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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规范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制订专利战略,把专利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专利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第三条 专利名词解释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本规定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
2、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制第四条 公司专利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统一归口负责子(分)公司的专利工作。第五条 公司技术中心是专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宏观调控和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1、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2、专利评价、评估;3、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
3、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4、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5、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6、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7、收集、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为公司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8、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9、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第六条 在专利管理工作中,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帮助公司开展专利工作,并对该方面工作实施管理。第三章 技术创新的专利管理第七条 公司强调技术创新对公司发展的重大意义,并鼓励各部门和员工
4、积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工作应当与公司的专利管理紧密结合。第八条 在技术创新活动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研究,向决策层提出预立项项目应采取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的建议。技术创新活动立项申请由技术中心向决策层提出后,由技术中心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国内的专利文献检索;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国际专利检索。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检索报告。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技术路线的技术解决方案建议。决定层的立项决策,专利检索报告和解决方案建议作为重要依据。第九条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技术创新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技术中心会同专家组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
5、技术领域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及时向决策层提出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方向性建议。在研究开发完成后,技术中心提供涉及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领域的全面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并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对该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形式的建议。第十条 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中心应及时做出分析评价,提出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方式建议。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对于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经过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要根据该成果对本公司的作用和意义,除从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以外,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程序第十二条 专利的国内申请程
6、序:1.准备提交专利申请的,由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技术中心提出专利申请报告书,并提出申请的时机、种类的建议。2.技术创新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起草专利申请文件。3.技术中心在协助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备案,同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报告;4.经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技术中心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具体申请工作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第五章 专利申请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发的科研项目、研制新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由发明人、设计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创新内容形成专利资料,报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领导审核。第十四条 对于确定申请专利的创新项目,在申请前,应委托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
7、行专利检索,以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和避免侵犯他人专利。通过专利检索了解竞争对手所处的技术水平,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第十五条 经过检索确定其创新点申请专利的,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将专利资料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正式的申请手续。委托材料中应确定专利申请的类型、国家、时间等内容。第十六条 专利事务所将公司提交的专利申报资料整理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后回复到本公司确认,(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经公司技术中心确认后由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后,对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专利事务所向本公司转发“专利
8、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文件费。第六章 专利资产的管理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由技术中心负责跟踪监控,具体工作:1.需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的,及时交纳,维持其有效;2.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予以论证确认,报请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放弃或终止,同时对该专利建立档案;3.监测市场状况,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4.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
9、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可能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到本公司进修学习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本公司所有;对于在技术合作中以合作方工作人员为主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依照前款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由公司决策层做出的专利对外许可或转让决定,由技术中心负责落实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开展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策层在做出有关技术、设备的引进(开展技术贸易)决策前,指定技术中心分析引进技术、设备的国外专利信息,提出引进方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兼并时,涉及到对方专利
10、资产的,公司决策层在做出决策前,指定技术中心核实其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与对方协商其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收购、兼并提出参考意见。公司在对外合营、合作时,涉及到自有专利资产的,指定技术中心与对方协商自有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合营、合作提出参考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技术中心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提出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由技术中心会同公司财务部门评估公司专利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本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 技术中心负
11、责公司专利保护的市场监视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出现的侵权行为,由技术中心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采取措施的决定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具体工作由技术中心落实。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情况,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由技术中心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向海关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所有具体维权工作,由技术中心落实。第七章 专利工作经费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专利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权终止的全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2.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专利资产评估)3.发生专利诉讼产生的有关费用:4.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产生的费用;5.公司专利数据
12、库的建设和更新费用;6.专利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 专利管理费用按照年度拨付。由技术中心在每一财政年度前提出计划,由决策层审核批准。财政年度中发生的专利管理的临时费用,如专利国际申请、专利纠纷诉讼费用等,由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决策层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划拨。第二十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公司拨付。在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以及其他从专利资产上获得的收益,按照交易额的3%到5%的比例提出,纳入专利专项资金。第二十九条 对于员工开发或参与开发的技术创新的创造发明,根据其最终确立的知识产权形式,公司将按照知识产权创造奖励细则(附件1)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公司员工将其非职务
13、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予以支持。需要公司出具证明的,由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损失的,以侵害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三条 技术中心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知识产权创造
14、奖励细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单位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第三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条 单位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第五条 单位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500元。第六条 奖励的颁布1.每年12月技术中心制定奖励名单,并组织落实奖金的发放。2.奖金采取现金发放,同时对于获奖人员在晋级、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七条 本细则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