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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目录简介 法律特征 合同样本 无效情形 1. 无效种类 2. 法律后果简介 法律特征 合同样本 无效情形 1. 无效种类 2. 法律后果简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法律特征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合同样本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
4、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
5、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
6、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_ 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 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 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 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 元 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 元。 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 元。 e 、余款5% 元
7、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
8、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无效情形无效种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9、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
10、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1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2、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13、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
14、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
1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
16、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
17、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
18、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