置。第27条 【配建原则】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周边现状已有配套设施合理布局,但不应降低总体规模),依照配套设施实施方案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

30、付使用。第28条 【配建等级划分】配套设施建设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十五分钟生活圈对应居住人口规模为510万人,住宅1700032000套,步行距离8001000m。十分钟生活圈对应居住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住宅50008000套,步行距离500m。五分钟生活圈对应居住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住宅15004000套,步行距离300m。居住街坊的居住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住宅3001000套。第29条 【配套设施配置要求】包括配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等管理服务用房,以及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

31、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实用并重的原则。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m。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根据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意见(寿政办发201978号)科学确定社区管理和服务范围,设置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个社区原则上按3

32、000户左右、30m/百户标准设置,城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m。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党群服务用房原则上按照300-1000户配置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50m,且新建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一二层,具有独立的出入口,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交付街道社区管理部门管理,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同时,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相关内容。第30条 【菜市场配置要求】居住区菜市场配置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所确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并满足以下要求: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建菜市场,可结合其

33、他服务设施联合建设。每处菜市场建筑面积750-1500m,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菜市场应选址在方便运输车辆进出的相对独立的地段,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不低于0.45车位/100 m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不低于7.5车位/100m建筑面积。第31条 【便利店配置要求】便利店作为居住街坊内应配建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菜店、日杂等,用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采购的需求,是菜市场或生鲜超市的补充,可联合建设;每1000-3000人设置1处,建筑面积50-100m。第32条 【幼儿园配置要求】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34、内应配备规模612班幼儿园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一般不宜超过12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容积率宜为0.55-0.65。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 分别按2m/ 生计算,宜为软质地坪,分班活动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每班不少于60m,生均绿地不少于2m。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校园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范围内,宜设置距交叉口范围100m以外;校园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

35、主干道或国省道上;校园出入口距校门的距离宜大于12m。校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第33条 【普通小学配置要求】普通小学规划按千人70座,班级规模不超过45人标准进行配建或扩建普通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小学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3m/生,学校绿地率不得低于35%。第34条 【普通中学配置要求】普通中学规划按千人35座,班级规模不超过50人标准进行配建或扩建普通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中学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4m/生,学校绿地率不得低于35%。第35条 【养老设施配置要求】全市养老床位目标为35床/千老人,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

36、2m。片区级养老院,建设规模150300床/处,用地面积不小于45m/床。凡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m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m的标准调剂解决。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区居住区应设置养老院(200-500床)、老年养护院(100-500床),用地规模分别为3500-22000m和1750-22000m,建筑面积分别为7000-17500m和3500-17500m。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建筑面积为350-750m,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老年人设施应与卫生室、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一体化建设

37、,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相互干扰。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第36条 【居住区公共厕所配置要求】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310万m应配备公共厕所1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1015万m应配备公共厕所2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5万m时,至少配备公共厕所3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m住宅建筑面积应增配1处公共厕所。每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3080m。 第37条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城市居住区防空设施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0m,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

38、于1OOm。第38条 【人防地下室配置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按照不同建设项目等级对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套工程进行平衡控制。各类工程所占总人防地下室面积比例应符合表2-7要求。表 2-7 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分类指标居住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居住区3.04.03.56.575.583.010.514100达到1万人社区4.76.55.07.574.081.88.512.0100小于1万人社区82.090.010.018.0100第39条 【旧区改造】旧区改造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

39、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对于旧区内,居住区改造提升,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减少,但不低于一般指标的70%;绿地率不应低于28%,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41条 【一般规定】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42条 【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以下建筑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住宅建

40、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住宅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附图1附图5所示)。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附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住宅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第43条 【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点式建筑以南向为

41、主要朝向。住宅建筑朝向以南向计。第44条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住宅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附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附图8所示)。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范围之内。规划阶段确定日照间距时所用建筑相对高度,以住宅层高3

42、m,办公层高3.6m,商业层高4.5m计;建设阶段依实际建筑层高,且层数不低于规划阶段建筑层数计,层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筑总高度不得高于规划阶段建筑高度。第45条 【南北朝向住宅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附图9附图12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南侧遮挡建筑的多层建筑高度在4-6层(含6层)且建筑高度1120(含20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m。(2)3层低层联排建筑(含3层)且11m(含11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5m。(3)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m以上的最小间距满足以下要求:表 3-1 住宅建筑正向间距控制一览表建筑高度(m)最小间距(m)

43、H111811H202020H272527H543054H8040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各类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m。(2)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m(含24m)以上、50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5m。(3)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m(含50m)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30m。第46条 【住宅建筑间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4所示)应满足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m,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m,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

44、侧起计算侧向间距。第47条 【其他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山墙的侧向间距按照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如附图15、附图16所示),按照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第48条 【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1)南侧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5m;(2)南侧建筑高度在24m以上(含24m)、50m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m;(3)南侧建筑高度在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m。公共

45、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m)的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多(低)层与多(低)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m; (2)多(低)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2m; (3)高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m。第49条 【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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