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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X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 X 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 X 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精准管理体系中 X 集团固体废物管理暂行规定中X股份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承包方以及在我公司区域内从事任何生
2、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安环保障部(安环)是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大气、水、噪声、固(危)废、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对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场所的运行、维护、检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与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选型。第四条 各单位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燃料、能源和其他资源, 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 治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提高原燃料、能源和其他资源的综合 利用率;完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检维 修规程,强化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保持 平稳运行;加强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
3、有利于环境保护的 生产生活方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原燃料、工艺、设备,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项 目管理部门在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时,组织制定污染防治设 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不断提高公司污染防 治水平。第六条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和频次,按时提交执 行报告。第七条公司各污染物排放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标准规范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 放口,
4、其中预焙阳极生产过程中的煅烧炉烟气排放口、焙烧炉烟气排放口为公司主要排放口,其它大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第九条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分析,公司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沥青烟、氟化物等。第十条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 X 集团的监控设备联网,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第十一条 对自动监测以外的其它大气污染物,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
5、构进行定期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中主要排放口的其它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 1 次/季,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 1 次/半年。第十二条严禁私自设置烟气旁通或旁路,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利用事故烟道排放废气。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运行过程的管理,加大现场跑冒滴漏的治理力度,避免和减少无组织排放,每年至少监测 1 次厂界大气污染物。第十四条运输、装卸、贮存、输送沥青等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输送石油焦、冶金焦、收尘粉、石灰、 石膏、残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采取密闭、苫盖、围挡及喷淋等防止遗撒和扬尘污染的措施。
6、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第十六条厂区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硬化或者遮盖;加强厂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定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七条厂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 皮革、垃圾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料。第十八条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及时报请公司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按照预案中明确的各项减排措施组织实施。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 公司厂区实施雨污分流,其
7、中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等排入污水系统,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放;设置初期雨水收集装置,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分别设置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第二十条按照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分析,公司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石油类等。第二十一条 废水排放口应当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 X 集团的监控设备联网,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
8、测。第二十二条 对自动监测以外的其它水污染物,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它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 1 次/季。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方式或向雨水排放系统、无防渗措施的地面排放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和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有害废液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它物质。第二十四条使用酸、碱等物质的作业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避免撒落、泄漏时 对地下水的污染。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地 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 1 次/半年。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基础施工
9、产生的废水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后排放。第四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术语及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
10、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 中的活动。(六)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 燃料的活动。(七)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八)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 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减量化、无害化、
11、资源化”原则,减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发展。公司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50%。第二十八条公司主要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废焦粉(收尘灰)、废耐火砖、生活垃圾、污泥等;主要危险废物:电捕沥 青焦油、废机油、废导热油、废空压机油等。第二十九条安环保障部(安环)是公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二)起草公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三)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境污染防 治工作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促进危险废物的综
12、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四)建立公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清单和公司级台账, 如实记录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指导各单位做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入库、贮存等记录和台帐管理。危废记录在危险废物转移或处置后要继续保留 3 年。(五)对公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 存、利用及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六)组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 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 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促进
13、综合利用的措施;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 息。(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 置措施等内容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督促管理计划的实施。(九)负责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外委单位资质、主体资格和实际能力等的审核工作,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并备案相关材料,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期限为 5 年。(十)负责公司电解废料暂存防渗漏池、危废贮存库的管理。(十一)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监测、资料归档、报表统计和上报工作。(十二)组织公司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
14、制、修订、备案和 演练等工作。(十三)组织或参与公司范围内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引 起的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及现场处置工作。第三十条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单位职责(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本单 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内部转移、处置、利用 的管理工作,将其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体系运行管理,危险 废物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记录台帐在 危险废物回收后应继续保留至少 3 年。(三)组织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 相关知识培训。(四)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移
15、至公司危废贮存库 贮存,填写好危废台帐。第三十一条营销部门职责(一)对环保管理部门申请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签订书面委托处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 要求。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或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应 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二)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业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协助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办理与转移相关环保 手续。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预算范畴,并规范会计核算;当年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后续处置所需费用,根据当年危险废物处置的平均费用标准核定后,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总额中
16、扣减。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三十四条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管控,认真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第三十六条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备设施和场所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须 经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17、,防止污染。第三十八条 厂区生活垃圾应在指定地点暂存,定期清运至市政指定场所。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严禁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四十条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扬 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二)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 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三)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
18、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外, 其它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 要求,且材质和衬里要与所装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四)禁止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 混装。(五)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六)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 以上的空间。(七)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 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八)定期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 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九)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 险废物处理。第四十一条
19、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噪声分类(一)机械振动噪声:各种泵、电机、破碎机、振动筛等 设备工作时的噪声。(二)空气动力性噪声:空压机、风机等设备工作时及空 气锤打料时产生的噪声。(三)电磁噪声:发动机、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第四十三条公司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 1 功能区 3 类:昼间 65 dB(A);夜间 55dB(A);北厂界昼间执行功能区 4 类:70dB(A)。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厂界噪声。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设备设施更
20、新改造应优先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设施。第四十五条现场噪声源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减振、消声等降低噪声控制措施。治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由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安排整改,并 报环保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现场进行的工程项目施工、临时作业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声措施;因采取措施困难或无法采取措施时,应调整作业时间,每日19 时至次日 7 时不得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和居民后,方可作业。第四十七条 进行可能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作业时,作业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告知可能受到 噪声影
21、响企业、居民后,方可作业。第六章土壤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 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 境的现象。第四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全体员工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第五十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 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七章环保设施(设备)管理第五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将环保设施(设备)等同于生产主体设施(设备)管理,
22、负责制订环保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及时组织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参加环保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职责(一)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档案及台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及检维修情况, 主要内容应包括:设施名称、治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计指标、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投停运时间、检修时间等;环保设施档案包括:运行记录、治理工艺控制有关指标、药剂(脱硫、中和、絮凝添加等)记录、检修维护记录,日常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落实情况等。应如实做好环保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记录。(二)制订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按规程操作,确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三)对设备操作
23、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 上岗操作;(四)编制环保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环保设施(设备)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五十四条由于生产系统异常、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组织维修,同时向生产调度报告, 向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如出现或可能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时, 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停用、闲置或更改、拆除环保设施(设备)。确因设备存在问题或缺陷需要维修、改造时,应事先 向环保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设备) 停用时
24、,如不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则相应生产设施应同时停运。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用的,应在停用后 1 小时内按上述要求报告和备案。第五十六条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及事故管理, 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在制定生产设备大、中修计划时,要同时安排相应环保设施(设备)的检修。第五十八条环保设施(设备)无法稳定达到净化效果或排放标准提高时,应及时更新改造,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环保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单位根据公司环境风险,结合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分级演练。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安环保障部(安环)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