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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咸味膨化零食公司治理制度咸味膨化零食公司治理制度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概况4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7三、 公司章程概述10四、 詹森的贡献14五、 布莱尔的贡献18六、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21七、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42八、 企业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异同53九、 企业集团治理定义与目标56十、 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58十一、 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61十二、 企业集团的类型63十三、 企业集团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65十四、 董事会会议68十五、 董事会的特征72十六、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73十七、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79十八、 产业环境分析81十九、 必要性分析8
2、4二十、 SWOT分析说明84二十一、 发展规划95二十二、 组织机构管理98劳动定员一览表99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新建3、项目建设地点:xx(待定)4、项目联系人:毛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
3、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
4、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28.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
5、1603.7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541.3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23%;建设期利息233.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1%;流动资金1828.8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76%。(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11603.71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6837.41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4766.30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98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16508.46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2397.38
6、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4.20%。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74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9477.30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
7、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
8、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募
9、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二
10、)公司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章程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内的所有内容。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则。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
11、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效力。三、 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
12、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制定的
13、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
14、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
15、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
16、(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
17、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
18、,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四、 詹森的贡献在公司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詹森的贡献是极其重要的。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合作发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这是一篇经济和社会科学文献中被引述得最多的论文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篇文章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真正发端。此后,詹森就公司控制权市场、代理成本与自由现金流、绩效报酬与经理激励、控制和决策机制等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另外,詹森还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做了
19、其他一些方面的努力,如他创办的金融经济学杂志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受这本杂志录用稿件风格的影响,实证分析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要方法。詹森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詹森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这与威廉姆森无疑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前者强调降低代理成本,后者则强调降低交易成本。而实际上,代理成本是交易成本的一个方面。詹森认为,在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者将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委托给了作为其代理人的执行经理,从而产生代理成本,公司治理就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詹森把代理成本分为三类: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是指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的适当激励,以及所承担的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行为的费用
20、;二是代理人的保证成本,是指代理人为保证不采取某种危及委托人的行为而向委托人作出的补偿承诺或支付的保证金;三是剩余损失,是指因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某种偏差而造成的委托人的福利损失。代理成本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处于不同的地位而产生的,这些不同包括他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效果、对剩余收益的索取权等。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有可能出于私利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忽略委托人的利益。在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执行经理往往掌握着更充分的信息,也更密切地参与经营活动,这样他们可以按自己的利益行事,而不利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例如,经理们可以设法将
21、业务活动安排得让人难以批评,或者使自己享受到很高的在职消费;他们可能容忍有违委托人利益的低利润。因此,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有可能造成很高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这一问题还包括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了解经理们是否在合理地按股东利益行事需要投入很高的信息成本。由此,伯利和米恩斯将委托一代理问题视为资本主义系统的阿喀琉斯之踵。另一方面,当公司受到股东严格管制时,经理人在冒险和创新的判断力就会受到损害,从而产生管制失效。然而,在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经理操纵的公司的绩效在整体上并不比业主经营的企业差,所以,公司治理方面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詹森在1976年、1983年的几篇论文中证明,对
