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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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795号)即行废止。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2.2工作职责3预警与预防3.1 监测与预报3.2 预警3.3 预防4 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级别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发布

2、4.4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队伍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电力保障5.5 医疗卫生保障5.6 治安保障5.7 物资保障5.8 资金保障5.9 技术保障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6 善后工作6.1 灾后救助6.2 抢险物资补充6.3 损毁工程修复6.4 灾后重建6.5 保险与补偿6.6 总结评估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8.2 预案管理1 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防御台风灾害应对行为,全面提升我省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台风灾害、受台风影响造成的风灾、浪灾、暴雨、渍涝、洪水、山洪以及衍生的虫灾以及省内发生的龙卷风等其他非台风风灾参照本预案实施防范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的首位,以防为主,防范、避让、抢险相结合。(2) 坚持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一旦发生灾情,事发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3) 坚持公众参与、

4、军民结合,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4)坚持科学预防,及时准确研判台风可能引发的强降雨和江河湖库水势、灾情,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全省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司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由省委书记任政委,省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及武汉市主要领导、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

5、局、省移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民航湖北监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长江海事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市、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当地的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2.2工作职责2.2.1省防指主要职责制订完善防御台风灾害的预案、方案及政策措施;及时掌握台风灾情,统一部署防御台风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控因台风引发暴雨洪水形成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超额洪量,以及跨行政区域的排涝调度;协调灾后处置工作。2.2.2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防御台风灾

6、害抢险,并根据广州军区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参加我省防御台风灾害抢险部队的行动。武警湖北总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驻鄂武警部队参加防御台风灾害抢险。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防御台风灾害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省级重大防御台风工程设施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荆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经信委: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电力调配。协助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防御台风灾害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灾害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台风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区群众撤

7、离转移工作。协助咸宁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全省防御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并负责核实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害情况,涉及暴雨洪涝灾情的,由省防指会同省民政厅发布;负责指导事发地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协助孝感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防御台风灾害资金的筹集、分配,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对中央救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协助黄冈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监测、预防因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

8、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监测预警,提出防灾减灾建议。协助恩施州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住建厅:指导城市防御台风灾害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灾保安。协助襄阳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公路和管辖水域交通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安全工作,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的物资运输和交通保障。协助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湖北段船舶及相关人员、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安全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因台风雨引发江河湖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加强水利工程调度管理,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按照省防指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省农业厅: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

9、农业台风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御台风灾害以及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组织种苗(主要农作物及畜禽、水产苗种)、饲草、农药(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协助随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协助荆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出资企业的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协助武汉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因台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协助黄石市、鄂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清江、汉江上游移民安置的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协

10、助宜昌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对气象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台风影响期间,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协助宜昌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的通信保障,及时修复遭台风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荆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保障邮政畅通以及台风破坏后的邮政设施恢复工作。协助荆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供销社: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物资的组织。协助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防御台风灾害供电调度。协助襄阳市防御台风灾害工作。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安全,协调空中运力,保

11、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及装备的运输。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御台风灾害燃料的供应。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负责清江梯级水库防御台风灾害工作。以上省防指成员单位协管区域如有变化,以当年省防指文件为准。其他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需要,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2.2.3省防指办公室职责承办省防指防御台风灾害日常事务,及时掌握、上报影响我省的台风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台风影响态势,提出防御台风的对策和建议;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传达省防指各项指令;负责掌握全省防御台风动态、台风灾害,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指导防御台风灾害新闻报道工作。

12、3 预警与预防3.1 监测与预报3.1.1 省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登陆后影响我省的全过程,做好监测预报,及时将台风影响范围、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等信息及时报告省防指,适时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3.1.2省交通部门负责省地方管辖水域台风影响风浪的监测和预报;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湖北段风浪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部门负责台风引发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省国土部门负责台风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省水利部门负责台风威胁水利工程的监测。上述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台风影响和危害信息。3.1.3 省防指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报告省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13、。3.2 预警3.2.1 预警级别按照台风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台风灾害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级、级、级、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台风发展的强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1)级:省气象台预报6小时台风即将影响我省,预计3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级:省气象台预报12小时内台风可能或者已影响我省,预计:20个以上30个以下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3)级:省气象台预报台风即将影响我省,预计10个以上20个以下

14、县(市、区)将出现暴雨或大暴雨过程,且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4)级:省气象台预报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省,预计10个以下县(市、区)将出现暴雨过程,且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当预报提示台风即将影响我省时,省防指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防御措施。当台风引发强降雨造成江河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风情、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小时内报省防指,重要区域的风情、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省防指,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2.2 预警与发布(1)台风影响预警。省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预警。可能

