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卫生清洁用品公司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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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宠物卫生清洁用品公司保险宠物卫生清洁用品公司保险目录一、 保险的险种1二、 保险合同5三、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13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5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22六、 风险管理的目标28七、 风险的基本分类29八、 纯粹风险的分类31九、 项目概况32十、 公司简介3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6十一、 法人治理37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47一、 保险的险种保险的险种是按保险对象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指的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上,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有形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与家庭有关的仅指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保险、自行车保险、房屋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等。至于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

3、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在责任保险发展

4、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他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40%:日本也达25%30%。进入20世纪90

5、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3、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4、人身

6、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人寿保险。它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健康保险。它是一种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一种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

7、险条件的保险。二、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

8、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

9、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

10、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将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个人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4)按保险合同标的进行划分,保险合同分为

11、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而订立的,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

12、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13、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3、保险合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

14、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4、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15、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1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抚养、赠养和扶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互相之间当然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17、。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

18、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

19、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三、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保险经纪人的基本岗位职责如下:(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

20、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是一种主要的形式。保险经纪人代保险客户像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别后,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即佣金。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数量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质量高,佣金就多:反之就少。佣金的高低往往影响保险费的升降,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凭其实力可以与经纪人就保险佣金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而保险经纪人为了同其他保险经纪人竞争往往会同意降低佣金比率。保险客户为了评估经纪人的服务质量,一般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开其年度佣金收入。 有些国家

21、,如美国,也有由保户支付劳务报酬,或者由保险方或保险客户共同支付佣金等形式。在美国,一些中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可以通过与保险经纪人磋商来确定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经纪人的报酬。这些劳务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可消除佣金制度中保险经纪人所固有的对降低保险费的抵触情绪,并且还使经纪人的收入不受保险业务的周期性影响。这样看来,佣金制度和劳务报酬各有利弊。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险经纪人趋向于以为客户争取最小成本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为了避免由此造成佣金收入越来越少的趋势,保险经纪人倾向于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

22、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

23、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

24、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

25、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

26、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16

27、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

28、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还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

29、活动的唯一执照。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

30、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

31、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相应的规范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1)居间合同。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因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既具有居间合同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特性。在保险居间行为中,居间人的佣金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而非从委托人手中取得。原因在于虽然保险经纪人此时是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寻找保险人的,但在为投保人找到订

32、约机会的同时也为保险人招揽了保险业务。(2)委托合同。由于保险经纪人可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因而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此时的合同行为是委托合同行为。(3)咨询合同,咨询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提供预测、论证或者解答,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行为。例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为了使这种咨询行为规范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在提供咨询服务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咨询合同。无论是哪一类保险经纪合同,其签订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等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并且具有诺成合同、非要

33、式合同和有偿合同的特征,同时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款:项目名称,保险经纪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关的保密事项和信用事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佣金或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因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最终还是要到

34、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引起保险公司整体业务量的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额顺利地推销出去,消除了保险公司分保难的忧虑,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保险事务,减少了被保险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而在索赔时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索赔纠纷,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他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程序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制订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风险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即是制定的风

35、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确定风险管理人员职责。风险管理计划需要在计划中列明风险管理人员和所涉及的各个部门人员的职责,并规定风险管理部门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报告制度。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在规模小的企业里,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也许只有一个人,但规模大的企业则要设置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安排和其他部门统一协作的工作,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比如,会计部门、数据处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生产部门等。保持和各部门的良好合作,是风险管理计划的重要内容。编制风险管理方针书。制订出风险管理的主体计划以后,确定风险管理业绩标准以及调整措施,增加风险管理计划的灵活性和适用(2)风险识

36、别。风险管理的第二步是识别企业所面临的所有纯粹损失风险。企业所面临的潜在纯粹损失风险类型多种,风险经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及保险出版机构提供的潜在损失核查清单来识别本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纯粹风险。此外,还可以使用下列方法识别风险: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进行定期或经常性的实地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使用内容广泛的风险分析征求意见表,收集在生产和经营第一线人员对损失风险的意见。编制生产和经营的流程图,分析每个环节中的潜在损失风险,现在的安全系统工程使用故障树分析等方法详细描述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事故因果关系,可用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使用财务报表以往的损失报告和统计资料识别重大的损失风险。例如,按会计科目分析

