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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质量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煤炭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对煤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根据集团公司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济矿发201084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方案,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满意”的方针,按照“三三” 原则(三全:全员、全面、全过程;三铁: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三零:零杂物、零缺陷、零投诉)抓煤质,促进煤炭质量的稳定提高。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为加强矿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组织协调,成立以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经营、生产的副总
2、经理为副组长,矿其他副总师以上领导、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安检部、销售部、质检中心、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安全督察队、综采工区、采一工区、开拓工区、掘进工区、皮带工区、运输工区、运转工区、通巷工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煤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完善煤质管理办法、制度和管理规划;(二)审定矿煤质考核指标;(三)监督检查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考核煤质指标的完成情况;(五)协调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处理客户煤质纠纷。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兼职井下煤样取样小组
3、,由质检中心牵头,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地测部、销售部各派12人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监督采煤现场原煤质量,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提高煤质的措施。2、每月下井采样10次。每3天对各采区分别取样一次。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井下现场及地面各煤种取样工作;(二)负责井上下所有煤样的制化工作;(三)收集、提报、分析煤质化验结果及日常信息;(四)负责与集团公司煤检中心煤样互检与对标工作;(五)负责化验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第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一)生产技术部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合理布置采煤工作面;制定年、季、月度煤质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监督指导生产工区和有关单位煤质管理方案
4、、措施的设计、实施情况。(二)地测部根据生产技术部安排的采掘生产计划,分析说明采掘范围内的水文地质及构造地质情况,为制定年、季、月度煤质计划提供依据,并提出为提高煤质而应采取的措施;监督考核资源回收情况,负责采面、采区及矿井回采率考核工作;参与生产现场取样。(三)调度室负责协调井上、下工作面和煤流各环节的煤质管理工作。对井上、下工作面和煤流各环节的煤炭含矸率、水分、灰分等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对井上、下进行合理配仓;抓好煤流系统分装、分运、分储措施的监督;参与月度煤质计划指标的制定;对煤质考核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报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四)安检部负责现场煤质管理
5、监督工作。保证生产技术部制定的放煤标准的落实;现场安检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而影响煤炭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或处罚,现场安检员在现场交接班期间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生产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五)销售部负责煤场各煤种分类存放、分类销售;参与月度煤质计划指标的制定,参与生产现场取样,并监督煤质化验结果的精确性。(六)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落实兑现。(七)其他各相关区(队)、部室,按照业务范围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 煤质指标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 煤质指标的制定(一)煤质指标由生产技术部会同调度室、地测部、销售部、质检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二)每年12月底前,
6、根据现场情况和煤层煤样检验资料制定下一年度矿井煤质计划;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煤质计划。(三)煤质指标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开采方式和开采条件,保证其可执行性。第八条 煤质指标的调整(一)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采煤工作面出现断层、底鼓或夹矸增厚,短期内(5天及以上)不能改变的,可适当调整煤质计划指标:1、工作面长度在5010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10m2以上,影响长度10m以上时。2、工作面长度在100150m之间,煤壁矸石面积20m2以上,影响长度20m以上时。3、工作面长度在150m以上,煤壁矸石面积30m2以上,影响长度30m以上时。4、工作面顶板破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漏顶时。(二)煤质指标
7、的调整由采煤工区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现场核实,报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从申请之日起实施考核。第四章 采制化管理 第九条 质检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煤炭采、制、化工作。主要测定项目为灰分、水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等。第十条 矿接受集团公司煤检中心的抽查和化验结果的对标,煤质出现较大起伏或化验结果出现较大误差(200大卡以上)时,分别对采煤工区或质检中心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定期对井下毛煤和商品煤进行采样,为日常煤质控制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毛煤煤样应在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在采区皮带或井下装载站采取。当采煤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可适
8、当增加采样次数。(二)商品煤样应每天在汽车或煤堆上采取。第十二条 每天下午4时前,质检中心将当天的煤质化验结果报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次日9时前,由质检中心负责将前一天的检验结果传至集团公司煤检中心进行备案。第十三条 检验结果连续2天低于计划指标(发热量100卡以上,灰分1.00%以上),煤质管理小组必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煤质稳定。连续3天低于计划指标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十四条 连续3天与计划指标差距较大或客户反映较大时,由集团公司煤检中心与矿质检中心共同取样,以集团公司煤检中心化验结果为准,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所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维
