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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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 授课教师 鄢一美 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主要参考法律文件: 1、民法通则;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 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4、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民法学结构体

2、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 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 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 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 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第一章 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

3、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问题: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 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2、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

4、权。 民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可表述为:平等主体的关系=私主体的关系=社会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关系问题思考: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 “私法” ?“市民法”?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 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 2、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 3、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4、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

5、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 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提出问题: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特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1、财产的含义: (1)财产:物质财富。民法意义的财产: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 有经济价值; 能被人支配; 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 从形态上

6、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2、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2)财产关系的类型: 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也称横向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身份平等; 2)主体地位独立; 3)财产关系的发生以主体自主、自愿为主要; 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纵向的不具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三)什么是平

7、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权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基本问题思考: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内容是什么?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的内容?什么是身份权?民法调整的身份权关系的内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做法律“人”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人格要素:成为法律主体所具备的要素和条件。 如: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主体性要素)包括:(1)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2)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人格权:人以主体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的内容:对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

8、2、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身份: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不同规范的地位。 (2)民法上的身份是身份法上的“身份”。 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不平等身份。 (3)现代民法学中的身份权关系特指基于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关系)。(4)现代民法身份权关系的内容: 亲权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权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权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身份关系分平等型和权力

9、服从型两类。 民法调整的是社会普通成员间的平等型身份关系。 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系有间接联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综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 在民法学理论上,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实质民法:

10、指一切单行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1、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私法特征: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6、民法是属地法。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 (二)民法(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民诉法 (六)民法与国际私法四、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画图显示)研究结论: 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

11、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普通私法,民法是特别私法的基础法、是私法体系的根。 3、如果私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永远让位于国家利益,那么很难想象建成一个法制的民事社会。人的权利自由,私法优先,司法独立和强有力,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三个法律支柱。反思中国的私法立法现状:中国建国后先后颁布了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思考: 1、为什么中国建国60多年,至今没有民法典? 2、为什么中国的私法不如公法发达?原因何在? 3、你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成熟了吗? 4、为了颁布民法典,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1

12、、为什么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作为裁判规则? 3、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 4、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什么精神?一、为什么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由于其技术上的某些特点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的表现: 1、法律一般性规定可能对特殊事件不合目的性; 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3、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3、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精神;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点 1、是非规范性规定 2、是不确定性(模糊性)规定 3、是衡平性规定 4、是强行性规定 5、是补充性规定。 作为上述特点的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发挥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呢? 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体现在:法官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通过衡平和解释活动,将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补充规定。立法者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授予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权力。四、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 1、当事人身份平等的原则。 2、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14、 5、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6、过错责任原则。(一) 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的理解要点: 1、人格平等:主体权利能力平等。 2、身份平等:民事关系中没有特权。 3、保护平等:任何主体都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人的权利神圣原则(私权神圣)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要点: 1、民事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 2、私权神圣的中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神圣。 3、民事权利是开放的。 4、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5、私权神圣,不意味着权利不受制约。

15、 (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理解要点: 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要点: 1、正直生活、言而有信。 2、尊重他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 3、公平合理、等价有偿、不损人利己。(五)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也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理解要点: 1、民事主体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 2、

16、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六)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要点: 1、理性人应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任。 2、无行为无责任,有行为无过错也不负责,。 3、过错责任是主观归责原则。 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解了民法部门法的性格和民法的精神、理念: 即民法以人为本,体现具有正义、理性、权利神圣、人格独立、身份平等、意思自治、自主参与、自己责任和诚实生活、不

17、犯他人、各得其所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理念。 第三章 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 一、民法法源的精神 民法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博大精深的内容源于罗马法的法源基础。 罗马法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综合。 在罗马法的法源中体现了民法的三个层面: 1、最深层面:自然法民法。 2、观念层面:观念法民法。 3、现实层面:实证法民法。 二、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古代、封建社会:义务本位; 2、封建社会解体后:个人本位; 3、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团体本位; 4、当今时代: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民法理念变化轨迹: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相结合三、民法的法典化 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

18、法典: 1、罗马法(民法大全); 2、1804年法国民法典 ; 3、1900年德国民法典 ; 4、1922年苏联民法典。 (一)罗马法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四个汇编共同构成,称为市民法大全。 特点:公法、私法、程序法,实体法混杂,但私法部分是整个罗马法的精华。 法典编排方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二)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法典编排体系: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诉讼编)。抛弃了罗马法诸法混杂的弊病,使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

19、社会的法典。(三)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法典编排体系采“五编制”: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编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学研究引向新的阶段。(四) 1922年苏俄民法典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 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1、第一次民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2、第二次民律草案:1926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3、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1954年起草民法典,止于58年; 2、1962年起草民法典,止于62年; 3、1979年起草民法典(止于86年通过民法通则) 4

20、、1998年着手起草民法典 第四章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效力一、我国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4、全国性行政法规5、有权解释6、地方性民事法规7、法理8、国家政策等。二、民法的适用效力:指民法在时间、空间、对人、对事的适用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 一般规则是: 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 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 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 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 调整规则,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 1、 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则,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身份关系和有约定的除外)。 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三) 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 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 适用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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