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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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摘 要:本文通过厘清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演变规律,指出了应用现有法学方法论诉诸法律来解决环境问题之乏力,并认为科学发展观作为崭新的发展观,是对传统发展观的反思和超越,它将引发一系列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一变革反映在法哲学领域,则主要是触发了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和法律生态化的趋向。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一、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一)法学方法论概述我们知道,欲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不仅要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并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同时,还必须超越传统法律,按照环境时代的

2、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而法律生态化创新的实现则取决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然而,经典法学方法论(或称主流法学方法论),因囿于时代的局限,对此难题束手无策,惟有在经典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充,运用崭新的符合生态化要求的研究视角、研究路径、研究思维、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方能奏效。可见,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在法律生态化的变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是“(沿)”和O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对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

3、,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1。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引出方法的几个观点:1.方法是贯穿内容始终的东西;2.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则;3.方法是认识的中介;4.方法是把握客观对象的工具。再抽象点可以这样理解:方法是主客联系的桥梁,主客统一的形式。因此只有研究认识成果的方法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认识成果的特色,才能由此把握认识成果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就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和主体认识两方面出发,才能理解方法形成的必然性;或者说只有了解了认识成果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方法背景才能把握住方法形成的必然性。由此可见,方法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哲学概念。“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

4、,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说明,就是方法论2。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它由方法论原则和研究的具体方法这两个层次构成。”234有道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对此,德国当代法学家Kael Larenz在其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引论”中曾十分精辟地指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每一种学科的方法论

5、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反省;法学是一种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即界限,籍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方法论也就是某一特定法学(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特定法体系的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会导向法哲学(即以“法”这样一个事物的特有性质为论题的学问),而每一种方法论都有其相适应的法哲学3。由此可见,每一种法学研究方法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的,并以相应的法哲学为支撑,由此构成特定的法秩序。(二)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如前所述,每一种方法论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哲学,伴随着一种方法论的产生继而会形成相应的法学流派,而任何一种法

6、学流派的形成都是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遥相呼应的。如果对法学方法论进行历史性考察,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大致可分为:自然法学方法、概念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经济法学方法和综合法学方法等。自然法学方法作为最古老的法学研究方法,其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它是在追问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中产生的。例如,苏格拉底就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他认为“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之后的哲学家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论中,对于法律的概念特别强调理性,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的萌芽。中世纪以后,西方社会以文艺复兴为先导,开始了全面的思想启蒙运动,格老秀斯被后世称为这一时期的启蒙思想家,正是他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7、古典的自然法)的先河。之后,在近代后期(19世纪)从古典的自然法哲学内部分化出来了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主义法学派(其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其以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和以萨维尼、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同一时期,也是概念法学盛行的时代,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概念法学倡导的是所谓“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这种理论极为强调和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依照这种理论而建立起来的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应当可以这样简单地予以描述:在这样一个法律系统中,首先必须对各种事实高度抽象出概念,而把各种概念组合起来,就形成规范;这些规则及其结构按严密的逻辑体系排列,

8、达到完整而和谐,通过逻辑演绎推理,就可以对任何一个法律问题提供确定的答案4。这种逻辑推理至上的研究方法一度统治着法学研究方法体系。20世纪初,随着法律社会化的根本转变,以非难成文法典作为攻击概念法学的导火线,引发了以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和以美国法学家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崛起,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美国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德国卢曼的法社会学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等法学著作的相继问世,自由主义法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综合法学等如同雨后春笋,纷纷破土而出。这些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都源于二战后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进一步频繁,法学研究再也不可能拘泥于逻

9、辑演绎推理等狭隘封闭的模式之中。而最先打破这种单一的研究模式的就是把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体系中,并因此形成了经济法学派。早在1897年著名的美国法官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就曾经预言“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5。20世纪法律经济学的兴起有力地证实了霍姆斯的预言。之后,采用经济学的有关原理研究法律问题就成为了法学领域重要的研究方法。从以上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漫长的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都是以自然法思想为主导,人们偏重于对法的本质、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思考。当时由于法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哲学思辨就成为法学领域最初的和当然的研究方法,法学家和哲学家通过本真体悟来洞悉法的目的和价值,以及同道德,政治和文化等的关系。然而,19世纪概念法学的兴盛打破了思辨式方法一统法学研究领域的格局,出现了以逻辑推理演绎来构架法学的概念、原则和规范,进而形成了逻辑缜密、体系完善的法学研究方法。此时法学研究不再止于对法学性质的研究,而开始有了对法律规则等的定量分析。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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