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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工技术操作规程 起重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本规程适用于井上、下起重搬运及立井、斜井物体吊运等作业。 第2条 起重工应经过起重技术及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起重工作。 第3条 进行起重及搬运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精神集中。严禁说笑打闹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4条 起重机械、工具等要按规定定期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5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进行起重作业时,不能站在重物下面(下方),只能在重物侧面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第6条 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起重
2、机械、装备、物体的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如下表所示。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7条 起重作业场地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吊运兜风大件。 第8条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保险带,保险带的另一端必须拴在牢靠的地点。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9条 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和吊运行程,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起重机、吊具。 第10条 认真检查所需的起,吊、运机具、设备,绳索、吊具和安全带等的质量、强度,并核算安全系数。 第11条 了解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外围环境的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第12条 由作业负责人与相关设
3、备的司机、信号工等有关人员确定工作内容。时间范围和联系信号。 第13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全体参加作业人员贯彻作业;内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起重作业 第14条 擦净被吊运物件捆绑处的油污,棱角处要用软物衬垫,用经过核对的绳索或吊具将吊运物体与起重机械连接好。 第15条 将起吊绳逐渐张紧,使物体微离地面,进行试吊。检查物体应平衡,捆绑应无松动,吊运工具、机械应正常无异响。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吊运,将物体放回地面后进行处理。 第16条 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必须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别吊运。 第17条 试吊l2次,确认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将物体吊至指定位置(或车辆内)卸下。 第18条 卸下吊运物体时
4、要垫好衬物,放置平稳,不得将物件压住管线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19条 如需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件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用绳索固定在平车上。 第20条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落,防止伤人或损伤设备。 第21条 用滚扛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扛的方位;用滚扛在坡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22条 使用手拉葫芦(干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
5、,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23条 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起同落。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应注意使小绞车提升 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 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按小绞车安装规程使小绞 车安装稳固,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钢丝绳受力方向 正确,各部件无异常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
6、许在运转中一 手推制动手把,一手调整钢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25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吊运作业时,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时,司机均应鸣铃(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26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两台设备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7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0,且不得在离地面0.5米以上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落臂,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不准吊重物行驶。 四、收尾工作 第28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29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