15、受台风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移动路径,研究应急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2)降雨实时预警。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强降雨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3)山洪灾害预警。台风雨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区域,应建立专兼结合的监测队伍,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落实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上报情况,迅速组织防灾抗灾。(4)江河洪水预警。台风雨即将引发江河洪水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

16、,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水库大流量泄洪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5)渍涝灾害和分蓄洪区启用预警。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和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决定启用分蓄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转移方案实施人员的及时安全转移。3.3 预防3.3.1 防御台风灾害检查(1)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常规的汛前

17、检查中,应将防御台风灾害准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防御台风灾害安全隐患的,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2)建设、交通、通信等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加强市政、交通、通信、电力等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处理。(3)水利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工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4)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5)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大型广告牌、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6)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7)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

18、或设施的防御台风灾害巡查工作。(8)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兼职预警员,落实巡查、预警任责。4 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四级,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处置。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措施。4.2 应急响应行动4.2.1 级应急响应台风或因其引发的暴雨、洪水灾害性天气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启动级应急响应。(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

19、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向台风影响地区派出工作组帮助工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同时向省政府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2)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省级防汛物资调配;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调度和抢险;联系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灾害评价工作;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情况。(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分类处置。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组织并协调部队、预备役、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省委宣传部组织省内外

20、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组织灾区抢险救灾电力调配,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省公安厅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道路秩序;省民政厅负责核实灾情,及时向省防指办公室通报,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省财政厅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掌握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省住建厅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组织指导基础设施或水域航道工程水毁修复,保障抗灾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辖水域遇险船舶的搜救工作;省水利厅组织洪水监测预报,指

21、导防御台风灾害的防洪调度、抗洪抢险,做好台风灾害统计上报工作;省农业厅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省卫生厅组织救治伤员、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影响时间、范围和降雨强度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长江海事局负责开展长江湖北段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保险机构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4)相关市、州、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依照规程控泄洪水;根据预案,组织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御台风灾

22、害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或省防指。4.2.2 级应急响应台风或因其引发的暴雨、洪水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启动级应急响应。(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避风保安通报,要求各级指挥人员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实施安全转移。视情况向台风影响地区派工作组,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2)省防

23、指成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分类处置。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省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滚动播发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动态;省经信委负责灾区电力调配,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省教育厅指导做好台风影响区各类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省公安厅组织有关地方及时调配警力营救遇险人员,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治安管理等应急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收集核实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督导滑坡险点群测群防的巡查,提出应急对策,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省住建

24、厅指导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区域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停止在建工程施工;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台风引发省地方管辖水域风浪的预报,组织做好省地方管辖水域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的停运,以及避风船舶内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台风引发洪水的测报预报以及防洪排涝调度,加强防洪保安技术指导,按照规范做好台风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组织做好农业生产应急保安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做好及时抢救伤病员和防御疾病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台风影响我省的时间、范围和风、降雨量级的预报;省旅游局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安全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

25、企业保障防灾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督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系统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保障防灾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民航湖北监管局组织做好有关机场、飞机的安全工作;长江海事局作出台风引发长江湖北段风浪的预报,积极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遇险船舶自救。(3)相关市、州、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及时掌握雨情、风势、灾害、抗灾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分管权限,依照规程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

26、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或省防指。4.2.3级应急响应台风或因其引发的暴雨、洪水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生产秩序受到较大影响,造成较重经济损失,启动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防御重点、措施,作出防御台风灾害的工作部署,加强分类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帮助指导防灾抗灾工作。()省防指成员单

27、位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分类处置。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做好防灾抗灾攻坚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省防指部署的防灾工作;省经信委负责防灾抗灾电力调配,确保需要;省教育厅指导有关地方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做好抗灾工作;省民政厅协助做好救灾应急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有关地方加强对重点滑坡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通过省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手机短信系统通报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省住建厅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区域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

28、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灾抗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检查督促管辖水域未返航的船舶就近进港避风,指导有关地方做好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御台风灾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洪水监测预报,督促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督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以及临时防御措施,组织指导预排预泄,掌握防灾动态,按照规范统计上报台风灾害;省农业厅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农业防灾工作;省卫生厅组织指导有关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病治病工作;省气象局负责作出台风影响我省的时间、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省旅游局督促有关地方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省电力公司组织有关地方

