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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太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建设,树立全员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使县联社及所辖信用社、分社和员工的经营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相一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规绩效考核单位,包括县联社及所辖各信用社、分社以及员工。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按季考核、监控和打分,至少一年兑现一次。第五条 合规绩效考核遵循经营与合规并重的原则,定量、定性指标
2、考核由县联社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合规建设需要,可按年进行适时调整。第六条 合规绩效考核以联社年度业务经营暨绩效工资综合考核分配办法为基础。定量指标以年度业务经营暨绩效工资综合考核指标实际完成质量情况,根据季度真实性检查结果等予以考核。第七条 定性指标主要考核被考核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合规情况及其经营管理中出现违规问题的数量、金额、性质,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扣分。定性指标考核主要依据检查结果,包括联社组织的各种检查、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和外部检查的查证问题及其问题反映、通报、报告、台账等。定性指标考核由合规、稽核部门牵头,实行基础100分倒扣分制与专项奖励制相结合,制订具体细则予以实施。第八条 违
3、规问题的性质。本办法所指的违规问题主要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和文件中所列举的违规事项为依据。并根据违规行为造成后果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违规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区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重大违规。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相对较轻且已限期整改的违规事件;虽构成严重违规但已限期整改并未形成损失的违规事件。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相对严重的违规事件:虽属一般违规但未按整改要求及规定限期整改的违规事件;虽构成重大违规但已限期整改并未形成损失的违规事件;一年内3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
4、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一般违规事件;一年内连续2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一般违规事件;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一次反映或通报3人次(含)以上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件;其他可能引发或滋生各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事件、客户集体投诉或诉讼和可能对信用社产生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规事件。第十一条 本年度所指重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性质特别严重的违规事件;虽属严重违规但未按整改要求及规定限期整改的违规事件;一年内连续4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件;一年内连续3次(含)以上被县联社内
5、外部各种稽核、检查反映或通报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件;被县联社内外部各种稽核、检查一次反映或通报4人次(含)以上的违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违规事件;其他可能直接造成各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事件、客户集体投诉或诉讼和可能对信用社产生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规事件。第十二条 扣分标准:(一)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属于一般违规的,每发现一人次(项),扣1-2分。(二)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属于严重违规的,每发现一人次(项),扣35分。(三)被考核单位在各项检查及举报等渠道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属于重大违规的,每发现一人次(项),扣610分。第十三
6、条 减免扣分标准:(一)凡信用社负责人、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农贷会计等自查发现且登记自查及辅导登记簿并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彻底整改并处理的,可酌情不予扣分。(二)凡信用社负责人、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农贷会计等自查发现且登记自查及辅导登记簿并能够提出稽核检查人员认可的整改要求及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的,可酌情少扣分。(三)向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得到其认可和积极按时全面整改的包括对积极协助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其他合理情形的,可酌情少扣分或不扣分。第十四条 加分标准:(一)在一项(次)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奖励被考核信用社4分;连续两项(次)及以上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
7、,奖励被考核信用社10分。(二)在一个季度内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奖励被考核信用社10分;连续两个季度内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奖励被考核信用社30分;连续三个季度以内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奖励被考核信用社60分;连续四个季度以内各项检查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的,奖励被考核信用社100分。(三)合规、稽核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情况,对包括但不限于的下列情形给予一定的合规考核加分。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合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采取有效合规举措得到上级主管和监管部门认可或经验推广的;整改或处理重大遗留问题的;主动发现并防范重大合规风险苗头的;处置重大合规风
8、险隐患的;诚信举报重大合规风险线索的;配合县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合规建设及发现重大问题的;县联社及其合规、稽核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实行合规考核加分、扣分限额控制。每季每个信用社(部)扣分最高不应超过20分,超过的均按20分纳入合规绩效综合考核。全年扣分最高不应超过80分。但县联社可根据实际超出分值另行处理,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分管负责人(内勤主任、委派会计)年度考核依据。全年信用社(部)合规考核基础分(100分)加奖励分抵减违规扣分所得分值,按一定比例纳入县联社年度合规绩效综合考核,超过一定分值的,由联社实行合规考核专项奖励。第十六条 合规绩效考核要
9、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分管负责人(内勤主任、委派会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度内本单位出现4次(含)以上严重违规或1次(含)以上重大违规问题的,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在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级确定为最终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认定为“不称职”。(二)年度内本单位出现8次(含)以上严重违规或2次(含)以上重大违规问题或全年合规考核扣分达80分或实际扣分超过80分的,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一律为“不称职”。(三)县联社及其合规、稽核部门认定年度内出现2次(含)以上落实稽核、检查意见不力或对合规建设不重视以致出现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信用社(部),其单
10、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等级在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级确定为最终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认定为“不称职”。(四)因合规管理原因出现经济案件、群体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风险损失、群体性投诉的,可直接认定为“不称职”。第十七条 合规线效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县联社直接考核至信用社,根据需要可直接考核到人。考核至信用社,信用社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谁违规、处罚谁”的原则,可将考核细化至被考核每个分社、岗位、员工。各信用社对员工的考核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联社合规、稽核部门备案。县联社总部可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业务条线和分片负责等,可将考核细化至被考核每个
11、部门、岗位、人员。第十八条 对因合规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下等级的单位负责人,给予降低薪酬系数直至免职处理。第十九条 县联社成立“合规绩效考核委员会”,由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县联社理事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合规部。第二十条 “合规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并确认每年度的考核结果,对合规绩效考核中的争议予以裁定。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的各项考核指标及评分由对口考核部门负责按季统计填报,其中合规类指标由合规、稽核部门搜集数据资料,并统计填报和汇总分析。合规、稽核部门负责对各项指标统计结果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确保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二条 对各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和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上报或统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弄虚作假、人为编造考核数据或在考核中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考核处理,不抵触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制度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由县联社负责进行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