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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食品抽样第三章食品检验第四章核查处置目录页CONTENTS PAGE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 概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复检监督工作的通告抽检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抽检)。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合法资
2、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送检)。规定要求第二章 食品抽样一、 抽样前准备二、 抽样过程三、 样品运输与移交四、 特殊情形处置1.制定抽检方案:内容包括:抽样性质、目的,地区、环节、单位、食品品种及数量,抽样机构、人员、时间,检验项目、方法、判定依据,以及组织领导、报告处置、时限要求等。2.明确抽检重点食品:(1)风险程度高、污染重的食品;(2)流通广、消费量大、投诉举报多的食品;(3)监督监测和事故查处等发现较大隐患的食品;2.明确抽检重点食品:(4)特定人群食用主、辅食品;(5)重点区域、场所和单位经营的食品;(6)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7)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的食品;(8)其他重点
3、食品。3.确定抽样机构、人员:(1)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部门委托);(2)人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符合规定要求。4.业务培训:(1)与抽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抽样食品的标准、形态、类别、名称、工艺、储存运输要求、生产许可证编号等;(3)抽样文书种类和填写;(4)抽样规格、方法与数量;(5)其他内容。5.物品准备:(1)抽样文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承检机构抽样时,需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4、或其复印件 。 5.物品准备:(2)抽样人员证件;(3)采样工具;(4)贮存运输工具;(5)其他。6.纪律要求:(1)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文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告知书背面须知、抽检监测性质、食品范围等);(3)需2名以上抽检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二、抽样过程1.随机抽样:(1)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权益;(2)查验核对证照等资质证明文件;(3)从生产者成品库待销产品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法规及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抽样过程不予抽样的情形:(1)试制品或样品;(2)有证据证明产品全部用于
5、出口的;(3)停止生产经营单独存放待处的;(4)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5)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抽样过程2.填写抽样单:(1)完整清楚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名称、地址等按证照填写(如不一致,应在备注栏中注明);(3)样品名称按食品标示信息填写;(4)委托加工的,标称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委托方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二、抽样过程2.填写抽样单:(5) 必要时,备注栏注明加工工艺等信息;(6) 被抽样单位要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7) 抽样时注意收集所抽食品的企业标准;(8)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6、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被抽样单位。二、抽样过程3.封样:(1)当场封样且采取防拆封措施,封条应有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示 例:二、抽样过程3.封样:(2)在样品不便于封样时,可先用塑料袋装好样品,再用封条封存;示 例:二、抽样过程3.封样:(3)应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其中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由承检机构保存。二、抽样过程4.抽样过程信息采集:目的: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的状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真实反映抽样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抽样过程4.抽样过程信息采集:(1)抽样单位外观照片(尽可能
7、含厂牌);(2)证照复印件或照片;(3)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含抽样人员和样品堆);(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外包装样品照片;二、抽样过程4.抽样过程信息采集:(5)封样后样品和封条近照;(6)封样同抽样人员、被抽样单位人员合照;(7)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合照;(8)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二、抽样过程5.支付买样费用:(1)规定要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2)支付方式:现场支付,现场无法支付时,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1)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样品;(2)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保质期短的及时送检;(3)保证运输过程条件符合产品明示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8、;(4)检品、备样、企业标准、部分文书同时移交承检机构,确保样品完好。四、特殊情形处置1.发现无证照、超范围生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立即停止抽样(有例外情形); (2)如抽样单位为监管部门,及时处置; (3)如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报告有管辖权的食药监部门处理并报省食药监部门。四、特殊情形处置2.被抽样单位停产停业、缺相应品种或抽样基数不够等原因抽不到样品: (1)抽样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并如实记录; (2)填写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并按要求上报。四、特殊情形处置3.被抽样单位拒检: (1)告知拒绝抽样后果; (2)认真取证,如实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3)报告有管辖
9、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四、特殊情形处置4.网络食品抽样要求: (1)抽样人员、注册帐号、昵称、收货地址、支付方式等信息备案; (2)登录网络交易平台,检索拟抽检食品并下单; (3)使用备案的支付方式支付样品购置费用; (4)收到样品后,至少二名经备案抽样人员共同对样品拆包查验; 四、特殊情形处置4.网络食品抽样要求: (5)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 (6)填写封条,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7)采取截图和拍照或录像等手段采集、记录相关信息。四、特殊情形处置4.网络食品抽样
10、要求: 采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 A样品展示页及网页上显示的食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商品编号等文字描述信息; B订单编号、下单日期、收货人等订单信息; C支付记录; D收到样品拆包前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 四、特殊情形处置4.网络食品抽样要求: 采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 E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如样品数量、外包装等; F封样后,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及封条等信息。 注意收集和保存交易平台生成的产品订单及交付产品提供的快递单、出货单、发票等资料。第三章 食品检验一、 检验二、 复检三、 结果报送一、检验1.承检机构和人员要求: (1)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2)人员:恪
11、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3)工作要求: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一、检验1.承检机构和人员不得: (1)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2)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3)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检验1.承检机构和人员不得: (4)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5)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6)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7)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12、的活动。一、检验2.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1)要求:接收样品时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等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相符。接收的样品应按要求妥善保存。 (2)拒收情形:封条破损、样品不符合方案要求、样品影响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不符等。 (3)拒收样品处置: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书,说明拒收原因。一、检验3.检验质控要求: (1)未经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 (2)按照抽检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3)检验原始记录完整真实,不随意涂改; (4)采用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实验室间比对等质控方式。一、检验4.出具检验报告: (1)收到样品2
