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专题之国际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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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法学专题之国际经济法朱广东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1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

2、、信用证和保理)。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第二块: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试题一般特点:考题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有些部分

3、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重要考点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4、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Incoterms2010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

5、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答案应是B和C.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

6、(AC)?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D提请仲裁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非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用,否则公约不适用;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 用的七种情形,如果是公约也不

7、应适用。8、我国加入1980年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99年新合同法有冲突,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需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尽管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对1980年公约所作出的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但这也并不意 味着我国目前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并非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适用公约。换言之,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 80年公约,那么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无须适用80年公约,而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形式要件没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没有采

8、用书面形式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9、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3种贸易术语很难记得非常清楚,在掌握这13种贸易术语时有什么诀窍吗?在短时间内搞清并记住这13种贸易术语的每一项规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比较简洁的方法是记住下列共性和个性的东西。(1)13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由 买方办理出口手续,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其余11种术语均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EFCD四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加。E 组中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备妥货物交买方即可;F组中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中卖方须安排运输,CIF和CIP情况下卖方还须投保,但对风 险转移后(风险转移的时间均

9、在出口国)发生的货物灭损和额外费用概不负责;D组中卖方须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全部风险和 费用。(3)重点搞清楚FCA、FOB、CIF和CFR这四种常见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区别和联系。10、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 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B)A.反要约B.一项新要约C.无效承诺D.有效承诺11、根据80年公约,货物的风险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通

10、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要求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最后,如果合同既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又没有要求卖方安排运输,那么卖方在其营业地或特定地点货交买方时或买方不收取货物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风险即转移。(2)如果货物在交 货以后发生的灭损是由于卖方的过失所致,货物的风险不转移,即应由卖方承担货物损失;(3)如果销售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上述规则不适用,而应适用其特 殊的风险转移规则。12、共同海损,如何理解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请详细解释?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也就是共

11、同海损的获救财产的价值,以及共同海损本身。比如说,一艘价值100万的船载有三批货物,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 万、20万,当船遇风浪为保持船舶平衡将20万的货物全部抛入海中,此时20万的被抛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这个损失挽救了船和另外两批货,因此此案中获救财产的价值即为船100万,另两批货50万和30万。同时,由于被抛的20万可以在获救各方中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当事人也应参与共损分摊。所以此 案的分摊价值就是所有的获救价值180万以及共同海损20万,共200万。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都属于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1)必须是船货共同危险;(2)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做出的;

12、(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4)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部分损 失就是共同海损,否则即为单独海损。比如,船上货物起火,以水扑灭后发现一部分货物水损,一部分货物火损,水损的货物即为共同海损,而火损的货物就是单独海损。13、原产地规则在如何起到非关税措施的作用?原产地标志有什么用?原产地标志似乎与智力性创造成果没有什么关系,它是否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与工业产权,著作权又有什么关系?货物的原产地和货物的进口关税关系密切,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使批进口货物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所以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起来关税壁垒的作用。特定的原产地标志对货物的质量、信誉是一种保证,其作用类似于商

13、标,可以将某一种商品从同类商品中区分出来并表示出该种商品特定的质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人们就会产生一种高质量、高信誉的联想,而假冒原产地标志的后果和假冒商标类似,因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都将其列为知识产权给予保护。14、倒签提单指的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指的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二者的区别在于倒签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签发提单时实际已装船,而预借提单中涉及的货物在提单签发时尚未装船。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同属于欺诈行为,但由于预借提单对收货人的利益损害更,因此可以 认为其欺诈程度也更深。15、关于代位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保险公司赔付

14、全部损失后,残存价值于赔付额的部分归保险公司吗?追偿所得的于赔付额的部分归还给被保险人吗?如果货物已经实际全损,就不存在残存价值的问题。如果货物是推定全损,在保险公司按实际全损赔偿以后,被保险人应发出委付通知,残存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以后,残存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16、租船合同中的诸多条款应如何掌握?有哪些要点?重点是要搞清楚各种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条款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预备航次条款和装卸期间条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运送合法货物条款和航区条款。17、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点。主要包括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基本原则以及乌拉圭回合的三个新议题所取