37、重要资产的潜在损失及原因。请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提供风险评估咨询服务,包括分析企业外部环境的风险因素。(3)风险衡量。在识别损失风险之后,下一步是衡量损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这包括衡量潜在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损失频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损失可能发生的次数。损失程度是指每次损失可能的规模,即损失金额大小。在得不到精确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频率进行粗略估计,如分为:几乎不会发生、不大可能发生、频度适中、肯定发生。对损失程度的衡量可分为每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和每次事故造成的最大可信损失。最大可能损失是估计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额。最大可信损失则是估计在通常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38、额,如考虑到消防设施等其他因素的火灾损失。后者通常小于前者。最大可信损失对风险衡量很有价值,但是也最难估计。风险经理必须估计每种损失风险类型的损失频率和程度,并按其重要性分类排列。风险经理之所以要衡量潜在的风险是为了今后能选择适当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损失频率和程度不同的风险需要采用不同方法对付,与损失程度相比,损失频率对损失程度的估计更为重要,损失频率乘以平均的损失程度得出预计的平均损失总额,它可以用来与企业交付的保险费进行比较,为购买保险提供依据。(4)风险决策。风险决策是指在衡量风险以后,风险经理必须选择最适当的对付风险的方法或综合方案。对付风险的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改变风险的措施,如

39、避免风险、损失管理、转移风险;另一类是风险补偿的筹资措施,对已发生的损失提供资金补偿,如保险和包括自保方式在内的自担风险。对付风险的主要方法有: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拒绝承担风险,另一种是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但避免风险的方法适用性很有限。首先,避免风险会使企业丧失从风险中可以取得的收益。其次,避免风险方法有时并不可行,例如,避免一切责任风险的唯一办法是取消责任,最后,避免某一种风险可能会产生另一种风险,某企业以铁路运输代替航空运输,只是将航运风险替代成了陆运风险。损失管理。损失管理计划则分为防损计划和减损计划。防损计划旨在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或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减损计划可再

40、分为尽可能减轻损失后果计划和损后救助计划,两者均设法控制和减轻损失程度。有一些损失管理措施,既是防损措施又是减损措施。损失管理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但企业的风险管理部门只是从事这方面活动的一个部门,也许只是一个商议或咨询部门。大公司的安全委员会成员包括劳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医疗部门、防火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经理,由他们一起共同制定损失管理方针。非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在风险管理中较为普遍使用的非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方式有合同、租赁和转移责任条款等。自担风险。自担风险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可分为被动的和主动的,即无意识、无计划的和有意识、有计划的。企业的风险经理在

41、决策时经常在保险和自然风险中进行选择,当更有利于企业自担风险的因素出现。比如,自担风险的管理费用比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低、企业的财力在短期内能够承受保险费的支付和损失赔偿、企业有着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或者企业内部具有自保和损失管理的优势时,企业的风险经理往往会选择自担风险。至于企业自担风险的水准则要根据其财务状况、近年的损失资料以及保险费用而定。自担风险的财务补偿方式可采用当年净收入的直接补偿、设立专用基金、借入资金以及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一般是由母公司为保险目的而设立和拥有的保险公司,它主要向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自保是自担风险的特殊方式,其主要优点在于节省保险费开支,而主要不足

42、之处在于可能遭受高于保险费支出的损失。保险。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它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也是一种分摊风险和意外损失的方法,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就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实际上把少数人遭受的损失分摊给同险种中的所有投保人。由于少数投保人遭受的损失为同险种的所有投保人所分担,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损失就替代了个别投保人的实际损失。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人身、财产和责任风险均能由保险公司承保,而市场、生产、财务和政治风险一般都不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5)风险监控和评价。在风险管理的决策贯彻和执行之后,就必须对其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理由有两点:一

