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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WTO概述第一章 几个基本概念一、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与他国(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二、 国际贸易额 对外贸易额 国际贸易量 对外贸易量国际贸易额是指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世界各国的出口额之和.对外贸易额是指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和进口额之和.国际贸易量是指剔除价格变动对以货币表示的国际贸易额的影响,准确反映国际贸易的实际规模.对外贸易量为剔除价格变动对以货币表示的对外贸易额的影响,准确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实际计算时用价格指数去除当期贸易额)三、 贸易差额
2、 净出口 净进口贸易差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的差额.得数为正称为顺差;得数为负称为逆差.净出口与净进口是指以实物计量单位计算的一定时期内某类商品的出口与进口的差.出口大于进口部分称为净出口;出口小于进口部分称为净进口.四、 贸易条件 对外贸易依存度贸易条件指一国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的对比关系.一般以贸易条件系数表示,等于出口价格指数除以进口价格指数,再乘以100.系数大于100,说明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反之,说明恶化.对外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值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对比关系.五、 总贸易 专门贸易总贸易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统计方法.专门贸易是指
3、以关境为标准划分进出口的统计方法.六、 有形贸易 无形贸易有形贸易是指有形实物商品的贸易.反映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无形贸易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商品的贸易.在国际收支中反映出来.第二章 WTO的产生第一节 国际贸易政策的演化简述一.重商主义时期(15世纪到17世纪)-保护贸易,追求顺差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世纪到19世纪)-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并存.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初到二战)-超保护贸易四.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贸易自由化倾向五.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六.20世纪80年代中至今-贸易自由化谈判第二节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 GATT (G
4、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贸总协定1947年10月成立,1948年1月正式生效. GATT是二次大战结束以后作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二. 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
5、一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二. 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一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深刻的历史教训给人们提供一个代价昂贵的反省机会,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不但破坏他国的正常贸易,而且也阻碍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各国要通
6、过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很有必要进行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实际上,1933年罗斯福政府上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着手制定并实施“自由型”的贸易政策(即“睦邻政策”)。并与欧洲和拉美许多国家签定了一系列包括有降低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的协定,即使在二战期间,美国与其盟国英国就已达成有关互惠贸易的协定。 1944年,包括西方大国在内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ITO的哈瓦
7、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决了,因而ITO终千夭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各国已达成的123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时适用。这项协定一直“临时”适用到1995年1月1日。截止此时,GATT已有缔约方125个。三. GATT的宗旨从GATT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四. GATT的作用1. 制定国际贸易活动的行为
8、准则 2.逐步扫除自由贸易发展的障碍3.充当国际“商务法庭”缓和国际贸易摩擦 4.发展中国家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场所第三节 WTO的产生一. GATT的不足 40多年来,GATT为实现其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获得迅速增长。然而,在GATT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可数各国普遍实施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尤其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这些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越演越烈。尽管为了进一步弥补和改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CATT主持并进行了多轮贸易谈判,但是这些问题始终阻碍CATT宗旨的实现。这与GATT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的局限性不无关系:第一,GATT的许多规则不够严密,执行
9、起来有很大漏洞,有些则缺乏法律拘束力;第二,GATT存在着可绕开其第19条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即“灰色区域措施”;第三,缺乏法律拘束性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第四,历届多边谈判的决策权被一些西方大国所操纵;等等。因此,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应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较彻底地解决国际贸易体制之诸多问题。二. WTO建立经过80年代初的几年酝酿,决定在GATT主持下发动第八次多边贸易谈判。与会方198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通过该谈判回合的部长宣言,并确定谈判的宗旨为:决心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GATT的基本原则的促进GATT的目标;。决心建立
10、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个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产生了一揽子协议,其中作为重大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以及建立WTO的协定。根据规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运作。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 (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成立,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现有成员150个 , 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三. WTO的基本职能 -促进多边贸易协
11、议的实施和运作 -为涉及的议题和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 -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世界银行和IMF合作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融合。四. 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五. WTO的目标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
12、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六. WTO的地位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七. 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 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还设有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
13、算、贸易与环境四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八. WTO的法律文本 WTO为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服务,这些贸易关系涉及各种协议和包括在总协议附录中相关法律文件。附录1:94年的GATT,GATS,TRIPS 附录2:有关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和谅解规则附录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录4:多边贸易协议,是东京回合的一些规则,对签字国有效。第三章 WTO的基本原则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就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给予另一成员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些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
14、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二.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国民待遇指民商事方面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三. 互惠互利贸易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互惠互利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互惠有两大类: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世贸组织就是通过成员方以对等减让及相互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四. 扩大市场准入原则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准许外国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
15、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五.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中。 六.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鉴于世贸组织成员75%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世贸组织也认识到,只有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改革,才能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为此,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
16、在相关贸易领域大体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这是世贸组织处理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七. 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八. 世贸组织的主要例外规定世贸组织的原则以及许多的协议中都有例外规定,主要有六类: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反进口严重冲击例外、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等。一般例外:指出现某些情况时,成员方可以背离对其他成员方的义务,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1)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17、2)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3)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4)有关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6)在国内的原料的价格被压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经济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7)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法令或条例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8)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9)如果国际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第四章 我国与
18、GATT和WTO一. 我国与GATT简介二. 我国与WTO简介三. WTO现在的困境和自由贸易区(FTA, Free Trade Area) 新兴起.(为什么FTA热,从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 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来看)第五章 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简介第一节 关税壁垒 关税是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一. 进口税1. 普通税 最高关税率,使用于没有签定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2. 最惠国税 较低关税,使用与WTO成员国之间,和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之间.是互惠的.3. 普惠制税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
19、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二.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以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1.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和产业。 2. 反贴补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3.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本国生产的某种商品国内价格高于进口同类商品的价格时,为了抵销进口商品的竞争优势,保护国内产品的国内市场,按国内商品价格与进门商品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4. 报复关税:是指当别国在关税上对本国商品或内本
20、国船只运输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时,为报复别国而征收的较高税率的额外关税。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各种国内税、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进口押金制、专断的海关估价、其他(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环境标准、SA8000和WTO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第三节 鼓励出口的措施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出口补贴、外汇倾销、其他(组织措施、经济特区等)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摘要:本章主要讲述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讲述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其中FOB、CFR、CIF、
