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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调查提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却不尽如人意。通过对西安市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的问卷调查、个案面谈,笔者发现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生活就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歧视。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调查原标题: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问题调查以西安市为例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人员是指违反刑法而被判处剥夺一定期限自由的刑罚,经过刑罚执行期满后恢复自由身份的人员。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西安市城六区的刑满释放人员。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发放调查问卷,笔者根据本次课程论文的主题设计了含有25个问题的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5份,
2、回收的有效问卷为98份,回收率为93.3%。在问卷调查的同时,笔者还采用个案访谈的方法,与11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面谈。一、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1、性别状况。在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有90人为男性,8人为女性。其中,8名女性均有工作,就业率高达100%。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就业意愿可能更强一些,更愿意接受一些条件比较差的就业岗位。2、年龄状况。18岁以下的有8人,1825岁的有12人,2635岁的有46人,3645岁的有17人,45岁以上的有15人。调查问卷显示,2635岁年龄段的人占到46.9%,就业意愿最强,但实际就业情况却不是很好。3、学历状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学历集中于低
3、端。初中以下学历有61人,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有25人,两者比例合计高达87.8%。可见,被调查的刑满释放人员学历普遍偏低,从问卷结果也显示出学历低造成了一部分人就业困难,这说明在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中,学历歧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4、户口状况。从回收的98份问卷中可以看出,农村户口有63人,城市户口有35人。5、婚姻状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一直单身的有25人,有对象但仍未婚的有12人,离异后单身的有21人,已婚并且正处于婚姻中的有40人。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发现,处在婚姻中的就业意愿和就业情况更好。这说明家庭因素也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自身主动就业的影响因素之一。6、服刑或劳教原因。犯有青少年犯罪
4、的有8人,过失杀人罪的有4人,毒品犯罪的有15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有3人,性犯罪的有5人,抢劫盗窃罪的有32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有17人,因敲诈勒索犯罪的有8人,高科技犯罪的有2人,其他罪行的有4人。其中,毒品犯罪的15人均没有就业,是上述人员中就业情况最糟糕的。7、已回归社会生活的时间。从调查结果显示中,被调查对象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生活已有一年至三年的有19人,三年以上的有56人,这两个时间段是所占比例较大的。而且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发现,这两个时间段也是就业情况相对较好的,这说明被释放后回归社会的时间长短也是影响就业的一个因素。二、被调查对象的就业主动性1、服刑期规划。在有效
5、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表示曾在服刑期深刻反思自己,并对自己出狱后的生活有过规划的有65人,占66%。这说明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曾经考虑过自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对未来有所打算。2、服刑期培训。有78人希望在服刑期间得到有利于就业的相关培训,占80%。这说明绝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为自己就业担忧过,并愿意接受有利于自己的培训,增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力。3、主动乐观就业。仅有30人会在刑满释放后,主动积极乐观的再寻找一份工作,占31%。而通过面谈,部分调查对象表示之所以这题选择否选项一是因为自己释放后的工作熟人会帮忙安排,自己不用费太多心力;二是因为自己对自己的就业情况并不怀有乐观的态度,与其寻找工作
6、碰壁不如自己创业。4、自主培训。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主动愿意对自己进行再就业方面的相关培训的仅有15人,然而有高达85%的调查对象不愿意回归社会后主动自主培训。通过对调查问卷相关题目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况,为了使刑满释放人员更好的就业,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服刑期对他们安排培训,这样的培训在时间和主动性方面更具有优势,收效应该会较大。三、被调查对象就业情况调查问卷中有些题目主要是针对有工作的调查对象而设计的,没有就业的调查对象无须填写这几项。在回收的98份调查问卷中,目前有工作的调查对象有64人,故只有64人回答了这几道题目。由此可见,在被调查对象中有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占总人数的65%,
7、就业情况还有待改善。1、就业途径。从调查结果来看,通过熟人介绍而就业的有16人,通过政府和居委会安置的有9人,通过招聘会等市场手段就业的有8人,自主创业的有28人,通过其他途径就业的有3人。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所谓的自主创业并不包括自主创业的成败,仅指被调查对象的就业途径。这一结果显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多通过熟人介绍或自主创业的途径,而在面谈中有调查对象表示“之所以自主创业还不是因为这样比较自由,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这也可以反映出在寻找工作方面,刑满释放人员遇到了较大的社会阻力。2、单位性质。在回收的有工作的这64份问卷里,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0人,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13人
8、,在外资企业工作的有8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有17人,个体工商户有16人。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性质中私营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和自主创业的总比例高达72%,而在社会上普遍认为工资福利较好的外资企业或国有企业中,被调查对象能够找到工作的比例并不高,而能够在此类行业中就业的,又绝大部分集中在部分高学历者中。3、工作性质。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者所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工作。其中,从事保洁、保安、快递、超市等体力性劳动的有21人,从事维修、驾驶、理发等技术性服务劳动的有40人,从事行政技术工作、单位部门主管以及高层主管工作的有3人,比例是非常之低的。这也反映出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中工作性质
9、比例是非常不平衡的,虽说职业不分贵贱,但他们确实大多在从事社会地位较低的工作。4、劳动合同情况。在已就业的64位被调查对象中仅有29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有35人,占总人数的55%。这说明即使在已就业的被调查对象中,仍有过一半的人处于工作不稳定的状态。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对象现在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中单位出钱承担的有9人,个人全部承担即自己购买的有10人,然而没有社会保险的竟高达45人。这说明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后生活没有得到相应保障的风险。6、工作满意度情况。通过回收的问卷显示,对现有工作十分满意的调查对象有14人,满意程度一般的有42人,不满意的
