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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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2011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由芜湖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芜湖市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的所有女性职工。第四条 公司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五条 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第八

3、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原公司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公司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第十六条 公司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七条 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八条 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

5、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九条 公司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查,视为劳动正常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二十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

6、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

7、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第二十六条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四章 监督与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支持女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第二十八条 工会女职工代表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

8、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一)合同期满;(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

9、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四份,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本级工会备案。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公司全体职工。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限是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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