22、公司经理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存在着若干有力的遏制机制这就是公司治理机制。例如公司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强制性预算控制、股东大会和为股东服务的审计委员会、激励性报酬体系、按业绩定职位等;公司外部的竞争性市场,包括经理市场、信息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又称公司接管市场)和产品市场等。詹森强调,竞争和确保信息透明的规则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经理直接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和惩戒,从而增强了股东的控制。换言之,市场竞争的无情压力有助于强化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减少代理成本,提高股价以衡量公司价值。以公司控制权市场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为例,詹姆和鲁贝克在1983年发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科学证据中
23、证明,尽管公司接管(即控制权转移)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对经理、律师、经济学家和财务顾问的支付等)但相对于利益来说,这些交易成本仍旧是小数,公司接管能够消除无效的管理,进而能增加社会净财富。詹姆和鲁贝克的这篇论文引发了一大批类似的研究,一个共同的结论是:对目标公司投标,可以提高目标公司的股价,尽管并非所有的收购都会增加净财富。詹森和墨菲在1990年发表的绩效报酬与对高层管理的激励则分析了总经理的工作绩效(以股东财富或公司价值衡量)与报酬激励(包括薪金、期权、股票持有量和解雇威胁等)之间的相关性。对二者关系的估算表明,股东财富每变化1000美元,总经理的财富会有3.25美元的变动。虽然股票所有权
24、产生的激励作用相对大于薪金和解雇引起的激励作用,但大多数总经理仅持有他们公司股票的很小一部分,并且在过去的50年间所有权水平不断下降。这说明,总经理报酬与其工作绩效之间的敏感性不强。这进一步证实了詹森的基本观点,即外部市场的竞争比内部报酬激励更有效。五、 布莱尔的贡献1995年,布莱尔出版了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提出了她的系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布莱尔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即公司不仅仅对股东,而且要对经理、雇员、债权人、顾客、政府和社区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作出反应,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布莱尔之前,尽管多得和威廉姆森等人也都曾强调要关注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
25、相关者的利益,但他们分析的落脚点却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布莱尔的贡献则在于:他没有从传统的股东所有权入手来假设股东对公司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而是认为公司运作中所有不同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并据此来分析公司应该具有什么目标,它应该在哪些人的控制下运行以及控制公司的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公司中由谁得到剩余收益和承担剩余风险。布莱尔认为,尽管保护股东的权利是重要的,但它却不是公司财富创造中唯一重要的力量。过度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利会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很可能破坏财富创造的能量。布莱尔强调,以股东“所有权”作为分析公司治理的出发点,是彻底错误的。布莱
26、尔通过剖析三种公司治理观,对“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进行了批判。第一种观点是所谓“金融模式”,认为公司由股东所有并进而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管理。由于公司股东股票分布在成千上万的个人和机构手中,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在影响和控制经营者方面力量过于分散因而使得经营者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浪费资源并让公司服务于他们的个人利益。因此,应该通过改革使经理人对股东的利益更负有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所谓“市场短视模式”,认为金融市场是缺乏忍耐性的和短视的,股东们更愿意短期的利益大一些,不愿意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等方面的长期投资。因此,改革的方法是将经理人从短期压力中解放出来,刺激他们进行长期投资,以实现股东的长期利益。第三种观点
27、是所谓“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论”,认为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其实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的利益而运行时,它同时也就是最佳地服务于社会了。布莱尔认为,如果公司的运行仅仅只是为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它对整个社会未必是最有意义的。但是公司的目标应该至少与社会的利益相和谐。在这里,布莱尔触及了公司准确的社会功能以及它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按照布莱尔的看法,包括股东、职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公司经营风
28、险,因而应让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应关注他们的利益,并使这种利益得到增长。布莱尔特别分析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需求问题。布莱尔认为,职工之所以被认为是相关利益者,是因为职工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与特定投资,特别是与“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这在技术密集或定向服务的企业中尤为明显,因为在这些企业中职工的技能高度专业化,他们与持有股票一样处于风险中。一旦失去这份工作,他们的技能就将不得不废弃。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能会像股东一样拥有强烈的动机来监督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由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的内部经验和存在于企业成功中的利益,这使得他们与那些遥远的和匿名的股东相比,有更强的监督经理的激励。由此,布莱尔认
29、为,对于许多类型的公司来说,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将更有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不过,布莱尔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取代股东拥有的投票权,而只是说明,当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实质上处于风险时,他们可以充任公司的所有者,其权利和义务应该通过回报系统、组织系统和其他制度安排来具体化,从而使公司全部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处于风险的相关利益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控制责任的分配是与不同集团所有者的资产利益大小相对应的。比如,对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可以作为一个系列,将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的利益排列在一起。由于布莱尔的观点与主流观点的巨大
30、差异,有的学者将布莱尔归入非主流学派。六、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
31、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2)合并的程序订立合并协议。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32、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
33、,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
34、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订立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35、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
36、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
37、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
38、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
39、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
40、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41、: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
42、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43、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
44、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
45、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
46、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
47、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
48、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行政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解散、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一般均属于行政解散。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