15、得成果的基本内容。服务贸易协议中主要掌握适用的服务贸易范围,以及该协议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则;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则以及要求必须取消的五种投资措施;TRIPS的基本原则及其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19、国际经济法的重点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20、国际金融法的复习重点就是各种国际融资方式的特点。21、国经中有关保险的内容很复杂,怎样才能区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这三种主要险别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逐渐增多的。比较简洁的记忆方法是: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即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

16、损失和部分损失,即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和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一切险则承保水渍险的保险范围和11种一般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即不与海水或运输工具相联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的承保范围。22、首先要和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进行双边谈判,然后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各种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3如果是短途运输,货物早于单据到达进口国,国际上也 采用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提货方式。2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仅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且主要涉及提单运输,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不仅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还涉及有关船舶、海事、商事等诸多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我国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

17、维斯比规则的有关内容,并且引入了汉堡规则中的少数规定。25、全程运输责任指的是联运经营人对货方承担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的分段责任指的是实际承运人对联运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二者并不矛盾。26、自动许可就是公开的一般许可,只要提出申请,有关机构即予批准,无需特殊审查,它适用于那些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动许可就是特别许可,就是提出申请后要经过有关机构的逐级审批方可获得。二者就是一个手续繁简的区别。27、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判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A.双方当事人的国籍B.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D.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营业所根据80年公约确定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因素

18、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28、如果不可抗力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买方不能向承运人索赔,而应向保险公司求偿。29 这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就是国际贸易的四个环节:买卖合同、运输、保险、支付,涉及的当事人当然主要包括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人,有时还涉及银行。32、OICQ为什么要易名QQ,OICQ是商标还是版权?域名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版权。根据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认其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法律性质的确定尚在争议之中。对域名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程序管理,适用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因为美国在先申请了ICQ,所以在同类产品上在后申请的OICQ构成了识别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变为QQ.

19、33、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有哪些?服务贸易协议适用的服务贸易包括如下四种:(1)跨境服务,即从一成员方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提供的视听服务、信息传递等;(2)过境服务,即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国民到另一国接受旅游、金融服务等;(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其在另一国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例如一国演员到另一国举办演唱会,一国医生、教师到

20、另一国提供专业服务等。34、有关“反倾销”的问题我国放开了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如何预防“反倾销”这把“双刃剑”伤己伤人,到头来还是伤着自己?最重要的是增强反倾销的意识。即当有国外商品进口倾销时,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而在产品出口时利用行业协会等各种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35、什么叫做“软条款信用证”?为什么它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指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对卖方装运限制的条款等等,含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可使买方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卖方因为无法达到信用证要求的转运要求、获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证生效的条件而处于一种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如果信用

21、证中加入这些条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买方骗得履 约金、佣金或质保金,而不实际取得货物并让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开立这种信用证即具有欺诈的性质。36、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交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这里是指风险自什么时起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转移,但是如果货到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已经转移。这样

22、看表面上对买方不公平,但操作性最强,因为买方在受让货物时同时受让货物的保险合同,他更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公约做此强制性规定。3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如果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其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而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38、在中国公司甲与外国A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甲忠实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比提单先到,A用提单副本加保函领去了货物并 销售,没有去付款赎单,甲向信用证开出行交单提款,开出行承兑后以A不付款赎单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开出行由于金融风暴被宣布破产,此时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

23、益?此时甲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同时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调整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单,因此其为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损失后持保函向提货人索赔。39、互惠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另一方的优惠应该立即、无限制、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缔约方提供给另一缔约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该也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不得歧视任何缔约方。40、关于跟单信用证和国际贸易术语该

