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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平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平安监管职责,防备食品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平安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恪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平安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平安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成心或严峻过失,违犯有关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查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平安责任追查,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
2、品平安责任的追查方式分为通报批判、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食品平安责任追查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那么。追查食品平安责任,必须以事实为按照,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精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查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那么。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那么。追查食品平安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视检查与改良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平安工作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查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平安
3、工作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查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平安工作注重不够,食品平安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平安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严峻食品平安事故的。 (二)食品平安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视不力和监管不到位,渎职渎职,造成食品平安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平安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严峻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平安事故,对事故进展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别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平安事故
4、,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回绝、阻碍、干预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展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平安工作带来严峻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消费运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平安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峻后果的。 (九)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分等行政行为中不恪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平安相关的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 被追查责任的责任人,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在特大、严峻和较大食品平安事故中存在渎
5、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经确认需追查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犯法定程序被追查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截了当责任,直截了当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被追查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成心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被追查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被追查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通过合议
6、、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被追查责任的,由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截了当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被追查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讨论人不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截了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追查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被追查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食品平安工作责任追查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治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平安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平安工作责任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