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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公司“630”较大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630”较大窒息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 201X年6月30日7时30分左右,在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下抹灰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缺氧窒息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一、工程项目基本状况 事发工程为顺义区高丽营镇河道排污口治理十三支污水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十三支工程”),该工程由顺义区发改委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的招标人为顺义区水务局,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人为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价格为38
2、980022.06元。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综合治理排污口3个,布置污水检查井115座,路面复原1995平方米,顶管5500余米等。设计线路为:以金马工业区临时污水处理站为起点,新建污水管道沿拥军路向南、再沿机场北线北侧绿化带边界向西介入十三支渠北侧的污水管道预留接口,其中约2000米管线在高丽营镇境内,其余约4000米管线在后沙峪镇境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 工程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为鑫大禹公司,投标项目经理为王东海,项目副经理为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陶荣亮,项目平安员为马龙。监理单位为中水利源公司,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石新兵和蔡和林。鑫大禹公司中标后,经经理办公会确
3、定,该工程由张志军项目部负责建设,实际项目经理为张志军,项目生产经理为王超,项目平安员为孙建波。投标项目经理王东海、项目副经理马春雨、项目技术负责人陶荣亮、平安员马龙四人未实际参加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事发污水井井室结构状况 事发污水井为十三支工程55号井,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向东200米路南。该井从上至下依次为井筒、井室,地面至地下2.8米为圆柱形井筒,井筒直径0.8米;地下2.8米至5.9米为长方形井室(长1.5米,宽1.1米),井室底部距地面5.9米、设置在外径约1.1米污水水泥管下方,水泥管顶部距地面4.8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X年6月30日,华祥兴鹏公司现场负责人牛海陆
4、支配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带领马兆选、马士枝、马士杭和刘长标四人到55号井和56号井进行抹灰破管作业。早上6时30分左右,5名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将55号井和56号井井盖打开通风。7时30分左右,马兆选首先下井打算进行抹灰作业,约2分钟后晕倒,马士枝、马士杭、刘长标3人先后下井施救,均晕倒在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最终下井施救,下至约3米左右感到不适随即爬上地面。 牛三所爬上地面后马上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牛海陆。牛海陆拨打119、120报警,牛三所拨打110报警,牛海陆同时电话报告了华祥兴鹏公司和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7时50分左右,牛海陆及鑫大禹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接连到达现场。7时58分,公
5、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8时21分左右,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8时34分至8时57分,公安消防部门将马仕杭、马仕枝、刘长标、马兆选4人先后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4人已均无生命体征。 四、干脆缘由 事发污水井井下缺氧,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规施救是造成事故发生及事故扩大的干脆缘由。 经检测,事发污水井属于严峻缺氧环境(井下最高氧气含量为3.3%)。经专家组探讨认定,四名作业人员因井内环境缺氧,导致急性缺氧窒息死亡。同时,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结果显示:马兆选、马仕枝、马仕杭和刘长标符合缺氧性窒息死亡。 经调查,现场带班人员牛三所支配作业人员在未设置平安警示
6、标识、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等作业防护设备、未配备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用品、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未实行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现场无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状况下下井作业,致使下井作业人员发生缺氧性窒息;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在未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未实行有效平安防护措施、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状况下贸然下井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五、间接缘由 1.华祥兴鹏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 华祥兴鹏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平安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未制定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和事
7、故应急措施;未督促作业人员根据“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地下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未根据项目部较大危急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急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平安生产责任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资格;未落实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应急演练。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华祥兴鹏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将分包工程分两个合同签订(合同总额约2000万元),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超过其注册资金金额5倍的违法行为。 2.鑫大禹公司项目管理混乱。 鑫大禹公司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未制定检查井专项施工方案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平安施工方案,未将
8、检查井施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管理;发觉现场作业人员未按有限空间要求作业后,未督促劳务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平安隐患进行整改,未督促劳务单位根据项目部较大危急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危急作业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项目部平安管理人员未根据项目部平安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平安交底,伪造平安交底记录;对劳务单位作业人员平安教化培训不到位,考试流于形式。 鑫大禹公司对十三支工程项目部平安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刚好消退十三支工程项目部无有限空间专项方案、无检查井砌筑专项方案施工、培训教化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备案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在岗履职,全部施工
9、方案、技术交底等施工资料均为他人代签;张志军项目部同时管理多个工程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与建设工程量不相匹配。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查出鑫大禹公司在平谷区风沙源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中存在出借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及挪用员工资格证书投标的违法行为。 3.中水利源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中水利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项目部从未召开过监理例会;十三支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无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监理内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旁站监理;未检查落实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持证状况;发觉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后,未下达书面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未针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
10、问题下达监理指令。 4.建设单位未落实对监理单位及开工手续备案的相关管理职责。 顺义区水务局作为十三支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的招标部门,对工程监督管理及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觉并消退监理单位未根据标准规定实施监理的问题。 高丽营镇政府作为十三支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