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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借入、借出不分的情况;注意此还,非彼还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
2、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
3、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问题出现了,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 四、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
4、,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5、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如2000年1月1日,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于同日出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2020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还款,因李某认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未果。之后,张某得知无约定还款时间不适用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便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阶段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6、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20
7、20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权利时,就不再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了,而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至2020年6月5日,当2020年张某起诉至法院时,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李某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则张某当然有权接受。 六、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
8、的原因。 七、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八、利息约定不明 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 九、利息约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张某借钱给李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