9、护,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第十六条 质检中心采制化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第五章 煤质考核和奖惩第十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煤质计划指标,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矿月度煤质计划。第十八条 矿执行“月度考核奖惩兑现、季度评估、年底总结”考核方案。当矿考核结果与集团公司考核不一致时,按集团公司考核结果执行。第十九条 混煤按实际月加权平均发热量考核。(一)煤炭质量指标指标煤种含矸率%全水分%Mt,%Mt,%灰分Aad,%低位发热量Qnet,v,ar毛 煤88314700Kcal/kg工程煤98334300kcal/kg混 煤28294900kcal/kg以上质量指标为采煤工作面
10、正常条件下执行,特殊情况参照生产技术部制定的月度煤质计划执行。(二)考核方法:1、混煤月加权平均发热量高于计划指标为合格,每低于计划指标100卡/克,扣减当月计件工资总额的5%,以此类推。2、采煤工作面煤炭回收率达到85%以上。毛煤月加权平均发热量高于计划指标,同时达到回采率要求,上浮计件工资总额的5%;如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则按生产技术科原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按济矿发201084号文相关规定,每月根据煤质考核情况,结合各单位对煤质管理工作的贡献程度,给予矿煤质管理小组成员一定奖励或处罚。第六章 煤质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控制措施:(一)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合理设计开拓布局,指导
11、生产工区和有关单位煤质管理方案的制定,对煤质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面过断层及夹矸期间,负责工作面过断层方案的制定及监督措施的具体落实。对于以上情况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处罚责任人100500元/次。(二)各相关区队、部室必须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工作明确相应责任及煤质控制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200元处罚。(三)采煤工作面生产环节1、采煤工区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具有完善的煤质管理制度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否则,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2、采煤工区编制生产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可靠的煤质保障措施;否则,处罚主管技术员300元/次,并挂罚
12、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造成煤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将加倍处罚。3、采煤工区应加强顶(底)板管理、严格控制割顶、割底,严格控制放矸量。地质条件变化时,如遇断层、底鼓或夹矸厚度大,影响面积达到一定程度时,采取煤矸分采、分运措施,降低毛煤灰分。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导致煤矸不能及时分装分运影响煤质的,处罚责任人300-500元/次。4、采煤工区要严格控制煤机割底量,正常情况下严禁留底煤及割底板长10m、厚0.2m以上。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并挂罚跟班副区长、跟班技术员及单位负责人各100元/次;特殊情况下如过断层、遇底鼓等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部的指导意见,并最大限度地控制割底量;否则,处罚责
13、任人200元/次。5、采煤工区要加强放顶煤管理,工区要加强对放煤工的考核,采取煤质与放煤工计分挂钩制度。放煤必须由技术较好、相对固定的放煤工操作,严格按放煤规定作业。否则,对放煤工处罚200元/次。6、过断层、底鼓或夹矸增厚期间,采煤工区负责每天绘制工作面现场地质剖面图,由地测部审核后向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以便补充完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7、严禁工作面出水煤,严禁杂物进入煤流。(1)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各转载点喷雾雾化效果保持良好,根据转载起尘情况及时开停,确保既不扬尘,又不出水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2)工作面有畅通的防尘水及冷却水排水渠道,禁止直接进入煤流;放煤
14、完毕后及时关闭后部喷雾;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3)架间浮煤禁止用水冲洗,交接班拉空溜子;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次,并挂罚跟班副区长300元。(4)巷道顶板淋水大时,必须搭设雨篷或用导流设施,禁止淋水进入煤流;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5)严禁杂物(铁器、木料、垃圾袋等)进入煤流系统;否则,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处罚,责任人3005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8、采煤工作面跟班安检员对生产现场各项煤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落实,措施监督落实不严,月平均发热量每降低100卡/千克,处罚采煤工作面安检员每人200元,放煤不到位或过度放矸,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安检员200
15、元。(四)工程煤生产环节1、工程煤严格坚持分装分运制度,工程煤含矸率超过20%时,必须用矿车运输(通过皮带直接进煤流系统的要经煤矸分流设施)至地面,禁止通过任何形式进入煤流,否则给予100元/车的处罚。2、严禁杂物(铁器、木料、垃圾袋等)进入煤流系统;否则,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3、禁止雷管、炸药进入煤流,否则给予责任人记严重“三违”至开除处分。4、掘进迎头排水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给予责任人200-300元/项的处罚。(五)煤流系统1、相关各单位合理布置排水系统,严格落实洒水、喷雾措施,努力降低煤流水分。2、转载点喷雾坚持开机开喷雾,停机停水;
16、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100-200元/次。3、煤仓、溜煤眼要有防止外来水源流入的有效措施;否则,处罚责任人300-500元/次,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300元/次。4、严禁设备冷却水、卫生清理水进入煤流系统;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100-300元/次。5、严禁向皮带、煤仓等转运、入仓环节灌水、扔垃圾杂物;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200-500元/次,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次。6、煤流系统所有喷雾设施安设合理,保证喷头雾化效果,严禁喷雾成柱状;否则,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7、掘进单位严格落实煤矸分装、分运措施,禁止煤矸混装混运。煤矸不能及时分装分运影响煤质,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300-500元/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