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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
2、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五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3、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第三章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
4、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省科技厅认定,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技厅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备案。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州)科技局认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单位名称中必须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字样;(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三)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
5、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四)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二)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三) 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四)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第十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按照科
6、技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及时、据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年终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 第四章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成为争创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后备军。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或正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
7、的认证;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五)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有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团队;(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60%以上;(八)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省科技厅;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推荐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
8、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务业绩等基本情况);(二)独立法人证书;(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材料;(四)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第五章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组织实施(一)省科技厅归口
9、管理省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二)各市(州)、有关行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省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九条工作步骤(一)指定评价机构。省科技厅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省级示范中心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评价定量指标的计分工作。(二)报送相关材料参与评价的省级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20日之前报送经过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在规定时限之前书面申
10、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延期上报的除外)。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示范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1.企业类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2.事业类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
11、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第二十条评价计分1、评议指标计分。评议指标的计分由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根据省级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省级示范中心的年终上报材料,给出相应评议指标的得分。2、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评价指标体系、计分方法和采集渠道参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及其应用(一)省科技厅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二)对评价结果优秀等级的示范中心,同等条件下,将在国家或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业务能力建设项目优先考虑。(三)对评价
12、结果不合格的示范中心,第一年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并取消其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核实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五)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示范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第六章支撑条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予以支持。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业务联盟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