10、仅有8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高达66%的满意程度一般的原因也可能多种多样,例如,在面谈中有调查对象就说“有过那事,能有个活干就不错了,哪能挑三拣四的”,这就反映出其实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还是不满意的,只是因为有过服刑历史所以不得不安于现状罢了。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就业权包括自由选择获得特定职业、获得晋升机会、享受就业保障和基本工作条件、收益劳动报酬等,最重要的是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就业对每个个体都是极为重要的,它首先是人生存的根本条件,创造出个体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财富,也是个体体面生活和获得尊严的基本条件。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1、。我国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1、就业困难。受自身的文化素质缺陷和职业技能缺陷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非常突出。刑满释放人员中大多数人学历较低,仅为初中或高中层次,而且监狱内的文化学习也无法像正常教育一样,出狱之后更是难以继续接受正规教育,所以,自身文化素质的缺陷是他们出狱之后寻求职业时的第一道屏障。同时,监禁作为一种刑罚,通常只会要求犯罪人员从事一些简单型、体力型的劳作,犯罪人员难以学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技能。加上监狱是封闭式的管理,犯罪人员是与世隔绝的,他们对外面的世界了解得很少,根本感受不到时代的变迁,直至出狱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的知识
12、和技能已跟不上时代需要。学历低下和技能落后,是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巨大障碍。2、收入低,缺乏社会保障。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一些已经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职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工作,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比较累的体力活,而且他们大部分人的工资收入低,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基本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艰辛。究其原因:一是歧视行为;二是无歧视行为的雇主为了留住有歧视倾向的雇员,可能被迫采取隔离的政策,甚至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待遇。3、难以获得单位信任。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也往往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在社会中遭遇人们的有色眼镜。雇主在缺乏对刑满释放人员平均状况及个
13、体状况了解的情况下,往往会以“刑满释放人员再盗窃”等见诸报端的极端性事件联系刑满释放人员特殊的人生经历,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出“危害性大和道德败坏”等不良评价。由于雇主、雇员以及消费者可能具有的歧视性偏好,不喜欢与刑满释放人员群体打交道。在面谈中就有调查对象表示“尽管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有时候总是会不自觉地认为我们这种人是不可信的,一旦出了啥事,也往往会认定是我们干的。”同事对他们也避而远之,生怕自己沾上麻烦。五、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举措1、对服刑期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教育。服刑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成员是无一技之长的,没有技术、找不到工作成为大部分服刑人员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现代刑罚观念,监狱不
14、单纯是关押犯罪人的场所,也是矫治犯罪人的场所,即“社会化应是徒刑判决执行的首要任务”。监狱法第6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该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应列入所在地区的教育计划。有了技术就等于有了“饭碗”。在此次调查中也有80%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在服刑期受到有利于就业的相关培训。监狱要优化劳动生产的产业结构,引进适宜罪犯改造的劳动生产项目,科学合理地组织罪犯劳动,使狱内劳动适应培养劳动技能的需要。要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目标出发,以实用性为原则,使服刑人员在狱中能真正掌握一门谋生手段。
15、可以探索监狱与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班、外聘教员等途径,充分利用社会办学资源来加快服刑人员技能教育的社会化进程。2、帮助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建立健康的心理,调整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心理(1)劳动观念教育。着重树立和增强刑释人员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凭劳动吃饭、靠劳动致富的劳动观念,引导他们遵守纪律,按规定参加劳动改造,在劳动中体悟艰辛,在劳动中感受不易,通过劳动赢得尊重和认可,通过劳动享受成功和快乐。(2)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心理咨询,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矫正服刑人员个体的人格缺陷,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帮助他们较快地转变角色,自
16、我认知、自我定位,克服自卑、恐惧、焦虑等消极心理,掌握人际沟通技巧,尽快了解和熟悉社会的发展变化,消除陌生感,正确处理与社会、家庭、他人的关系,培养责任感,学会控制自我情绪与行为,尽快适应新环境与新角色,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为走向社会就业提前做好准备。(3)教会刑满释放人员主动适应社会,坦然面对各种“歧视”及“另眼相看”。对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测试,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使其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以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迅速适应社会生活。可以把服刑人员在狱中的服刑情况、心理健康评估意见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安
17、置帮教部门,做好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有效帮助刑释人员克服种种实际困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指导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增强自信,激活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树立起新的人生目标。(4)帮助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就业准备。在择业过程中,要了解社会需求,科学自我评价,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又要正视自己的短处;调整自己的求职策略,从小事做起、从最简单的工作做起,努力将自己转变成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为刑释人员创造机会了解有关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做好就业面试准备;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可以建立监狱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协同地方劳动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讲授择业创业技巧,提供服刑人员与用工单位的见面机会,向用工单位推荐表现突出的刑释人员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刑释人员准确定位,减少择业的盲目性,提高就业成功率。3、营造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犯罪的标签以及他们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就业歧视,使得他们丧失了谋生的基本机会,他们因此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难以回归社会。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利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实现安居乐业,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的有效措施。在当前我国,规范前科报告制度,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户籍管理制度,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刑满释放人员歧视的规定,制定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专门法律,建立准官办型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等都是可以考虑借鉴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