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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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培训学习资料(一) 执法监察中的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实施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在我国行政辖区的一切与国土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使用与管理等行为发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2、组织,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1.执法监察的地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中央“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总方针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

3、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从任务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过决策、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执法监察是监督环节的核心所在。因此,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法律、行政、经济方法手段是各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方法手段。执法监察是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破坏了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给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

4、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于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执法监察的功能 (1)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监察,贯穿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且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它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产生一种威慑力,使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从而收敛其不规范的行为;执法监察的活动过程,也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通过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公开披露、处理一些重大违法案件,能起到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作用。 (2)补

5、救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在相对人发生偏离法制轨道的行为时,采用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减轻危害、减少损失的目的。 (3)反馈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反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发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本身的不足之处,为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1.执法监察机构的设置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我国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走上法制轨道以来,我国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从行政管理体制上大大强

6、化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分部门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转变。由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共同组成了国土资源部。为了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在国土资源部设立的14个职能司(厅、局)中,专设了执法监察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也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机构模式设立了相应的专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另外,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比较大的行业管理部门(如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林场、铁路、油田、矿山)还设置了派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 2.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

7、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8、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包含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各

9、项: 1.土地利用、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1)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2)土地规划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行为; (5)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 (7)建设用地行为; (8)土地征用行为; (9)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10)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 (2)矿业权流转审批、管理行为; (3)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4)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5)矿业权流转行为; (6)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行为; (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8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一、土地违法案件的含义(一)概念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形成的案件。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追究,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则不能追究。如禁止挖塘养鱼的规定。(3)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自己主管范围受理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材料立案后,才最终形成土地违法案件。(二)土地违法案件与土地违法行为的区别土地违法案件与违法行为是

11、两个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所有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土地违法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经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说,所有土地违法案件都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违法行为都是土地违法案件。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都能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违法行为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与特征(一)分类国土资源部2005年出台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六大类土地违法行为:1、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

12、为。非法转让土地的特点:土地权利发生转移。可以使土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或有期限的转移,转让形式上可以是非法买卖或其他形式。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得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获取方式多样化,可以是直接获取价金,如转让金、租金,也可以是获取实物,如以物易地,联建分成等。该立案标准明确了六类予以立案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

13、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地非法占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表现形式有: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一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了以农村村民为特定非法占地主体的非法占地行为。该条规定的非法占地形式与第76条规定相同

14、,但由于农村村民主体的特殊性,应认为第77条为第76条的特别条款,在不符合第77条而符合第76条的条件下,适用第76条,同时符合该两条,则适用第77条。3、非法批地;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3款,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对批准权限都有规定。非法批地有以下几种形式: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乡镇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征用集体土地。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或7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15、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4、破坏耕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破坏耕地的六种形式。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列举了五种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二)相关概念的区别1、非法批地、非法占地与非法转让土地的区别违法主体、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上不同。2、非法占地与破坏耕地的区别重要的区别之一是构成要件不同。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1、2条明确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土地违法案件时,法律的规定是唯一的尺度。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要通过充分

16、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或主观臆断来推断。3、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合法还是非法,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对案件的处理要公正、合理。4、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查处案件时,不但要实体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能以实体处理的正确性来代替法律程序的规定。四、案件查处的管辖(一)主管与管辖的区别与联系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主管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各自职权范围和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的

17、管辖是建立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主管的基础之上。没有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主管,就谈不上对案件的管辖。(二)有关规定1、级别管辖:是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进行划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这里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是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2、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章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一是对跨行政区域土地的管辖,应由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管辖。二是对飞地和插花地

18、的管辖,原则上仍然按照土地的归属确定管辖,即土地在哪个行政区域内,就由该行政区域的主管部门管辖。一种特殊情形:甲县在乙县有一块飞地,某单位经过乙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该土地。而甲县认为该单位违法占地。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违法主体应该是乙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应该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管辖。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部门已经受理的但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移送后,不能自行移送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管辖权在上下级之间移转,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五、案件查处的

19、一般程序(一)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和的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在7日内予以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交办、移送单位或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二)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1、案件的来源: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二是群众信访举报;三是新闻媒体披露;四是上级领导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2、立案的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要有违法的事实,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在客观上实施

20、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后果;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本级机关的管辖范围。3、立案的步骤:(1)对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3)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三)调查取证1、调查要求: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要出示监察证件;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勘测;调查笔录要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收集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2、调查方法归纳起来,就是听,问

21、,查,看。 听 听取有关方面(包括违法者)的情况介绍。问 通过座谈了解,进行调查询问。 查 查阅相关的批件、文件和材料。 看 查看土地被破坏的现场。如有必要,可以绘制现场测绘图。3、 调查报告 大体上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违法事实的叙述。 第二部分是对问题的定性。第三部分是处理意见。要写清楚法律依据,对事和对人都要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四)告知和听证1、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就是说: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

22、立;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凡法律已经明确应当给与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再次告知。2、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辩权、陈述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等。3、适用范围。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

23、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3、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将做出行政处罚后3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注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不适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4、听证笔录。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名称、主持人、出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案件承办人员查明的主要事实及作出的处罚决

24、定的意见;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的结果;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及证据;各当事人关于程序上的请求。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处罚裁决的依据。(五)决定和送达1、决定的作出。经过告知和听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调查取证和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进行正确的判断,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处理的情形:当事人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与行政处罚的,应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认为

25、依法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与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聚众、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归结起来,处理的结果有:撤销立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便产生以下效力:宣告案件审理终结;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发生。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

26、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土地管理法8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等,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具有执行效力。3、送达。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一个问题:对于违法案件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的时效,是否可以追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函的司法解释:对

27、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29条2款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督促违法者自觉履行。第二种方式,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要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上相关案件材料副本。(七)结案需要把前面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然后提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于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最后,把所有的文书、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六、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一)关于证据的种类所谓证据,就是指

28、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主要特征。一是客观真实性,不能加以任何的修饰或者修改。二是关联性。证据要与违法事实有关联,而且证据和证据之间也要有关联性。 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物证。比如当事人违法占地所建造的房屋,在违法占地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 二是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如非法批地的文件,非法转让土地双方签订的协议,等。 三是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知情人,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所作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 四是视听资料。主要是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录象、录音、照片、图片等资料。 五是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对案件情况所

29、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叙述。 六是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测笔录。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所作的一些笔录,包括调查询问笔录,也包括对违法现场所作的勘测笔录。 七是鉴定结论。主要是指运用一些科学技术手段所作的鉴定结论。在国土资源案件中,只有矿产资源案件涉及整个问题,比如对矿产资源破坏的鉴定。 需要说明一点: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这七种证据,而是只要能够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则可。(二)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土地案件主要应该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违法主体和责任人。 二是实施土地违法的目的。 三是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及地类和面积或者相关数额。 四是土地的权属。 五是要查清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是

30、要查清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 七是土地违法的现状。 八是整个土地违法的过程。(三)案件查处中的时限要求1、案件受理的期限:7日。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7日内作出立案与否的处理。2、审理期限: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3、听证程序中的有关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将做出行政处罚后3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

31、点。4、决定送达的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5、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等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外。(四)不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

32、、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刑法第228条、刑法第410条)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刑法第342条)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

33、管理法第76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刑法第342条、刑法第410条)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6、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7、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8、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9、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10、对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1条)(收集整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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