24、怎样抓住重点?国际贸易术语的重点是掌握E、F、C、D四组术语中每组的共同特点,以及CIF、FOB、FCA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重点掌握不同的类别、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的责任和免责。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200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1月1日,2010年2月11日)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

25、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

26、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国际经济法考试内容详细点拨国际经济法总论概述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

27、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第一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1.国际立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在1972年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2.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3.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正文部分的条款主要包括:品质规格条款(凭样品、凭规格或等级、凭商标或牌名、凭说明书)、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

28、用条款等。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00”)FCA;FAS原来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DEQ原来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重要术语FCA、FOB、CFR、CIF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消极条件;未涉及的问题;任意性。2.合同的订立要约(撤销、撤回)、承诺规则(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逾期因邮递延误和非因邮递延误)3.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转移所有权、担保(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买方义务:接收货物、付款4.风险转移规则A.涉及货物运输 B.运输途中的货物 C.其他情况下5.违约补救买卖双方

29、的补救措施6.预期违约(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货物保全7.损害赔偿8.中国的保留第二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法律性质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5.三大提单公约(1)海牙规则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

30、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天灾。(e)战争行为。(f)公敌行为。(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h)检疫限制。(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k)暴动和骚乱。(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31、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n)包装不善。(o)唛头不清或不当。(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三大提单公约比较对照表(重点注意与鹿特丹规则 比较)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通过时间 1924年 1968年 1978年 生效时间 1931年 1977年/1979年

32、议定书84年生效 1992年 承运人的 基本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责任制度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 钩至钩 收到交 承运人 的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延迟交货的责任 未规定 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承运人赔 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 (2)毛重每公斤2特以高者为准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索赔时效

33、(1)提货时发现,当时 (2)损坏不明显,3日内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1)提货时发现,次日 (2)损坏不明显,15日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诉讼时效 一年 一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两年 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3.租船运输(当事人意思自治)租船合同(1)程租(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速遣费(2)期租(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3)光船租赁二、国际海运保险1.海上风险

34、与货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货损之承担2.委付与代位求偿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委付代位求偿3.保险责任(1)平安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水渍险+ 一般附加险(4)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混杂沾污、淡水雨淋、短量、碰损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渗漏、包装破裂、锈损)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5)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

35、失和费用;战争和罢工三、国际航空运输及铁路货物运输第三部分 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和三大传统支付方式2. 汇付:电汇、信汇和票汇3. 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a.当事人的法律关系b.银行之免责4. 信用证支付机制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a.种类:可撤消不可撤消、可转让不可转让、保兑不保兑、即期远期、备用信用证b.当事人的法律关系c.信用证的审单责任d.银行之免责e.信用证欺诈及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1.1起施行)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

36、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

37、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

38、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六条 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

39、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国际保理:业务内容、分类、流程(05大纲新增内容)国际保理简介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 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 信调查服务等。 国际保理的种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

40、资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将保理业务进行以下分类。 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1)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和到期保理(matudty factoring)。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 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

41、付货款。 保理商公开与否(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型保理是指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商,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多是公开型的。隐蔽型保理是指保理商的参与是对外保密的,进口商并不知晓,货款仍由进口商直接付给出口商。这种保理方式往往是出口商为了避免让他人得知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出口商出面催收,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至于融资与有关费用的清算,则在保理

42、商与出口商之间直接进行。 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3)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和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担。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

43、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4)根据其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如在直接进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则叫做双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 保理业务品

44、种:1.出口保理 为出口商的出口赊销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账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服务。 2.进口保理 为进口商利用赊销方式进口货物向出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和坏帐担保。 3.国内保理 (1)应收账款买断 以买断客户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等服务。 (2)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 以保留追索权的收购客户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 国际保理流程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

45、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为国内某纺织品公司,欲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真丝服装, 国际保理流程且欲采用赊销(O/A)的付款方式。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可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

46、ACTORING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详细流程参加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FCI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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