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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扎勒木特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扎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特点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动员社
2、会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第四条 各村(队)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 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长远效益。第二章 管护对象第五条 国家和省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且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各类工程设施,以及产业化经营项目中有财政无偿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产权转为私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由其拥有者负责管护。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种子工程、林木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农业技术设备及在项目区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水利工程
3、主要包括支、斗渠、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作业道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设施等。种子工程主要包括优良品种推广,良种基地。林木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片林及苗圃。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和农具。标志主要包括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与编号。第三章 管护组织与制度第七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第八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与管护责任人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将管护人员报酬同管护考核结果挂钩。第九条 项目区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
4、制度、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责任到人,操作性强。在管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第四章 管护责任和措施第十条 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要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经常抓,抓具体,抓出成效。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固定标志的要求,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标志牌,实行统一分类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
5、、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区标准田块不得改变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需依法报批,并有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沙石挪作他用。不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加强道路养护,保
6、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加强对桥、涵、闸等田间建筑物的经常性管护,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按建设合同,由工程施工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管护工作。质保期满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完好情况进行复验,对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出现质量等问题,要酌情扣减建设方质量保证金。第十五条 支、斗渠可移交水管所或项目区所在村,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要指定专人管理,并签订管护责任书。第十六条 干支渠、衬砌防渗渠道,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第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可实行承包或者拍卖,在村、农户和承包人之间以一定比
7、例进行受益分成;也可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也可由农户或个人承包,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经营权。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业机械移交乡镇。各类机械应逐一落实管护责任和承包合同,实行统一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其他配套农机、植保机具等,由专人管理,实行签发领用使用证制度,要有专门保管库房,每次使用后交由库房保管,确保设备安全,减少机具损失和丢失。第十九条 种子基地、优良品种等,移交项目所在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检查。建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可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由其进行管护,也可进行拍卖、租赁、承包等。第二十条 巩固、推广科技成
8、果,提高科学技术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含量。第五章 产权归属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立项开发的全部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第二十二条 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办理权益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第六章 管护资金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逐一建立经济自立的工程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样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
9、管护费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运营受益,应用于工程运行管护和滚动开发。第二十四条 对机耕路、渠道、建筑物等公益性工程的维修费用,可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解决。第二十五条 对因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积极申报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项目工程的具体管护办法。对认真落实管护办法、管护工作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或乡镇)都要成立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开展管护工作
10、。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对损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持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奖惩兑现。对各项管护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护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对各项管护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管护工作成绩突出和管护工作中有功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并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未完成管护指标甚至造成工程一定损失的,酌情扣发报酬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限期补救。对连续两年不能达标的管护人员予以撤换。扎勒木特乡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