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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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峻火灾隐患断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 第一章断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严峻火灾隐患,是指违犯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峻社会阻碍的以下情形:(一)阻碍人员平安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备不完好有效,阻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犯消防平安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平安规划要求,阻碍公共平安的;(六)其它违犯消防法规的情形。第二条断定按照断定严峻火灾隐患按照本方法及其严峻火灾隐患断定标准进展。有关严峻火灾隐患断定的公共平安行业

2、标准发布施行后,按照该标准断定。第三条火灾隐患觉察消防监视人员在进展监视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觉察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严峻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视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搜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材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第四条断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视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严峻火灾隐患的不平安要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征询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应当按照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第五条 断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严峻火

3、灾隐患断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峻后果的,应当提出断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构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断定为严峻火灾隐患的事实和按照;(三)讨论或论证的详细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详细断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第七条立案构成严峻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造严峻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

4、证的,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严峻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点公安消防部门。第八条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严峻火灾隐患情况。第二章催促整改第九条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催促严峻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平安防备措施,并按照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第十条提请政府督办以下单位或者场所存在严峻火灾隐患本身确无才能处理,严峻阻碍公共平安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处理:(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5、;(二)消费、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三)不符合消防平安规划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四)其他阻碍公共平安的单位和场所。第十一条提请上级政府协调处理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严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十二条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展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造、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6、。第十三条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严峻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造并送达复查意见书。第十四条处分经复查,逾期未整改严峻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展处分。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阻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强迫执行存在严峻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分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能够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十六条言论监视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严峻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严峻火灾隐患进展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第三章销案第十七条销案

7、严峻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政府挂牌督办的严峻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第十八条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严峻火灾隐患专卷。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卷内目录;(二)消防监视检查记录;(三)严峻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四)严峻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七)行政处分情况登记;(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材料;(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附 那么第十九条生效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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