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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2)劳动关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你;凡不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和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4)劳动关系兼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与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5)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4.劳动关系
2、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2)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救济手段不同。三、我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1.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关系)、事业组织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 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用的工勤人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1.公务员与参
3、照实行公务员制度招录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自然人用工 6.其他第五章 劳动就业法 一、 基本要素: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基本标志,关于劳动年龄的上下限 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的。因此要求劳动者具有实际的行为能力3、.就业愿望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这一基本要素,使社会劳动与家务劳动相区别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偿劳动和无偿的义务劳动相区别5、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4、二、 平等就业原则:含义: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内容:1、就业资格的平等: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就业资格人人平等 2、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者资源严重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竞争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
5、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1)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单个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形式上是工会或者是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行业性或地区性的集体合同中,一方是某一行业或区域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某一个行业或地区内的用人单位。(2)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比较灵活,其内容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约束劳动者本人,而集体合同则对全体劳动者有效,且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
6、劳动合同。(4)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而集体合同中,工会一方违反合同,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5)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更为严格。(6)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而集体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的规定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5.劳动合
7、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与非强制性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四、劳动合同的分类(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来划分: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因工作年限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8、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因签订次数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以就业方式不同来划分1、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
9、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3、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一)必备条款1.当事人基本情况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4.劳动报酬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社会保险7.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约定):1、试用期条款:(1)概念: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
10、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2)法律特征:试用期是双方合意产生的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状态不稳定,合同解除权的实现相对容易 试用期间对劳动者的考核标准主要以录用条件为依据。 (3)主要内容: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11、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A.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满3个月的C.非全日制用工。 4.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服务期条款(培训条款)(1)概念:服务期条款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与劳动
12、合同期限的区别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必备的 服务期内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主体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双向性。3、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条款。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违约金条款(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
13、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依法强制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制裁。(2)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违反服务期条款的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七、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时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3.合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守信,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八、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劳动合同的成立
14、要件:(1)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2)内容与形式合法(3)订立程序合法(4)意思表示真实。(二)劳动合同的无效1、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合同修正合同赔偿损失十、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含义: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种类:1、以是否需要当
15、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分为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2、以是否可以归责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分为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三)劳动合同个别解除的条件: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条件: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16、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条件:劳动者即时通知解除: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17、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经济性裁员:含义: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为其他特殊情况,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18、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限制性条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
19、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其他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含义: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自然消灭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 终止的原因: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20、、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发生劳动争议,经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8、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十二、经济补偿金:含义: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适用情形:1、劳动者能力不足或客观情况的变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性裁员 3、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 4、劳动者被迫辞职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21、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十三、非典型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 涉及三方主体:用人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商务契约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
22、含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特征1、劳动合同订立的特殊性2.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性4.劳动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第七章 劳动条件法二、工资的构成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资三、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职工福利费用4、劳动保险费5、 其他四、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3、工资水平的原则。五、最低工资保障1、概念: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3、确定和发布: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这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最低工资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4、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中
24、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六、工资支付保障:1、工资支付的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以实物支付) 2 、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4、禁止克扣工资。可以扣除的情形:(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25、的其他费用(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2)婚丧假期见的工资支付(3)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6)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7)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8)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七、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
26、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从事本职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八、工作日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日:由国家法律规定统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二)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和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等。(三)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日是指没有固定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27、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等。这些部门的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四)综合计算工作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8、五)计件工作时间九、工作时间的延长 含义:加班加点 (一)对延长工作时间加以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企业 事业 机关等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3.节约加班加点工资的开支。(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手续和时间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
29、时数(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产生的基础特定,围绕劳动关系 内容特定,围绕劳动权利和义务 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
30、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仲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强制性、仲裁前置、一级仲裁 机构: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 委员会设立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
31、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6.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指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A、一般地域管辖,即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专属管辖,即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之日起45日内结束仲裁裁决的
32、法律效力15天内不起诉即生效8.证据与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9.劳动仲裁时效(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章:劳动监察法1.劳动监察的含义:劳动监察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
33、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2.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已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发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已解决劳动纷争为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只能依
34、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检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一章:社会保障法1.社会保障法:原则: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张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用本国国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第十二章 社会
35、保险法上一、 社会保险: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社会成员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特征:1、社会性(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对象广泛,包括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剩余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人生基本需要,(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2、强制性 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3、互济性(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2)劳动者情况不完全相同4、补偿性 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补偿 来源:总体上说来源于整个社会,具体来说来源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国家三方合理负担。二、养老保险法:概念 养老保
36、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的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达到法定的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2.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是依法解除了法定劳动义务3.养老保险的方式是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劳动者老年的生活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险项目。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失业保险不包括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劳动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二)必须是非自愿失业。法定的非自愿的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37、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四)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下一、工伤保险法:概念:又称职业伤害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特征:(一)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
38、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指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三)工伤保险的方式为: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 (四)是强制性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 (五)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是员工故意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员工是否有过失,都应享受工商保险待遇。三、工伤认定1、认定条件:(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不得认定工伤的条件(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