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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的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发放、使用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劳动者着装的监察。第四条 公司要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的防护用品。第五条 防护用品应遵循安全、实用、
2、美观的原则。在样式和颜色上应尽量做到男女分开、冬夏分开和标志有别,同时要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六条 防护用品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标准、年度计划汇总,组织安全监察部和党群工作部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质量和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直属单位经营科负责本单位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个人台帐的管理,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设备管理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第七条 员工因工作调动、变换工种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员工无论是本单位内部变换工种还是全公司范围内调动,防护用品个人台帐不变,防护用品属通用的,可继续使用,不通用又使用不到期的,
3、本人以折旧的办法以优惠的价格交回现金。2、员工调出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防护用品使用不到期的,本人以折旧的办法以优惠价格交回现金。3、临时领用防护用品,各单位要有严格的规定,既要保证劳动者有必需的防护用品,又要控制好其使用期限;在辞退或自动离职时,对于使用不到期的防护用品按使用期限折旧,以优惠价格交回现金。第八条 使用不到期折旧优惠价格为:使用期限不满一半的按残值的50计算;使用期超过一半的按残值的30计算。残值(1实际使用期限/标准规定期限)购买价格第九条 职工因患病、工伤、生育、长期学习等原因,脱离岗位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连续一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后根据缺勤天数相应延长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第
4、三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购买、使用第十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根据发放范围和标准均可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期限,领用防护用品。其他用工形式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防护用品的发放:由各单位领料员填报发放人员名细表、通过人力资源部审查后,填写个人劳保台帐手册,并开具领料单、盖章后到仓库统一领取。第十二条 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本人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由其个人申请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单位证实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预以补发,补发后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负责。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按照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必须到经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查通过且有“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营单位或“三证”齐全的生产企业购买防护用品(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凭防护用品专用发票报销。每次购进产品后,采购部门必须给仓库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三证”、产品说明书和批文等复印件,以上有关证件仓库要妥善保管和备查;购进的特种防护用品经安全监察部会同仓库验收。第四章 特种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对在易燃、易爆和静电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用品。第十六条 对特种防护用品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和失效报废制度。对绝缘用品要经打压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特种防
6、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绝缘用品、防毒用具等)时,严格审批制度,实行集体请领,个人不得领取,车间班组统一管理使用,并要有专人保管。第十七条 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其经常从事的工种发放防护用品或备用防护用品。第五章 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防护用品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护用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第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是为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因此应本着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防护用品和基本相同工种发给相同防护用品的原则,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使用。采购部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铁
7、路行业规定的标准产品。第二十条公司必须保证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保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给职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肥皂、手套等小劳保的采购由各单位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自行采购),不得自行扩大使用和发放标准,更不准以现金或其他物品及代金券等代替劳动保护用品。凡由此引发各种事故或职业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防护用品的管理政策性强、责任大,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执行中遇到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修订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标准中用“X”表示备用防护用品,其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暂定。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防护镜的使用分类:电气焊工发放气焊镜,车、铣、刨工发放水晶镜,其余发防风镜。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个人劳保台帐登记的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需求计划,数据要求做到真实、可靠,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计划或超计划的,一律不准采购(计划外新增人除外)。第二十五条 遇与标准规定之外及特殊情况下需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时,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单独领取。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标准二0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