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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教化法律一、教化法律及其作用一、教化法律及其作用(一)教化法的体系1宪法中有关教化的条款2教化法律(含教化的基本法律和教化单行法律)3教化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化法规5教化规章(含部门教化规章和政府教化规章)(二)教化法律对教化管理的影响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这类规定为实体法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在教化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这类规定为程序法 v教化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处与补偿机制 v教化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老师与学生等各方教化主体法
2、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三)依法办学与以德执教v依法办学是指教化管理者在教化管理实践过程中,以教化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管理者、老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敬重与维护他们合法权利与权益的同时,要求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职责。v v以德执教是要求教化管理者在教化管理实践过程中,用现实生活中的学校管理者、老师、学生的社会规范与规则来规范教化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v v不管是依法办学还是以德执教,它们都具有教化教学活动过程中不行缺少的作用。二、教化法与教化行政(一)教化行政机关与教化行政行为1教化行政机关教化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特地从事教化行政管理的国家
3、机关。2教化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所谓教化行政行为,是指教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化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它由教化行政机关作出它是教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它必需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教化行政行为的形式教化行政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化的法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教化立法可以把国家的教化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教化工作听从国家的指导,保证和促进教化事业的发展。教化行政监督检查:(XX教化局)序序号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承办承办科室科室1 1
4、 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检查、评工作的检查、评估估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人事人事科科 2 2 学校食品卫生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导全管理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理规定第三条 办公办公室室 3 3 对教师资格认定对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督的监督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条人事人事科科4 4 对国家教育考试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组织工作的监督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四条 招办招办生生 5 5 教育督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暂
5、行规定第十四条 督导督导室室 v教化行政许可:教化行政许可是教化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赐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化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化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v它具有以下特征:v(1)教化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化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化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化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v(2)教化行政许可是一种接受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化行政许可是赐予相对方确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
6、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v教化行政惩罚:教化行政惩罚是指,教化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化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赐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v教化行政惩罚具备以下特征:v 教化行政惩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惩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惩罚由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惩罚。法律、法规授
7、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惩罚。如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取消考试成果、停考一至三年的惩罚”。在这里省考委进行的行政惩罚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享有的。v 教化行政强制执行:教化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化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教化法干脆规定的义务或教化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行政确定,教化行政执法主体或人民法院应行政主体申请依法强迫相对人的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确定而实行的强制性活动。教化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化行政
8、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教行申字()教行申字()第)第 号号_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人_年年_月月_日作出的行决字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第_号教化行政惩罚确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号教化行政惩罚确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惩罚人惩罚人_拒不履行拒不履行_的惩罚确定,的惩罚确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化行政惩罚暂行实施方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公章)年年 月月 日日三、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v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9、v v对于学校来说,只有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他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v学校所从事的教化管理服务活动与教化教学服务活都属于民事活动,只有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才可能在这些活动中,依法独立地享有此类民事活动的权利和担当民事活动的相应义务(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1学校的民事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v学校作为一种专业组织的民事主体,依据民法通则和教化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于其它民事主体来说,应当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全部权、债权、学问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v学校独立的财产全部权、债权、学问产权、人身权受到教化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爱护。v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
10、教化法的爱护。v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必需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v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担当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扰债权人的债权而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扰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担当的民事责任。v对学校来说,主要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违反与老师间的劳动服务合同以及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教化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另一种是学校在教化管理过程与教化教学过程中侵扰老师和学生的非债权而产生的
11、侵权行为。2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权责分析 v学校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并不自然地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只是因为接受教化行政机关的托付或者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有确定的教化行政权,也才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v v学校作为被托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托付的职权和办理被托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须要的经费和酬劳;恳求有关行政机关帮助解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托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托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学校作为被托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它因此而享有以下行政主
12、体的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托付的职权和办理被托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须要的经费和酬劳;恳求有关行政机关帮助解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托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托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v当学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权利的同时,还必需担当以下行政义务:在托付行政机关托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托付权限;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接受托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托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细致履行被托付的职责,热忱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看法,接受相对人的监督。(二)老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二)老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老师法律地位的
13、变迁学校与老师间存在过两种关系,一种是老师任用制下的行政管理关系,一种是聘用制下的民事同等关系。当前老师管理体制正在从老师任用制转向老师聘用制,这一转型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体制的转换,而是对学校与老师间法律关系的转换。在老师任用制下,学校与老师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老师的管理主要遵循行政法律法规;在老师聘用制下,学校与老师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老师间不再是不同等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同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学校对老师的管理主要遵循民事法律法规,重点是劳动法律法规。2老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老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v老师作为劳动者在签订老师聘用合同后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有:同学校依法变
14、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老师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老师同学校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依据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女教职工获得特殊劳动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组织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v从一般的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老师应当担当的最基本的劳动义务有:按时、按质、足额地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化教学水平;执行学校规定的教化教学规程;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疼惜和保卫学校的公共财产;保守国家和学校的业务隐私。v在老师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中,
