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资料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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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埗医院法律课堂高埗医院法律课堂n主讲:赵丽云主讲:赵丽云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书目书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功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功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社会保险的功能及社会保险的功能 总体概述总体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共12章,98条。(一)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2、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2)维稳功能。(3)利于实现社会公允(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二)社会保险的功能二)社会保险的功能二、基本养老保险二、基本养老保险(一)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体及(一)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体缴费主体 1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

3、工共同缴纳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缴费主体:个人缴费缴费主体:个人缴费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3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公务

4、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账户(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账户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2、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老保险统筹基金。3、职工应当依据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应当依据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其他敏捷就业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三)政府的责任(三)政府的责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担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

6、不足时,政府赐予补贴。(四)个人账户管理(四)个人账户管理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2、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五)基本养老金(五)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依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状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六)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六)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

7、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依据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险,依据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七)职工死亡或致残时的养老金处(七)职工死亡或致残时的养老金处理理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可以领取非因工致残完全丢失劳

8、动实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方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及缴(一)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体费主体 1、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

9、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敏捷就业人员人员 缴费主体:个人缴费缴费主体:个人缴费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丢失劳动实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赐予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三)医疗

10、费用的结算(三)医疗费用的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基本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基本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基本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参保人员

11、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干脆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干脆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干脆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干脆结算。结算。结算。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便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疗费用结算制度,便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12、遇。疗费用结算制度,便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疗费用结算制度,便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不做医疗费用结算的情形(四)不做医疗费用结算的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五)医疗保险的续缴及转移(五)医疗保险的续缴及转移n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

13、疗保险费,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男25年、女20年)n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工伤保险四、工伤保险 (一)参与工伤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一)参与工伤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体体 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二)工伤保险费率及基数二)工伤保险费率及基数 1、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运、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运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次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缴费

14、: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费。(三)工伤及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三)工伤及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职工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实力鉴定丢失劳动实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实力鉴定丢失劳动实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应当简捷、便利。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应当简捷、便利。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

15、伤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有意犯罪;(一)有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

16、食宿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协助器具所需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协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

17、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实力鉴定费。(九)劳动实力鉴定费。(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据国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据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工伤保险缴费不足额的处理(六)工伤保险缴费不足额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18、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七)第三方引起工伤的处理(七)第三方引起工伤的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缘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由于第三人的缘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八)工伤待遇的停止(八)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

19、之一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实力鉴定的;(二)拒不接受劳动实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三)拒绝治疗的。五、失业保险五、失业保险 (一)参与失业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一)参与失业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体体 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二)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二)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三)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失业人员死亡的处理(四)失业人员死亡的处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失业人员相关手续办理(五)失业人员相关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将失业

21、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刚好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动关系的证明,刚好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动关系的证明,刚好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动关系的证明,

22、刚好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六)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23、六)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一)重新就业的;(二)应折服兵役的;(二)应折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五)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供应的培训的。绍的适当工作或者供应的培训的。(七)失业保险转移(七)失业保险转移

2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六、生育保险六、生育保险 (一)参与生育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一)参与生育保险的主体及缴费主体体 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二)生育保险待遇(二)生育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配偶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二)生育保险

25、待遇(二)生育保险待遇(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支配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支配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二)生育保险待遇(二)生育保险待遇(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国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支配生育手术休假;(二)享受支配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依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生育津贴依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七、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七、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征收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足征收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足额支配被征地农夫的社会保险费,依额支配被征地农夫的社会保险费,依据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夫纳入相应据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与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与社会保险。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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