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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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股票代码:603416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WuXi Xinje Electric Co.,Ltd.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刘塘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公司”、“本公司”或“发

2、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3、本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银行无锡胡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滨湖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园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0654797、*02215 和 *0658854。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信捷电气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4、李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5、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李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邹骏宇和吉峰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

6、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邹骏宇和吉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8、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除李新、邹骏宇、吉峰、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等股东外的其余股东均承诺:自

9、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 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10、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公司将

11、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2、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

12、股份 第一大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第一大股东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

13、现金分红金额的50%。 (5) 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一大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第一大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第一大股东可不再实施

14、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15、。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5) 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第一大股东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

16、份的计划。 (三)公告程序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 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第一大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第一大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7、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第一大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第一大股东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第一大股东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此,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

19、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

20、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21、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第一股东李新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第一大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

22、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第一大股东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第一大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一大股东将依据法律、法

23、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第一大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第一大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第一大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25、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50%。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第一大股东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26、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

27、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法院等权威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并上市,将依法购回首

28、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法院等权威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 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

29、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影响发行条件的,做出回购股票的公开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法院等权威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定之日)已公开发售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并上市,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30、或法院等权威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损失。 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法院等权威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31、中遭受直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

32、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做出公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33、证券服务机构做出公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为李新、邹骏宇、吉峰。 公司控股股东李新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34、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本人持有股份解锁后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邹骏宇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5、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

36、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吉峰就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38、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 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39、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1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13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信捷电气”,证券代码“603416”;其

40、中本次发行的 2,51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21 日 (三) 股票简称:信捷电气 (四) 股票代码:603416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4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10 万股(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1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510 万股。 (八)本

41、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李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42、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李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 邹骏宇和吉峰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43、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44、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邹骏宇和吉峰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45、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后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前述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其他要求。 4、 公司除李新、邹骏宇、吉峰

46、、徐少峰、张莉、过志强、陆锡峰、周湘荣、高平、徐永光等股东外的其余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 上市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WuXi Xinje Electric Co.,Ltd. 法定代表人: 李新 注册资本: 7,530万元 成立日期: 2008年4

47、月22日 公司住所: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刘塘路9号邮政编码: 214072 联系电话: 0510-85134149 传 真: 0510-85111290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zqb 董事会秘书 张莉 电气机械及器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开发、制造、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经营范围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主营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OEM自动化行业提主营业务 供智能控制系统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C401

48、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现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李新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邹骏宇先生 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徐少峰先生 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张莉女士 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王卫东先生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程明先生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王荣朝先生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2018 年 5 月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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