13、0工作日内出具报告,特殊情况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2)检测报告符合规定格式。 注: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更改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和判定原则。一、检验5.检验报告送达: (1)合格:10个工作日内报送。 (2)不合格的:n 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系统,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并开展核查处置。n 涉及外省市的,及时通报;n 省局对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n 情形严重的,应逐级上报至总局。一、检验5.检验报告送达: 抽样单位或承检机构: (1)寄送:不合格样品监督抽检报告或风险监测报告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2)确认接收:通过收到回执、快递查询等确认收到检测报告。一、检验6.检验
14、异常情况处理: (1)一般异常情况:n 情形:样品过期或其他无法检验的情形;n 处置:如实记录,收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告。一、检验6.检验异常情况处理: (2)重大异常情况:n 被检样品存在高风险或严重安全问题:检出非食用物质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其他异常情况n 处置:承检机构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样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报省级局;如抽样为外省的同时报产品标识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局;省级局组织核查处理。一、检验7.检验不合格样品确认: ()销售环节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抽样单位自收到检验报告书5日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样品确认通知书书面通知标识生产者进行样品真实性确认。 ()标识食品生产者应
15、自收到通知5日内,向抽样单位反馈意见。样品确认情形确认结果处理方式生产者确认样品样品真实进入后处理程序生产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样品真实进入后处理程序生产者否认样品样品存在异议移交被抽者省级局处理检验不合格样品确认一、检验.备份样品处理: 抽检合格 检验后保存3个月 剩余保质期不足3月, 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抽检不合格 检验后保存6个月 剩余保质期不足6月, 保存至保质期结束二、复检.复检流程: 复检机构需具备资质,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申请确定复检机构备份样品移交复检复检报告二、复检.复检流程: (1)申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实施抽检或其上一级食药监部门提
16、出复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检测食用农产品,复检申请时限为4小时)。 (2)确定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申请的食药监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二、复检.复检流程: (3)备份样品移交:3日内从初检机构调取备份样品,复检机构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确认是否接受复检 。 (4)复检:复检机构针对异议项目,采用与初检一致检验方法检测。复检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不一致则由抽检部门承担。 (5)复检报告: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申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检报告。二、复检.不予复检情形: (1)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
17、)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无法复检的。二、复检.异议处理: 检验结果以外的异议,如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异议的处理: (1)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5日内按照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有关要求向省级食药监部门书面提出(包括总局本级任务);二、复检.异议处理: (2)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及时审核异议材料并答复,涉及跨省份的情形,共同审核; (3)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及时上传相关异议申请材料; (4)逾期不提异议的,视为无异议。(1)审核抽样信息、检验数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2)报送抽检结果抽检总结(3)分析尽早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四章 核查处置一、 核查
18、规定二、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三、 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四、 抽检结果发布一、核查规定.核查时限规定: (1)5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 (2)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一、核查规定.核查区域规定: (1)省级局之间互相及时通报核查处置情况; (2)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涉及外省,发现地省局及时通报相关省局,并作为主办单位,牵头开展核查处置; (3)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外省市的,要出具协查函,协助的省局一般要在15日内完成协查,要延期的需及时通报。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1.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立即封存库
19、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 (2)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整改; (3)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以上义务。 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措施; (2)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及时移送; (3)排查原因,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组织复查,跟踪抽检; (5)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分析评价,必要时制发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 (2)可监督
20、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措施; (3)可依法调查,必要时开展执法检验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及时移送; (4)排查原因,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组织复查,跟踪抽检。三、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 2.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后: (1)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 (2)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整改; (3)及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四、抽检结果发布 抽检结果发布规定: (1)总局和省级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2)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3)相关单位与个人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抽检结果。四、抽检结果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内容: (1)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 (2)不合格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 (3)经营者名称、地址等。第五章 法律责任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二、 检验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三、 监管部门法律责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