15、对老师个体影响最大的,是老师和学校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3老师的专业自主权与工作职责老师的专业自主权与工作职责v老师的专业自主权,是指老师在教化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化法律法规所赐予的权利。v老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第一,教化教学权,即老师有进行教化教学活动,开展教化教学改革和试验的权利。其次,教化科研权,即老师有从事科学探讨、学术沟通,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看法的权利。第三,指导评价权,即老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果的权利。第四是福利与酬劳权,即老师有按时获得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第五,学校民主
16、管理权,即老师有对学校教化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化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六,培训进修权,即老师有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老师应当履行以下的教化职责:第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义务,即老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其次,完成教化教学的义务,即老师有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支配,履行老师聘约,完成教化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第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化的义务,即老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化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化,法制教化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化,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17、的社会活动的义务。v第四,有敬重学生人格权利的义务,即老师有关切、疼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v第五,爱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即老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扰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的现象的义务。v第六,提高自身教化教学水平的义务,即老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化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三)学生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分析(三)学生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分析1学生的民事权利与职责 作为一般的公民,依据权利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三种:其一为财产权,;其二为人身权;其三为学问产权。对学生来说,在学校教化教学活动中更多地体现为人身权。
18、我们可以把学生拥有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v学生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v学生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v在明确学生人身权利的同时,一方面是须要老师在教化教学过程中敬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还须要老师有足够的鉴别实力来分清哪些是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对学生名誉权与隐私权的爱护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2学生的受教化权利与职责学生的受教化权利与职责 学生的受教化权利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教化教学活动的参与权;其次,“奖、贷、助学金”获得权;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第四,法律救济权,即当学生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五,学
19、生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责任:第一,遵纪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学生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良好品德的养成义务,即要求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即要求学生在学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即要求学生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逃课游泳溺亡 学校被判赔4.7万v事务:上学途中逃课游泳 v 当天中午1时左右,在中山古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和同学结伴上学。途中,阿文看到河里有人游泳,不顾阿力和小伟的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后不幸溺水身亡。v 当日下午3时,阿文的班主任发觉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
20、电话给阿文父母,电话未打通。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马上赶赴出事现场。6月19日,阿文的父母将学校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余元。v争议:学校是否缺乏监管v 阿文父母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学校就应清晰每位学生的状况,切实担起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而阿文溺水时间是下午3时。校方在上课时间缺失对学生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缘由。v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学校无法限制的校外环境。该校对学生已尽到教化管理的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更与阿文的溺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v法院:学校有过错担责三成 v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阿文在
21、上课时间未请假而缺课,原告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教化机构,但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刚好通知原告,在主观上亦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担当30的责任。v 鉴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7万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借刀给劫匪运用 河南一高校生零抢劫仍获刑 v明知老乡要去抢劫,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明知老乡要去抢劫,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老乡运用,河南某高校学生郭某,日前被河南给老乡运用,河南某高校学生郭某,日前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
22、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8 8个月,并惩罚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抢劫个月,并惩罚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罪判处有期徒刑3 3年,并惩罚金。年,并惩罚金。v现年现年1818岁的被告人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人,岁的被告人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人,2007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v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2007年年9 9月月5 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乡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戚某(未满1818周岁,河南某美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为周岁,河南某美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为身上没钱就和挚友孟某(未满身
23、上没钱就和挚友孟某(未满14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一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一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知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使,并告知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状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运状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运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20072007年年9 9月月5 5日晚日晚2323时时4040分许分许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
24、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二人将被害人的摩托罗拉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二人将被害人的摩托罗拉A1200A1200型手机抢走后逃跑。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型手机抢走后逃跑。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心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13931393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稍微伤。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稍微伤。v20072007年年9 9月月6 6日凌晨日凌晨1 1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觉场旁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觉场旁边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边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被告人
25、郭某抓获。此案在审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被告人郭某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某的家属分别理过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8500元、元、65006500元。元。v而郭某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借刀给而郭某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借刀给老乡不是犯罪。老乡不是犯罪。v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运用暴力劫取被害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运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
26、明知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状况下,仍为被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状况下,仍为被告人戚某等人供应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告人戚某等人供应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协助作用,系从犯。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协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戚某、郭某犯罪时已满被告人戚某、郭某犯罪时已满1616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18周岁,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看法较好,故对被告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看法较好,故对被告人戚某予以从轻惩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惩人戚某予以从轻惩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惩罚。罚。v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v法官点评:法官点评:
27、v明知抢劫仍供应作案工具是间接有意犯罪明知抢劫仍供应作案工具是间接有意犯罪 v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健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健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郭某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对抢劫犯罪的预谋,但其对被人郭某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对抢劫犯罪的预谋,但其对被告人戚某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在这种状况下其仍向被告人戚某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在这种状况下其仍向被告人戚某等人供应了作案工具,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告人戚某等人供应了作案工具,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参与分赃,不论是否有任何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参与分赃,不论是否有任何危害后果,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危害后果,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v“不去干坏事,我就不犯法。不去干坏事,我就不犯法。”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类似想法。因此,检察官建议,以后遇到类似状况时,会有类似想法。因此,检察官建议,以后遇到类似状况时,正确做法应是刚好阻挡他人犯罪,而不是供应工具,供其正确做法应是刚好阻挡他人犯罪,而不是供应工具,供其去作案。去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