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56413413 上传时间:2022-11-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系广西大学大学博士后,住广西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系广西大学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

2、出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南宁市仙湖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2、二审法

3、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申请人罗、李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06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06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二、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

4、事实错误。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李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0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06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

5、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0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日关于同意南宁市青秀区燃

6、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0446号),早在2004年10月南宁市青秀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南宁市青秀区燃气事业规划(200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6日,

7、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

8、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

9、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三、 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