29、加强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长江海事局作出台风引发长江湖北段风浪的预报,检查参与长江湖北段抢险救灾的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到位情况,落实各项抗灾措施。(3)相关市、州、县具体安排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雨情、风势、灾害、抗灾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管权限,依照规程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启动当地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当地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口落实防御台风灾害工作任务,全力支持防灾抗灾工作;灾区应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并将工

30、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或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4.2.4 级应急响应台风或因其引发的暴雨、洪水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启动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程序,并报常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组织气象、水文、水利等相关部门,分析防灾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灾措施,向省政府报告防灾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通报台风消息,督促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分类处置。省教育厅组织指导学校、幼儿

31、园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有关地方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并督促相关区域做好监测防范工作;省住建厅指导有关地方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台风灾害防范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组织省地方管辖水域船舶和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提前通知运输船舶(车辆)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省水利厅组织洪水监测预报,督促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加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调度,按照规范统计和上报台风灾害;省农业厅负责农作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治,指导有关地方检查加固深水网箱、

32、鱼排等养殖设施,指导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工作;省气象局做好台风预报;省旅游局指导有关地方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及游客,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省电力公司组织有关地方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灾抗灾工作;长江海事局负责做好长江湖北段船舶避风保安等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及台风影响后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组织指挥工作。()相关市、州、县具体安排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加强防汛抗灾值班,掌握雨情、风势、灾害、抗灾等方面的情况,同步上报信息;按照分管权限,依照规程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33、;根据预案,启动当地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当地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口落实防御台风灾害工作任务,全力支持防灾抗灾工作;灾区应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防灾抗灾工作的需要,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御台风灾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或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4.3 信息发布(1)防御台风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2)防御台风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 级防指办公室商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3)防御台风灾害有关信息的发

34、布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防指审核,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发布。(4)省防办负责将台风灾害的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防办,特别重大、重大台风灾害信息从发生起3小时内必须报至省政府和国家防总。4.4 应急结束当台风影响基本消除或台风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或紧急防汛期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1.1各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防御台风灾害信息畅通。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5.1.3 防汛抗旱

35、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将防御台风灾害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御台风灾害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灾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5.1.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手段或工具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5.2 应急队伍保障5.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含台风形成的暴雨洪水)抢险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防御台风灾害任务。5.2.2防御台风灾害抢险队

36、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人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重要的抢险任务。5.2.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5.2.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

37、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省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省防指向省军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省防指、省军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省防指应及时向省军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省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武警湖北总队或当地武警部队联系,办理相关手续。5.2.5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防御台风灾害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5.2.6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

38、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5.2.7县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地质、交通、海事、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防御台风灾害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各类专家,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关键时刻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抢险救灾。5.3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御台风灾害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5.4 电力保障电力企业负责防灾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

39、时供电。5.5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5.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5.7 物资保障防御台风灾害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5.8 资金保障各级发改、财政、民政、交通、建设、农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和水毁、风灾修复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

40、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5.9 技术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因台风引发暴雨、江河湖库水情测报、洪水预报、台风灾害预警水平。应根据防御台风灾害实战需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灾害风险图,提高应急处置的直观性和时效性。各防御台风灾害部门和单位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暴雨、洪水、风浪等方面的预报水平,不断提高精准度,为科学调度和指导抢险、避险保安、抗灾救灾提供技术支撑。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5.10.1公众信息交流台风、汛情、工情、灾情及防灾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

41、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御台风灾害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宣传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本地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取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灾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5.10.2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质量。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5.10.3演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

42、风灾害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6 善后工作6.1 灾后救助6.1.1台风灾害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6.1.3台风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

43、障。必要时,省经委牵头,省民政、交通、卫生、粮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6.2 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御台风灾害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6.3 损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6.4 灾后重建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6.5 保险与补偿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

44、好灾区投保单位、家庭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启用分蓄洪区或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蓄洪水,淹没补偿高程线以上区域造成的损失,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6.6 总结评估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和典型案例评析材料,为今后进一步做好防灾抗灾工作提供借鉴。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御台风灾害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防指或报请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抗灾救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抗灾救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45、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 附则8.1 名词术语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热带气旋分级:根据国家热带气旋等级标准,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 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

46、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本预案将热带气旋统称为台风。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风暴潮。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我国规定,日降水量达到或超过50毫米为暴雨,达到或超过100毫米为大暴雨,达到或超过200毫米为特大暴雨。龙卷风:一般产生在雷暴天气系统中。具体地说,龙卷风就是雷暴巨大能量中的一小部分在很小的区域内集中释放的一种形式。8.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省防指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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