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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使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法律的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渊源有:一、国内私
2、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末尾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则区别说是一种把国际私法建立在国际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学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英国的既得权说,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的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
3、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沃而特*惠勒*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书所提的。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应的法律。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
4、范的系属并不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是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分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重叠性冲突规范,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系属公式,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指按照冲突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先
5、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识别,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他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突规范的过程。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间接反致:指对某
6、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滚翻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句法,这构成间接反致。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只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使用的某一蜾蠃法律,故意知道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使用,或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连接点:是涉民事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一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森里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剧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
7、国法的内容。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使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使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住所:是纸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涉外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紧急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
8、所有的某类财产湖咯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管理,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数落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 惯例。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Cfr:成本加运费条件信用证:是银行滚局进口人的请求开始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制服贷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提单: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律之债,有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试题上结婚当事人上访必须具备的案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意见有效的婚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领事结婚: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云学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
9、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意识。法定继承的同意制:也成为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僵死者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句法,动产使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使用物之所在地法。诉讼费用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耆宿时,为了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照内国法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稿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诉讼代理:是指路送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的一种制度。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
10、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凌夷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与强制执行。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论: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
11、管辖权。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域外传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
12、的制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国际商务仲裁: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填空题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
13、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5、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6、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7、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律调整和(实体法)调整。8、 国际私法的源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表现形式)。9、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10、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家(巴脱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11
14、、 1849年德国著名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发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2、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15、 以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16、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
15、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17、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18、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的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19、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20、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21、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
16、斯)。22、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23、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26、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7、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部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8、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9、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30、 我过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3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
18、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2、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3、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3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36、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37、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不动产物权分为“
19、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放,对动产物权,适用(所在人的住所地)法。38、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9、 物权适用物只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40、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41、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
20、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五。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4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持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43、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44、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45、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46、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7.1980
21、年规定公约选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49.1924年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50.日内瓦统一票据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简答题:1.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性(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广泛性,国际性.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
22、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萨维尼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定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上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法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
23、律.3.简述法则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这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的贡献在于:1.巴托鲁斯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
24、域.2.在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3.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16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南部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已与西班牙,意大利及亚,非两洲一些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交往,而法国北部各省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极不统一,适用起来很不方便,制约了法国经济的发展.杜摩兰顺应形式需要,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他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即巴黎习惯法.杜摩兰认为夫妻
25、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因此可以认为夫妻双方已经将契约置于其结婚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契约的法律适用方面.在一书中,杜摩兰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种习惯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不能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1590)是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另一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张各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和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之下.此外,达让特莱还主张,在一个习惯是属于物不定
26、还是属人的不能确定的时候,应该把它看作是物法.4.简述既得权说 19世纪初,美国学者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传入并在英国产生巨大影响.随着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艾伯特维恩戴西1896年出版的一书,英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 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5 简述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
27、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的尤利克.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 原则,就是: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的人,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国家多另一个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6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沃尔特.惠勒.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的书中所提出.库克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本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
28、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库克以现实主义为出发点,重点考察法官解决法律冲突的实际作法,通过对实践的总结而寻求理论上突破的作法值得借鉴。7简述结果选择说戴维o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过程批判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要达到这一目的,对
29、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见。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中作“管辖权选”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1965年,凯弗斯出版了法律选择程序一 。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凯弗斯认为:如果在联系的几个州中,只有一个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那么,这就虚假冲突,结果将适用这个州的实体法。但是,如果一个以上州的实体法存在利益,这就构成真实冲突。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分析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
30、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布雷纳德o柯里曾任德库大学,洛杉矶大学的法学教授。1963年,柯里将自己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收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在该书中,柯里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的政府分析利益说较凯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1 如果要求法院
31、适用不同于法院地的外州法,法院应考察有关各州法律所体现的政策,通过分析这些政策,查明有关各州从实施这些政策中所能得到的利益。这一过程中,法院应适用普通的法律解释程序。2 如果法院发现某州在本案中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不因此而得到什么利益,那么这里所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因而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的法律。3 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在本案中都明显存在利益,法院则应重新进行分析,对政策和利益作更加审慎的解释,以避免冲突的发生。4 经重新分析,如果法院发现有关两州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则应适用法院地法。5 如果法院地在本案并无利益存在,但两个外州存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而法院根据正义原则又不能拒绝审
32、理案件,那么,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除非有更好的解决办法。6 由于诉讼地的不同,对同一问题的州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以法律背后利益或政策为基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将整个冲突法及其冲突规则一起全部予以抛弃,同时这一学说还具有明显地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各。柯里的学说揭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受到了高度评价,但他全部抛弃法律选择规则也受到几乎同等程序的批判。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1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授用的法律;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2 准据
33、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1 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2 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3 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
34、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之于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是非曲直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
35、,该意见指出: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在中国结婚或离婚,不仅适用中国的婚姻法,而且在适当限度内照顾当事人本国的婚姻法,但“适用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我国在实体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了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做了与民法通则完全相同的规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
36、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做了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1 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2 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
37、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地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对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是指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中国的外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的外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对于适用外国法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给予当事人司不支救济,各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1 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2 允许当事人上诉。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1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2 类推适用内国法、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 适用一般法理5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8、,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第179-181条对此作三条补充说明:1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39、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该条规定基本上反映了国际上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方面的新的发展趋势,即在商业交往中,一个人依照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就不能根据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主张其无行为能力。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1) 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根据公约第1条(1)款(A)项的规定,适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即双方当营业地分别处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公约。(2) 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3) 对于当事人双方或
40、五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适用公约,须具备三个条件:1.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2.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3.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促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一) 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二)法人依据地说;(三)法人设立入国籍说,或称酱控制说;(四)准据法说;(五)复合标准说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
41、择无效的情况沔,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采用客观标志做媒介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过它已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
42、活. 3 ,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领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走广泛的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是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 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19 简述信用证的法律特征1, 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既首先付款独立.2,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领土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3, 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20,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婚姻, 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是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案件和禁止的条件, 1, 关于结婚的必要条件(1) 男女双方自愿. (2
43、) 男女两性的结合. (3) 符合法定婚龄. 2, 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 (1) 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通婚 (2) 禁止重婚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混合法律适用规则(一) 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依据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的规定, 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部门人员,国家机要人员,正在服刑人员,正在劳动教养人员于外国人结婚.3,我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的结婚,如当事人国籍相同,只要符合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既可以办理婚
44、姻登记. 外国人如信仰宗教,办理婚姻登记后,可举行宗教结婚仪式. 依据条约和互惠原则,可在我国办理领事婚姻.4,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们法律,也要顾及当事人本国法.5 ,华侨,港澳同胞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二) 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1,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亦可适用属人法。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低级地法,可以办理领事婚姻。(三)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我国承认其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解
45、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低级地法律。”21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地法律,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1,依被请求因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 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未经合
46、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 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听一诉讼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 ,判决的承认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23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1,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 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3,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 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 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6, 外国法院适用于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7, 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8, 存在互惠关系24 简述合
47、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由法院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两个彼此独立的契约,其中一个是主合同,另一个是次合同。作为次合同的仲裁条款具有合同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手之合同的仲裁条款具有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论根据为:1, 主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救济 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 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25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决标准。1, 以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