43、是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动态的,风险是在不断变化的,新的风险会产生,原有的风险会消失,上一年度对付风险的方法,也许不适用于下一年度。二是有时做出的风险管理的决策是错误的,这需要通过及时的监控检查来加以发现,然后加以纠正。对风险管理工作业绩的检查和评价有两种标准。一是效果标准。例如,意外事故损失的频率和程度下降,责任事故损失降低,风险管理部门经营管理费用减少,责任保险费率降低,因提高企业自担风险水平而减少财产保险费用,这些都是效果标准。二是作业标准。它注重对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的考核。应当综合使用这两种标准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业绩检查。确定了检查和评价的标准后,就要把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结果与效果

44、标准和作业标准加以比较,如果低于标准,就及时加以纠正或者调整标准。六、 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发生之前的和损失发生之后两种。1、损前目标(1)经济目标。企业应以最经济的方法预防潜在的损失。这要求对安全计划、保险以及防损技术的费用进行财务分析。(2)减轻企业和个人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3)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例如,政府法规可以要求企业安装安全设备以免发生工伤。同样,一个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贷款的抵押品必须被保险。2、损后目标(1)企业生存。在损失发生之后,企业至少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恢复部分生产或经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风险管理人员必须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和选择适当

45、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2)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这对公用事业尤为重要,这些单位有义务提供不间断的服务。(3)收入稳。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便能实现收入稳定的目标,从而使企业保持生产持续增长。(4)社会责任。尽可能减轻些受损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因为企业遭受一次严重的损失会影响到员工、顾客、供货人、债权人、税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风险管理人员必须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和选择适当的对付损失风险的方法,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从而实现经济单位价值最大化。七、 风险的基本分类风险可以用多种方式加以分类,但基本分类如下。1、经济风险和非经济风险以风险是否会带来经济

46、损失来划分,可以把风险分为经济风险和非经济风险。这里阐述的主要是涉及经济损失后果的风险。2、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一种在经济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些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形成的损失的可能性,例如,自然灾害和个人不诚实的品质会造成经济损失,静态风险对社会无任何益处,但它们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测的。动态风险则是在经济条件变化的情况下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价格水平和技术变化可能会使经济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从长期来看,动态风险使社会受益,它们是对资源配置不当所做的调整。与静态风险相比,动态风险因缺乏规律性而难以预测,保险较适合于对付静态风险。3、重大风险和特定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定风

47、险之间的区别在于损失的起因和后果不同。重大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个人和单独的,它们属于团体风险,大部分是由经济、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响到相当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失业、战争、通货膨胀、地震、洪水都属于重大风险。特定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个人和单位的。住宅发生火灾和银行被盗窃属于特定风险。既然重大风险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损失的个人无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而非个人对处理这里风险负有责任。例如,失业是使用社会保险来处理的重大风险,对付地震和洪水灾害也需要动用政府基金。对付特定风险主要是个人和单位自己的责任,一般使用商业保险防损和其他方法加以处理。4、纯粹

48、风险和投机风险一个人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就会面临着汽车遭受损失和给他人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损失可能性,结果是发生损失或不发生损失,即纯粹风险,而购买股票既有可能损失也有可能盈利,所以属于投机风险。除了赌博以外,大多数投机风险属于动态风险,而大多数纯粹风险属于静态风险。一般而言,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而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八、 纯粹风险的分类个人和企业面临的纯粹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由于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其损失原因包括死亡、老年、疾病、失业。(2)财产风险。与财产风险相关的损失有两种类型: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或后果损失。间接损失也可以分为两类:财产丧失使用损失或其收入损失和额外费用开支。例如,企业的设备遭受损失,这不仅使设备的价值丧失,而且丧失了使用设备所带的收入。又如,住宅发生火灾后需要修复,住户需要去他处居住,这就会发生额外的居住费用开支。(3)责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过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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