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信出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3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itic Press Corporation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4 号 8-10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9年7 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出版集
2、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
3、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 本公司控股股东有限、有限之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将遵
4、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公司股东润信鼎泰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股
5、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本公司控股股
6、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
7、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 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本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
8、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 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有限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
9、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0、1)本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
11、务。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本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
12、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 集团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限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
13、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
1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15、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16、个交易日内,将确保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
17、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 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其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
18、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
19、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 其本人将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4) 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二)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
20、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90166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
21、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10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07 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1660008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01660009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
22、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3、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有限、有限之子公司投资控股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本公司股票。在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作为控股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减持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一)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
24、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 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 减持股份的价格: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25、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 减持股份的期限: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至该等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业务开展及销售模式,进
26、一步拓宽与国内外知名作者的合作范围,加大优质内容版权储备力度,以提高营业收入,提升利润水平;将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本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
27、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确保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
28、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此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中作
29、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三) 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五)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集团、控股股东有限承诺:其已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在招股说明书作出了相应承诺,未
30、履行承诺事项时,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未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将向本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其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本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 在集团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未
31、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集团、有限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已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并保证严格执行,现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
32、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稿),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
33、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 本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 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本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34、以同时派发红股。 本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3,000 万元。
35、本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
36、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 本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 现金分红的决策
37、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6 年 11 月
38、 24 日,本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
39、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股东回报规划 (1)现金分红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B、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C、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 股票分红 本公司在经营情况良
40、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 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本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41、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3,000 万元。 4、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本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2) 本公司董事会
42、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 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与控股股东
43、、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017 年 4 月 28 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集团、控股股东有限、有限之子公司投资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如下: “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 为避免未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
44、制人期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声明承诺签署人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 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 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二) 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
45、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三) 如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声明承诺签署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声明承诺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特此声明与
46、承诺。” 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5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7,537,879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47、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7,537,879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753,379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 42,784,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14.8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出版”,股票代码“30078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7,537,879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
48、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 3、 股票简称:出版 4、 股票代码:300788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90,151,515 股 6、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7,537,879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