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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二零零九年九月关于印发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汇编了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郭屯煤矿二九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机关科室岗位责任制22.1矿办领导岗位责任制
2、22.1.1矿长22.1.2生产矿长62.1.3机电矿长82.1.4总工程师112.1.5安监处长132.1.6采煤副总工程师152.1.7掘进副总工程师172.1.8机电副总工程师19 2. 1. 9 通防副总工程师212.2综合办公室各岗位责任制242.2.1办公室主任242.2.2办公室秘书242.2.3文字秘书252.2.4司机252.3经营管理科各岗位责任制262.3.1经营管理科岗位职责制262.3.2经营管理科科长262.3.3经营管理科人事管理262.3.4经营管理科劳动工资定额管理272.3.5经营管理科材料定额管理272.3.6经营管理科材料物质计划管理272.4生产技术科
3、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282.4.1生产技术科282.4.2生产技术科科长282.4.3生产技术科副科长292.4.4采煤工程师302.4.5掘进工程师302.4.6设计、绘图工程师312.4.7计划统计员312.4.8土建工程师312.5地测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322.5.1地测防治水科科长322.5.2水文地质管理342.5.3水文工程师352.5.4地质工程师362.5.5测量工程师382.5.6测量工402.6调度室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422.6.1调度室422.6.2调度室主任432.6.3调度室副主任452.6.4调度室统计员462.6.5网络通讯管理472.6.6调度管理492.
4、6.7调度主任工程师492.6.8调度员492.6.9调度统计员502.6.10网络维护员502.7机电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512.7.1机电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12.7.2机电科长512.7.3机电科副科长522.7.4机电技术主管522.7.5供电管理组组长522.7.6供电管理组科员532.7.7设备管理组组长532.7.8设备管理组科员542.7.9运输管理组组长542.7.11运输管理组科员542.7.12机电检查管理552.7.13机电检查员552.8通防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552.8.1通防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52.8.2通防科科长562.9安监处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56
5、2.9.1安监处562.9.2安监处副处长572.9.3安监处主任工程师592.9.4安全专工602.9.5安监员612.9.6安全信息员612.10后勤保障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622.10.1后勤保障科职责622.10.2后勤保障科负责人622.10.3后勤保障科内外勤管理622.10.4后勤保障科卫生管理员632.10.5后勤保障科食堂管理员63第三章 井下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633.1掘进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633.1.1掘进工区区长633.1.2掘进工区技术主管663.1.3掘进工区副区长683.1.4掘进班组长693.1.5锚杆、锚索支护工703.1.6锚喷支护工703.1.7耙
6、装机司机713.1.8掘进机司机713.1.9架棚支护工713.1.10掘进钻眼工723.1.11井下爆破工723.1.12小绞车司机733.1.13刮板输送机司机733.1.14胶带输送机司机733.1.15材料员743.2采煤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743.2.1采煤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43.2.2采煤工区区长753.2.3采煤工区技术主管783.2.4采煤工区副区长803.2.5采煤工区班长813.2.6采煤机司机813.2.7支架工安全823.2.8运输机司机823.2.9泵站司机833.2.10电工833.2.11爆破工833.2.12采煤机维修工843.2.13泵站维修工843
7、.2.14运输机维修工853.2.15小绞车司机853.2.16把钩信号工85第四章 井下辅助单位岗位责任制864.1机电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864.1.1机电工区区长864.1.2机电工区副区长864.1.3机电技术员874.1.4机电核算员874.1.5机电材料员874.1.6机电绞车维修工884.1.7电修工884.1.8机修工894.1.9主井提升机司机894.1.10副井提升机司机904.1.11液压绞车司机904.1.12通风机司机914.1.13空气压缩机司机914.1.14矿灯发放工914.1.15 110KV变电站值班员924.1.16中央泵房水泵司机(配电工)924.1
8、.17装、卸载站司机934.1.18井下水泵司机934.1.19井下变配电工934.1.20司炉工944.1.21锅炉水处理工944.2运搬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944.2.1运搬工区区长944.2.2运搬工区技术主管974.2.3运搬工区班长994.2.4跟车工1004.2.5立井信号工1004.2.6立井把钩工1004.2.7轨道工1014.2.8小绞车司机1014.2.9矸石山绞车司机1024.2.10翻车机司机1024.2.11电机车司机1034.2.12井口把钩工1034.2.13机电维修工1044.2.14充电工1044.2.15矿车维修工1054.2.16摘挂工1054.2.1
9、7矸石山移架维修工1054.2.18矿车清车工1064.2.19电瓶车维修工1064.2.20井下调度员1064.3通防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074.3.1通防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074.3.2通防工区区长1084.3.3通防工区副区长1094.3.4通防工区技术主管1094.3.5通防工区班(组)长1104.3.6测风员1104.3.7局部通风工1114.3.8瓦斯检查工1114.3.9安全监测工1114.3.10束管监测(采样)工1124.3.11 测尘工1124.3.12防尘(管路安装、降尘)工1124.3.13通风设施工1134.3.14防灭火工1134.3.15注(制灌)浆、
10、注氮工1134.3.16仪器仪表维修工1144.4兼职救护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144.4.1兼职救护队队长1144.4.2兼职救护队技术员1144.4.3兼职救护队小队长1154.4.4兼职救护队仪器设备管理员1154.5运转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154.5.1运转工区区长1154.5.2运转工区技术主管1174.5.3运转工区副区长1194.5.4运转工区班组长1204.5.5维修电工1214.5.6维修钳工1214.5.7办事员(材料员)1214.5.8胶带输送机司机1224.6防冲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24.6.1防冲队队长1224.6.2防冲队主管技术员1234.6.3钻探班组长
11、1234.6.4钻探工1244.6.5矿压观测工124第五章 地面辅助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55.1机修厂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255.1.1机修厂厂长1255.1.2机修厂技术员1255.1.3机修厂班长1265.1.4机修工1265.1.5车工1275.1.6行车工1275.1.7电气焊工1285.1.8维修电工1285.1.9机修钳工1295.1.10电气检修工1295.2洗煤厂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305.2.1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05.2.2洗选煤厂厂长1305.2.3洗选煤厂副厂长1315.2.4洗选煤厂技术主管1315.2.5洗选煤厂班长1325.2.6洗选煤厂车间
12、主任1325.2.7洗选煤厂办事员1325.2.8澄清水泵司机1335.2.9除铁器巡检工1335.2.10大粒度分级筛司机1335.2.11带式压滤机司机1345.2.12动筛跳汰机司机1345.2.13干粉加药装置司机1345.2.14矸石带式输送机司机1345.2.15高效浓缩机司机1355.2.16块煤破碎机司机1355.2.17块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65.2.18捞坑斗式提升机司机1365.2.19原煤仓下给煤机司机1365.2.20毛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65.2.21煤泥泵司机1375.2.22脱水斗式提升机司机1375.2.23循环水泵司机1375.2.24原煤分级筛司机1375
13、.2.25原煤配仓刮输送机司机1385.2.26原煤入仓带式输送机司机1385.2.27原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85.2.28振动给料机司机139第一章 总则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矿每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制度适用
14、于矿属一切单位。第二章 机关科室岗位责任制2.1矿办领导岗位责任制2.1.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
15、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三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四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五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六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
16、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七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九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十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十一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17、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十九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
18、施。第二十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三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二十五条 未履行有
19、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
20、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二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
21、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三十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三十一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
22、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四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六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七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八条 不能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
23、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四十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四十一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三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四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
24、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五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四十九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矿长负领
25、导责任。第五十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五十一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五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1.2 生产矿长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2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三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六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七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
27、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八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九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十一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 (质量
28、)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十二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
29、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八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十九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
30、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 (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
31、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 (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
32、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第三十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三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
33、、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1.3机电矿长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生产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三条 参加矿长、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34、四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六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七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八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十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
35、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十二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十三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十四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十五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六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
36、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九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37、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二十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机电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矿长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
38、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二十八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
39、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1.4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
40、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三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1、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五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六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七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八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九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十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十一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
42、处理。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十四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七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3、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二十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二十三条 煤矿生产
44、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 编制 (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