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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的一种消费贷款。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三条 该贷款目前只能用于购买由信用社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本县,贷款不得异地发放。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解决一次性付款购买车辆的资金不足而需要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并要求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的自然人。第五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必须
2、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年龄1860岁,持有广昌县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有固定的工作、居所。2、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能按规定的比例支付购车首付款,具有每月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能够提供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担保人。4、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 贷款额度1、借款人以信用社认可的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社出具的个人存单、股金进行质押的,首期付款不少于2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3、用权作抵押的,首期付款不少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首期付款不少于40%,贷款额度最高为购车价款的6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 贷款期限1、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2、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所购车辆的用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可不同。其中,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含五年),用于货运的最长为三年(含三年)。第八条 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允许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上浮或下浮,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2、
4、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第四章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第九条 客户可以选择的两种模式:1、在信用社的特约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然后通过经销商提出贷款申请。2、客户直接向经办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在落实了担保手续后,客户可以选择信用社合作经销商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第十条 申请贷款必须的资料有:1、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通过经销商申请贷款时还需提供购车合同或协议;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条
5、件。第十一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1、信用社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社在贷款申请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信用社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2、信用社按照借款协议将贷款款项划转至经销商账户。购车后,由经销商或信用社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 3、借款人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信用社保管。在合同期内,信用社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第
6、五章 汽车消费贷款的还款规定第十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实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也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信用社,并征得信用社的同意。第十四条 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自行终止。信用社在合同终止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六章 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社的规定第十五条 我县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信用社为县城范围内的部分信用社,具体为:营业部、团结分社。第十六条 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资金,各经办信用社只能使用自已可支配的资金,不得以开办该类业务的名义,集中县以下乡镇农村信用社资金和动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第十七条 各经办信用社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资金是在保证辖内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前提下的富余资金,如无富余资金,不得开办此项业务。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制订、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