21、FCA、CPT和CIP等六种术语是学习的重点。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思考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问题:1、FOB条件成交意味着什么? 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国际贸易的特点,使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1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2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3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
22、通关过境的手续1、贸易术语的概念(!)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2、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1)表示交货条件 (2)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例: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 每公吨1100美元CIF伦敦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 制订机构:国际法协会 2 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 CIF(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用于解释的6种贸易术语(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3、2000)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INCOTERMS 1 制订机构:国际商会(ICC) 2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 1994年 3 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 生效时间:2000年1月1日, 4、两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不包括所有权转移、违约及处理等)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
24、前两项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 5、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 ,在合同中订明 “subject to INCOTERMS2000”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一)FOB的含义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25、 注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适用的运输方式等要点,学习其他贸易术语时也要注意这几点。卖方义务-P33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 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
26、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4.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1、风险界限问题:“船舷为界”(!) 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上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注: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案例分析: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水小麦给买方。小麦
27、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货船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小麦发生变质,共损失了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不承担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如卖方却未能备妥货
28、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3、卖方代买方租船问题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理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 案例分析: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导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29、(1)表达方式不同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 如:FOB Vessel New York. (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船上) (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不同5、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 P64(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时由卖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30、 美国A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B公司购买200公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原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原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结论: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的规则,英国公司需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公司败诉。分析提示:本案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了FOB贸易术语,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费用、风险等都应使用FOB贸易术语
31、下的有关规定。按照FOB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为: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提交相关单据。而买方主要义务有: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人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与供货商间的约定不影响其在FOB
32、贸易术语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卖方因未能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而使货物无法装船,构成了违约行为,所以英国上议院判决英国公司败诉是有理有据的。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价(一)CFR的含义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同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CFRFOB运费(!)(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1、注意交货地点 2、风险转移界限 3、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4、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 5、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6、适用的运输方式卖
33、方义务-P371. 签订从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
34、费用。(三)使用CFR术语应注意4个的问题1、关于两个分界点的问题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费用划分卖方只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注:正常运费是指卖方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惯常的航线运送货物所应支付的正常条件下的运费。2、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进口业务中,
35、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和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否则可能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4、租船运输时因为卸货费用承担内容的不同,有CFR变形。 CFR的变形P65(一)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二)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三)CFR Ex Tackle(CFR 吊钩下交接) (四)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 * 特别强调CFR下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的义务,若未及时通知,会导致风险推迟转移
36、。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某国出口商甲与另一国进口商乙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甲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乙。卖方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5000。卖方准备等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计2200公吨,其余2800公吨得以案例运抵目的港。这样卖方在
37、货到目的港时声明,其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超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的2000公吨小麦不负责任,买方则提出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上,遂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结论:仲裁结果为卖方不能推卸他交付给买方2000小麦的责任,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分析:本案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合同是按照CFR贸易术语订立的。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惯例,CFR贸易术语的合同当事人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险划分界限,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的,应有买方承担。但本案中卖方在装船时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
38、,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将期中2000公吨货物分拨给买方。由此可见,在运输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 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因此,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超过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程中的风险损失仍应有卖方承担。(一)CIF的含义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同时,卖方必须
39、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险费(!)(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1、注意交货地点 2、风险转移界限 3、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4、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 5、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6、适用的运输方式卖方义务1签订从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40、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5个问题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费用划分卖方只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注:CIF、CFR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
41、运,并不保证按时到货。(!)2、关于保险的问题 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卖方的保险具有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如发生意外,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卖方概不负责。 2000通则认为当合同未对保险事项做出明示时,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be required to obtai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
42、,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3、卖方办理租船订舱(charter a ship or book shipping space)问题卖方只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惯常的航线装运货物。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问题(!)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做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5、卸货费用的负担P65 CIF术语的变形(1)CIF liner Terms (CIF 班轮条件) (2)CIF landed (CIF 卸至码头) (3)CIF
43、 Ex Tackle(CIF 吊钩下交接) (4)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接)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案例分析: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
44、)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思考题:1.按FOB、CFR、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有何异同点:共同点:*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三种术语都有变形;* 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
45、属于装运合同。不同点:* 不同的术语表示的价格构成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也各不相同,CIF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最高,CFR次之,FOB最低。3.卖方按照CFR术语成交应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CFR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交货地点仍与FOB和CIF相同,都是在装运港交货。货物装船时超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卖方要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这是因为,在CFR条件下,办理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不是由卖方,而是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有可能漏保。在CFR条件下,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保险,致使买方未办理保险,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此说,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具有重要意义。4.为什么不宜将CIF价称作“到岸价”?答: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地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