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的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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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第一部分,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l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l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l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l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l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l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l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l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注:l 调解全过程l 调解自愿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争议双方- -协商 不成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不成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2、 不服4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诉讼l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能。责令改正;罚款。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水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事项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纪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证明是否存在劳

3、动关系的争议 。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 l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l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l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起内提出受理-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愿调解的,

4、3日内通知申请人;4日内作出受 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调查与调解-调解协议书-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履行协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 l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相互独立。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l 仲裁庭 一案一庭制 一般情况:一名首席仲

5、裁员、二名仲裁员;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特别仲裁庭:三名以上仲裁员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l 强制性原则 l 先调解后裁决原则 l 及时、迅速原则 l 回避原则 l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l 一次裁决原则 l 裁审衔接制原则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案例: 在上海市某区做清洁服务工作的民工张某在一次高空清洁作业中摔伤,但清洁公司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工伤补助金。张某想提起劳动仲裁,但经核实,该清洁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某区,张某感到迷惑,他是否必须去广州进行仲裁? 特殊地域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6、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l 特殊地域管辖 l 移送管辖 l 指定管辖 l 专属管辖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的仲裁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5

7、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1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请=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也可不提交);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和解与调解=开庭和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就部分先行裁决。部分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仲

8、裁时效问题: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 中断-重新计算 中止=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的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裁决的,可起诉一裁终局的案件: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

9、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l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l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l 违反法定程序的; l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l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l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部分 劳动争议的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l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l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l 回避原则l 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l 劳动争议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l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

10、,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l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1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受理-收到起诉后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原告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 准备与调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凋解与审判-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法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判决),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5。二审于判决执行-当事人不服

11、一审判决的,可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问题: 2005年5月,深圳市某法庭以简易程序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结束时,法官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5月5日在某庭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宣判和领取判决书。宣判当日,被告某公司因时间关系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打招呼。 宣判第5日,即5月9日,某公司到法庭领取了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领取判决书的第13日,即5月21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提交了上诉状时,被法庭告知已过上诉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

12、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学生兼职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部1995年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某些企业以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约束为由,主张这些人不享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待遇。那么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呢? 律师回答:在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判断标准和依据早就存在。此次劳动合同法不但重申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定义和判断标准,而且还对工资水平和支付时间做了严格

13、的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日不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允许兼职。这给了用工企业一个肯定的法律回答,大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最低小时工资应当兑现。是否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有3个要素作标准:一是年龄在16岁以上,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付出劳动。现在要素具备,资格成立,构成劳动关系。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主体: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l 一些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所从事的按小时计酬的劳动并不能认为属于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形式:l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14、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l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的支付:l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l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多重劳动关系 :l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终止 : l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 l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l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l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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