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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庄镇第一小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广饶县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学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在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齐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客运车辆。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
2、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等职责。第二章 许可管理第五条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经县教育局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经审批、审验合格后方可接送学生。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
3、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班主任、
4、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作为第一监管人,对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二)在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三)建立落实教师值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上学、放学安排专人清点乘车人数,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和乘车学生,保证一人一座,从源头杜绝超员现象; (四)加强对学生
5、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适时开展紧急情况 安全演练,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等违规车辆;(五)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检查,制止超员、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六)配合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经常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车主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学期初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与车主(驾驶人)签订接送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车主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进
6、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 (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非专用车辆在车身内指定位置放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六)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 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统一标志牌和有关证件等; (七)在接送学生车内配备有效灭火设备; (八)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要
7、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九)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保证乘车学生一人一座; (十)不参与规定接送学生期间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驾驶员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相关条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五)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六)按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规
8、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核定的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预见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确保行车安全; (八)配合学校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 (九)加强学生在途管理,照看乘车学生上、下车并清点人数,确保车辆无遗漏人员。 (十)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十一)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十二
9、)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乘车学生家长职责: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 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按时交纳乘车费用。第十二条随车照管人员职责: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
10、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十
11、三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所包车辆必须符合接送学生车辆有关规定,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到县交通部门完备包车手续,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县教育
12、行政部门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主动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接送学生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员。 第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正常情况下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
13、公里。在特殊或恶劣天气(如大雾、暴雨、大雪、路上结冰等)下,要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宁可耽误上课时间,也要确保学生的安全。第二十条校车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二十一条 车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没有保障,应当停运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丁庄镇第一小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