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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供学生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务处 编印二0 0七年四月目 录1.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3. 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 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5.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试行)6. 南昌大学(鄱阳湖校区)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7.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考场规则(修订)8.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10.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留、降级学生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11. 大
2、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毕业前补考免考管理规定12.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奖励暂行办法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一条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四年。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3、。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4、,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学分与课程第六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5学分。学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我校本科开设的课程为通识课、核心课和选修课,通识课和核心课为必修课程。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必须按照所属系
5、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课程。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团队协作精神、自主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特设立“创新学分”、“才艺学分”、“自学学分”和“社会实践学分”四类奖励学分。1、“创新学分”: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科学研究,排名前五名者计3学分。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在前三名)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国家专利计3学分;进行小发明或小创造获省级以上的奖励计3学分。2、“才艺学分”: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和学生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3、“自学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4、“社会实践学分”:
6、凡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5、以上各奖励学分均由教务处负责审批确认。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也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由于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7、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换。第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采用平时、期中、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可参加补考。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考,由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
8、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缓考安排在与该课程补考时间同时进行。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无成绩,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
9、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办理按学工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办理。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第五章 补考、免修第二十一条 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二十二条 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证书,可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
10、。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复学学生在转专业、休学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可在符合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的原则下自主选择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学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学科、专业分流比例。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在选科之后转学科、专业:(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学习者:(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科、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
11、十七条 学生转学科、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具体手续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二)跨学科转学科、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管理。(三)批准转学科、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按时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四)学生转学科、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办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已在本校入学学习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本科三
12、年级以上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四)招生时确定为方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13、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
14、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第八章 退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学分数少于10学分(含10学分);(二)补考后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的;(三)休学
15、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八)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本科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
16、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试行)办理。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对合
17、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补考、重修考试等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重修。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答辩不通过、不答辩者不再换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学校不再受理。未达毕业要求者,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制,并缴纳学费。第四十条 符合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者,由南昌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18、备案。第四十四条 对已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院发200551号文
19、件)同时废止。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在学籍管理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1、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学分审核,凡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任一学期补考后获得学分数少于10学分(含10学分)及第二款(补考后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者,可以申请留、降级。2、凡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按退学处理。3、留、降级学生直接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未开设该专业,也可以选择相近专业,但不得选择跨大类专业。4、凡留、降级学生如遇留、降级专业开设课程与留、降级前课程相同且留、降级前已获该课程学分,可以
20、申请免修,按原学分记载。5、留、降级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者,不再作留、降级处理,按退学处理。6、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7、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专科(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专科(高职)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
21、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
22、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 普通专
23、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含休学、降级、留级等)。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第九条 专科(高职)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20+5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专科学生可选修本科选修课程,也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或高层次)、同类别、同课程相应学分后可充抵专科选修课学分。第十条 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专科学生必须按照所属院(系)的教学计划的规定
24、修读指定的课程。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增强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自主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特设立 “才艺学分”、“自学学分”和“实践学分”三类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所获以上三类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课学分。 (一)“才艺学分”: 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和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二)“自学学分”: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三)“实践学分”:凡参加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计0.5学分,获校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办理选课手
25、续。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第十五条 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超过
26、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参考科目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
27、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请假超过一学期上
28、课时间三分之一的,按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各学院批准,可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手续办法:(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五
29、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五)应予以退学者;(六)无正当理由者。第七章 升级与留、降级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第二十七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8学分(含18学分)者予以留级,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未获12学分(含12学分)者予以降级。一年级学生(不包括留到一年级的留级生)第一学
30、期补考后未获12学分(含12学分)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后视全学年所获学分数决定升级或留级。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
31、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院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报教务处备案。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2、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九章 退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累计留、降级二次以上者;(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
33、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
34、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学费
35、。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
36、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十一类。第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获得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医学院学生各门课程考核合格),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
37、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1、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2、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3、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考试舞弊者。第四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五条 因为考试舞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代考
38、者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1、考试舞弊后,学生对舞弊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再次考试舞弊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总成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2、考试舞弊后,学生对舞弊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者。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1、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2、教务处复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39、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零零五年六月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办法的课程考核。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当进行考核。第四条 本科课程分通识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专科课程分公共课、
40、专业课和选修课三大类。本科通识课、学科核心课和专科公共课、专业课主要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程分为指导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教学计划办法的学分。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如需采用非卷面方式考核,任课教师应当于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送课程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当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评定应当由平时作业、
41、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总评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其中平时作业和平时考核占20%,期中考核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50;如课程未进行期中考试或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中考试(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则由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组成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习题课、课程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考核项目,平时成绩记载采用20分制。如课程成绩评定需调整总评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填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课程成绩比例调整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调整,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第七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应当根据平
42、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办法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填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缓考申请表向学生所在系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如不在办法时间参加缓考作旷考论。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
4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有上述情况者,该课程无成绩,可参加补考。任课教师应当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 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进行。缓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 2、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和
44、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结业。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阅卷教师应当在补考结束后五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成绩单送教务处(成绩单填写要求同第十三条)。教务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三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反馈至学生所在系。三、成绩的填报、更改、公布、查询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后一周内,通过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成绩单,成绩单用签字笔填写以便存档(60分及60分以上用黑色签字笔填写,60分
45、以下用红色签字笔填写),成绩单上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签字。课程成绩单要求一式四份,由任课教师交课程所在系(部),由课程所在系(部)交一份到教务处,三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留班主任,一份粘试卷册)。每次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都应当针对考试情况填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试卷分析及课程教学小结表交课程所在系(部),该表一式三份(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以便存档),由课程所在系(部)交一份到教务处,两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粘试卷册)。成绩单上总评成绩栏上不应当有空缺,应当写明旷考、缓考、作弊、免修、未修或无效等情况。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办法的成绩登记表,教务处均视
46、为不合格,一律退回重做。凡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成绩登记表及未在办法时间内进行网上填报成绩,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教师或系(部),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按学院相关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对所上报的成绩负责,对于无成绩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原因,避免漏报、错报。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经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经查卷或教师本人审核发现已上报的成绩有误,必须及时给予更正。由任课教师填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写明原因后经系(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批,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更改,并将成绩更改表反馈至学生所在系。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或班主任查询本人的成绩。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经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填写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试卷成绩核查申请表(一式两份),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统一交教务处审核,审核后由教务处指定相关人员对试卷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申请表交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由教务处反馈至学生所在系。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