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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中公教育】农村信用社金融基础知识考试辅导汇总导读:随着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变革,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更。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恢复成立时,国务院赋予了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信用社的职责。根据当时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农业银行协同税务部门管理信用社的财务工作。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精神,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后,农业银行管理信用社的职责全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则成为协同税务部门管理信用社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显然,由于农业银行不再是信用社的财务主管部门,如仍执行1993年以农业银行为主制定的老
2、办法,则不仅财务管理体制不顺,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无法对老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完善信用社财务管理内容上的需要1993年制定的老办法是为了适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和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变革需要而进行的。1993年,财政部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的财务制度,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按大的行业分类,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使用了近40年的收付记账法,改变为借贷记账法。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老办法,虽然适应了当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和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发展,并对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增加国家税收、培植税源起到了积极的
3、推动作用,但由于当时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并未完全到位,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又不断下发许多专项财务管理文件,对现行财务制度不足部分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不仅如此,由于近几年来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许多重要项目和重大政策问题,比如:关于抵押贷款、抵债资产应如何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等问题,现行税收政策和老办法均未做明确规定,因此,老办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具体管理措施上,显然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信用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三)是辅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从企业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来看,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完整的税
4、前扣除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不规范,不断受到侵蚀,是所得税软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向国际惯例靠拢,一直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个目标。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虽然明确提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与企业财务制度分离,按照税法的原则和要求建立新的计税标准,但是,由于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加之完善税制还需要一个过程,搞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务制度完全分离的计税标准,不论的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近几年来,国家仅就一些对税收征收管理
5、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项,制定了若干具体的操作规定,就整体而言,仍然没有规范完整的计税标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使企业所得税制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完整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企业所得税制最基本的法规。从其范围上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内资企业,把全社会的内资企业均纳入了它的调节范围。从其法律效力上看,它属于行政规章,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其性质上看,它既是企事业单位从事所得税纳税申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是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
6、理、制定各项具体税前扣除办法的法规依据。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各项具体税前扣除办法的总则。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以工商企业为主线制定的,在许多重要政策问题和原则处理方面,一般考虑工商企业的情况较多,考虑其他行业的情况和特殊性较少,因此,对于工商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行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只是兼顾了一部分,还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比如:金融企业的抵押贷款、抵债资产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就没有涉及到。因此,这在客观上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基础上,还应分行业制定相应的补充办法。在分行业补充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凡企业所得
7、税税前扣除办法及现行税制中没有涉及到的事项可暂按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新办法在这种意义上对企业所得税制起到了补充完善的作用,是辅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信用社负债的分类、计价及费用的财务处理(一)负债的分类信用社负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负债既包括资本金,又包括狭义的负债。狭义的负债,按照承担经济义务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债务,或者说是指那些需要动用信用社流动资产来偿还的债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或者说是指那些不需要在短期内用流动资产来偿付的债务。从来源渠道划分,有存款、借入款、发行债券和其他
8、负债四大类。(二)信用社负债的计价信用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信用社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别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的各种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三)信用社负债费用的财务处理信用社负债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是指存款人存入款项或借款人(信用社)借入款项时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2.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提应付利息有困难的信用社也可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利率分类计提应付利息。3.信用社实际
9、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计提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读:信用社资产的分类为了便于信用社加强资产管理,对资产要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我国信用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一)流动资产信用社的流动资产是指现金资产以及在短期内(1年以内)能够变现或被占用的资产,包括现金、信用社存款、应收账款、各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其中,现金资产关系到信用社正常运营和资金利用效果,是信用社流动资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因此,新办法将其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范。(二)长期资产信用社的长期资产是指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供长期(1年以上)使用的资产。如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
10、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等。本章重点讲解讨论现金资产的财务管理。信用社贷款的原则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一)安全性原则信用社主要靠负债来经营,即靠各类存款来发放贷款,其自身资本在其全部经营资金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存款人对其存款的提取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信用社必须保证能及时、足额地满足客户的提取要求。因此,对信用社来说,如果最重要的是存款,那么最关键的则是资金的安全。信用社必须保证其贷款
11、能及时回收,保障本金的安全。如果贷出的款项无法及时收回,或者无法收回以至形成呆账,那么就会影响到信用社的清偿能力,使信用社的信用质量受到很大削弱,更严重的则会导致信用社破产。所以,信用社一般都很重视对贷款的审查与管理。(二)流动性原则为了保证每笔贷款能够安全地收回,信用社必须保证贷款的合理的流动性,即除了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地安排贷款的种类和期限,使贷款保持流动性。如果信用社活期存款较多,那么就应该以短期贷款为主,即信用社的贷款期限结构必须与其存款期限结构相适当、搭配得当。(三)效益性原则信用社贷款最终是为了盈利,贷款的利息收入是信用社收益的主要来源。所以贷款应保证其较高的收益性。
12、贷款期限越大,利率越高,盈利性越大。信用社在贷款时,一般要兼顾以上三条原则,缺一不可。多数信用社在考虑三原则时,把盈利性原则放在最后,因为没有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保证,盈利的风险系数会很大,盈利性也就没有保障。信用社一般都把流动性和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这是由信用社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为呆账贷款: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
13、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账:1.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2.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贷款呆账核销的原则1.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呆账损失。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要及时进行核销,并严格按照核销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