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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是( )(第一讲)A. A.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B. B.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C. C.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D. D. 保护用工单位2. 以下哪些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讲)A. A. 合法原则B. B. 公平原则C. C. 平等自愿原则D. D. 协商一致原则E. E. 诚实信用原则3. 以下哪些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关系( )(第二讲)A. A. 我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B. B.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C. C.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D. D. 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E. E. 国家机关、事业单
2、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 )(第三讲)A. A.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 B.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C. C.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D. D. 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5.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第六讲)A. A.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B. B. 意思表示真实C. C. 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D. D.
3、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E. E. 体现用人单位的利益6.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包括( )(第九章)A. A. 内容的合法性B. B. 程序的民主性C. C. 公开性D. D. 合理性7.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有( )(第九讲)A. A. 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和提高劳动效率B. B.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义务的履行C. C. 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D. D. 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E. E. 有利于劳动者当家作主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有( )(第十讲)A. A. 保密义务B. B. 忠实义务C. C. 减少损失的义务D. D. 兼职的
4、限制E. E. 竞业禁止等义务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 )(第十讲)A. A. 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B. B. 维护劳动者健康C. C. 维护劳动者财产安全D. D. 维护用人单位财产安全10.以下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责任( )(第十二讲)A. A. 劳动规章违法B. B. 违法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C. C. 强迫劳动和强令工人违章作业D. D. 用人单位派遣行为违法11.以下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责任( )(第十二讲)A. A. 劳动规章违法B. B. 非法扣押劳动者档案C. C. 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D. D.
5、 违法拒绝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鼓励独立完成作业,严惩抄袭!)简述劳动合同法在一般法理意义上的适用范围。(第二讲) 答: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法律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时间、空间和人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 1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更倾向于哪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为什么?(第三讲) 答: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 3.本人更倾向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它对于劳动者职业稳定的
6、保障性更高。 - 14.简述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第四讲) 答: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密切相连,二者却不可以截然分开。确切的说,劳动合同法不能离开劳动基准法。虽然劳动合同也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与一般的私法上的合同当事人不同,由于资本组织的强大,用人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强大的力量和优越的经济地位,使得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方,可能会因为自己出于相对弱势而无法将自己的真实意思如实地表示在劳动合同中,甚至可能由于竞争过于激烈,而使得劳动条件恶劣、没有保障等,需要第三种力量或手段予以干预。世界各国大致通过采取团体协商机制或劳动基准
7、法予以调节。当然劳动基准法只是限于底线控制,大多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是要高于基准法的规定的,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和劳动市场的发展,可能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普遍高于或低于现行劳动基准,相应地调高或降低劳动基准。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基准法的内在关系却是始终不变的。 - 15.什么是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第四讲) 答: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为300%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8、作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 150%支付加班工资。这里的150%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平时和法定休假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是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应该按照300%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以上是对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 - 16.简述社会保险制度的属性。(第四讲) 答(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体现一种社
9、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强制性。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主干部分的国家基本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3)互济性。社会保险是用统筹调剂的方法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4)福利性。社会保险以帮助劳动者摆脱生活困难为目的,属于非盈利性、公益性服务事业,交纳保险费的多少不完全取决于风险发生的概率,享受保险待遇的水平也不完全取决于缴纳保险费多少,而是主要依据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国家对保险所需资金负有一定的支持责任。(5)补偿性。社会保险费用虽然主要由用人单位和政府直接负担,但
10、来自社会总产品中应当分配给劳动者的消费品,只不过在分配给劳动者工资时已被扣除下来而已。社会保险就是将劳动者应得消费品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保险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险仅是对劳动者所作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6)差别性。劳动者所得社会保险待遇往往由于工龄长短、保险事故、交纳保险费多少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 17.简述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第五讲)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保密
11、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常见的7类商业秘密类别: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机器设备的改进、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公司内部文件、客户情报。 - 18.什么是竞业限制及其特征。(第五讲) 答:10、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答: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本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特征:(1)竞业限制的对象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竞业限制的前提。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或离职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2)竞业限制的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竞
12、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从事某种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这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有一定影响。(3)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虽然竞业限制通过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不但可以避免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在职时获得的技能或知识为他人所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跳槽,但是,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仍然是防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商业秘密被劳动者带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离职后利用牟利,对原用人单位经营带来损失。(4)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劳动法上竞业限制义务产生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产生。如果劳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则不能限制劳动者离职之后的择业自
13、由。(5)竞业限制义务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 19.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第六讲)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3)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 20.简述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第七讲) 答:13、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表现为:“雇用”和“使用”的分离,这是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其法律责任分配与承担的基
14、础。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是派遣机构,但是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是“要派机构”;(2)虽然劳动者在“要派机构”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而是由派遣机构负责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以及承担其他的雇主责任。(3)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根据要派协议,派遣机构作为雇佣人,并不享有劳动者劳动所生的利益,而是归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派机构所有;派遣机构则是获得要派机构使用劳动者所给付的对价,并将对价的一部分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4)虽然派遣机构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要派机构,而不是派遣机构
15、。 - 21.简述集体合同与一般的劳动合同的区别。(第八讲) 答: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
16、,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
17、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 2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第十一讲) 答: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的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不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意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 - 23.简述用人单位的非过失性解除权之法律内容。(第十一讲) 答: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六种类型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过失性解除权:(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
18、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4.(第五章)小陈是会计专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在一家药品公司财务部任出纳。由于这家公司有些产品的配方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高管和接触配方的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签订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
19、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令小陈啼笑皆非的是,她这个记记账、发发钱的出纳,竟然有幸也在签订竞业限制人员之列,被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到同类业务的企业工作。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没与小陈续签劳动合同。巧合的是,小陈真的到了另一家有同类业务性质的药品公司做出纳。三个月后,被原用人单位发现。原用人单位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现公司工作。这使小陈感到了很大的压力。 依据上述材料,试分析以下问题:(1)什么是竞业限制?(2)请分别说明什么是在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3)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特点? (4)根据
20、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约定效力的法律判断要点,谈一谈材料中的小陈是否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必要,请给出理由。 答: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六种类型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过失性解除权:(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本用
21、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2.(1)在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指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离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指禁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以下特点:(1)竞业限制的对象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竞业限制的前提。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或离职前签订竞业限制
22、条款。(2)竞业限制的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从事某种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这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有一定影响。(3)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虽然竞业限制通过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不但可以避免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在职时获得的技能或知识为他人所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跳槽,但是,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仍然是防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商业秘密被劳动者带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离职后利用牟利,对原用人单位经营带来损失。(4)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劳动法上竞业限制义务产生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产生。如果劳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则不能限制劳动者离职之后的择业自由。(5)竞业限制义务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4.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约定效力的法律判断要点来看,小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必要。因为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仍然是防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知悉商业秘密被劳动者带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离职后利用牟利,对原用人单位经营带来损失。而小陈从事的出纳工作不属于这家药品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